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论文文献综述)
季烨,王胜民[1](2021)在《从参照外资到同等待遇:台胞投资待遇标准的嬗变及其极限》文中研究指明从参照外资到同等待遇,台资在大陆的待遇标准正经历着重要转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逐步给予内外资企业同等待遇,作为特殊国内投资的台资更没有理由自外于这一进程,参照外资的必要性大大降低。对台资与陆资实行同等待遇,也具有两岸关系发展的自身逻辑,并表现为优先市场准入和更低市场壁垒两种形态。台资的特殊性正在弱化但不会消亡。大陆给予台资同等待遇受到市场准入的实体限制和国家安全审查的程序制约限制,从而确保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王胜民[2](2021)在《台胞投资参照外资法律执行:困惑与澄清》文中提出台胞投资"参照外资法律执行"制度(下称参照制度)由来已久。《外商投资条例》之出台再次将台胞投资参照制度推至台前。探究"参照"的法规范属性、对象与规则,可以妥当地得出:"参照"意味着台胞投资与外商投资性质有别;"参照"仅系就外资法律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之援引;立法术语使用"参照"意在赋予公权力主体法律适用的裁量权,以确保台胞投资者权益得以保障。"参照"制度通过《外商投资法》所设置的内外资一致规则及负面清单豁免例外规定等制度,已与"同等待遇"融合一体。台胞投资"参照"制度仅是立法技术之处理,"参照"制度下鲜活的投资实践亦表明当前台胞投资参照执行外商投资法律的立法安排是可行的、妥当的。
王梦[3](2020)在《“九二共识”以来中国共产党反“台独”工作研究》文中认为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两岸同胞血脉相通,骨肉相连,共同推动了中华民族的进步和发展。但是,甲午战败后,日本强迫清政府签订《马关条约》,台湾沦为日本殖民地,并开始了长达半个世纪的日本殖民统治时期,这给“台独”的产生提供了土壤。二战后,美国对台野心充分暴露,不断插手台湾问题,成为“台独”背后的重要推手。在错综复杂的社会历史因素和西方反华势力的纵容、扶持下,“台独”开始滋生,并对两岸关系产生了较大负面影响。“九二共识”以来,为反对“台独”分裂活动,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中国共产党根据不同时期两岸关系特点,审时度势,制定了灵活的政策,开展了大量工作。长期以来,学术界关于这一研究多侧重于时事政治的角度进行考察,而从宏观向度出发,进行历史的、系统地研究较为薄弱。加之,蔡英文当选台湾地区领导人后,民进党当局拒不承认“九二共识”,致使两岸关系愈发紧张。2019年是《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2020年是《反分裂国家法》实施15周年,因此,无论是基于学术研究切入点来说,还是从时间节点来看,全面检视“九二共识”以来中国共产党反“台独”工作的实践,总结经验,启示未来,十分必要且意义重大。综上考虑,本文以“台独”作为基本要素和切入点,在承袭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多源搜集和爬梳中国共产党有关此问题的文献、档案馆馆藏档案、代表性党报承载的报道、网络电子图文数据库以及国外的部分史料等,立足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综合运用文献分析、历史与逻辑相结合、系统分析等研究方法,以历史发展为脉络,系统地考察“九二共识”以来中国共产党反“台独”工作的实践逻辑,总结历史经验,以期为今后反“台独”工作的开展提出浅薄建议。具体而言,本论文共分七章:第一章为绪论。本章主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以及理论意义、现实意义。系统地论述了国内外学术界关于“九二共识”以来,中国共产党反“台独”工作研究的基本方面,扼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创新之处和不足。第二章是有关“台独”的相关概述。本章主要阐释了本研究核心概念的基本方面,从“台独”的产生发展、基本特点及危害三个维度进行了探究。首先,从台湾岛内的社会历史背景、美日为主的早期海外“台独”活动、渐趋猖獗的岛内“台独”活动等方面分析了该问题的产生与发展。其次,在此基础之上,归纳概括了“台独”的基本特点。最后,总结了“台独”对台湾同胞福祉、中国核心利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危害。第三章是“九二共识”以来中国共产党反“台独”工作的依据和基础。本部分主要分析了“九二共识”以来中国共产党主要以什么为依据,在什么基础上进行反“台独”工作实践的。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国家主权的学说以及中国共产党关于反“台独”的相关论述是本研究的理论依据,有关台湾法律地位的国际法理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反分裂国家法》等国内法律是反“台独”工作的法律依据。从新中国成立至“九二共识”确立这段时期内,中国共产党反“台独”工作实践是本研究的实践基础。第四章是以江泽民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的反“台独”工作实践。本部分主要梳理和分析了以江泽民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的反“台独”工作实践。具体而言,该章节较为详细地回顾了“九二共识”的确立以及“汪辜会谈”的进行,阐述了中国共产党主动打破两岸关系僵局,以进行政治对话和促进两岸经贸人文交流的形式遏制“台独”发展,重点论述了中国共产党与以李登辉为首的“台独”分裂势力的斗争。最后,总结了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反“台独”工作取得的成效。第五章是以胡锦涛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的反“台独”工作实践。本部分主要梳理和分析了以胡锦涛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的反“台独”工作实践。具体而言,本章主要回顾和论述了新世纪后,中国共产党面对猖獗的“台独”分裂活动所进行的斗争,阐述了中国共产党在新世纪的两岸关系形势下,凝聚海内外反“台独”合力进行的反“台独”斗争,总结了这一阶段中国共产党反“台独”工作的成效及其对于推动两岸关系发展的重要意义。第六章是以习近平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的反“台独”工作实践。本部分主要梳理和分析了以习近平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的反“台独”工作实践,其与第四章、第五章共同构成了本文研究的重点内容。具体而言,本章系统总结和概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对台工作的新理念,阐述了中国共产党以和平发展思想巩固反“台独”成果的具体措施,论述了中国共产党坚决遏制台湾当局谋求“国际空间”的“台独”分裂活动,以及中国共产党坚决反对美国政府和美国国会的涉台行为。最后,本章简要总结了新时代背景下,中国共产党反“台独”工作所取得的成效。第七章是“九二共识”以来中国共产党反“台独”工作的经验与启示。本部分是规律性凝练与前瞻性启示。本章首先从始终坚持原则性问题不动摇、始终坚持反对“台独”不妥协、注重反“台独”工作方式方法、高度重视两岸人民力量作用、充分发挥大陆的主导性作用五个方面总结了“九二共识”以来中国共产党反“台独”工作的基本经验。在此基础之上,结合尚未彻底解决的若干问题,提出了保持大陆自身发展进步势头、继续巩固一个中国原则共识、持续深化两岸各项交流合作、政治措施与军事手段相结合、国家统一是历史发展大势等建议和启示。总而言之,“九二共识”以来,中国共产党面对风云复杂的国际局势,面对各种“台独”分裂图谋和活动,进行了有理、有力、有节地斗争,有效地遏制了“台独”分裂活动,维护了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因此,系统地梳理与研究“九二共识”以来中国共产党反“台独”工作的实践逻辑,深刻总结经验,以期对未来两岸关系的发展有所裨益。
田子轩[4](2020)在《《两岸投保协议》实施的法治保障研究 ——以大陆地区现行法律规范为视角》文中提出
余凡[5](2019)在《台湾居民同等待遇立法:成因、时机与路径》文中提出赋予台资企业、台湾居民同等待遇,是促进以大陆为主场的融合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台胞在大陆投资兴业和生活居住的必然要求。由于历史、制度、体制等因素,台湾居民的差别化待遇已成为一种社会事实,因此为破解差别化待遇问题,台湾居民的同等待遇需要在制度层面予以特别规定。而中央文件中台湾居民同等待遇政策的发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调整方式的局限以及现行涉台立法规定的缺漏,使把握立法时机、强化制度供给、探寻可能的立法路径成为公共政策导向下后续制度层面需要予以正视和解决的问题。
陈科林[6](2019)在《经营者的经济法义务研究》文中认为经营者的经济法义务研究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经济法学界缺乏对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整体性研究,无法揭示经营者经济法义务制度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功能和实施效果。在社会基本矛盾转变、重构政府与市场关系、实现公共治理的时代背景下,经营者是市场经济发展转型的最终成本负担者,一方面政府通过规制经营者的不法行为矫正市场失灵,另一方面,政府与经营者在提高市场效益上须建立合作关系,从市场管理转向市场治理的过程中,义务制度为经营者界定了成本负担的边界。基于义务间的差异性,应当以制度功能和实施效果为研究导向,适用类型化的方法对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履行及其责任保障机制进行研究。而根据现行的责任保障机制,其在促进经营者履行义务上存在不足,没有体现经济法的内在经济性。对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研究首先须对经济法的内在属性进行分析,它是经营者经济法义务性质的决定性因素,内含着经营者经济法义务颠覆传统法理的特性。其次,在义务类型化的必要及类型化标准问题上,提出义务的类型化源于义务间的差异性,表现为对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的保护程度、经营者须负担的义务成本以及公权力行使边界等方面,并依据规范的功能和实施效果,以义务与责任间的配置关系为类型化标准,彰显义务类型化的实质意义。再者,根据义务与责任的配置关系,将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类型化为无责任型义务、单一责任型义务以及复合责任型义务。无责任型义务是市场现代化下超越传统的义务形态,但其效力处于休眠状态,亟须以制度构建激活其效力。单一责任型义务又分为单一行政责任型义务和单一民事责任型义务。前者须结合经济法的行政责任形态和客观责任属性,在归责原则上应贯彻定性和定量原则。而由于其整体上呈现责任力度低的缺陷,致使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代价过低,没有形成强有力的激励,应予以矫正。后者则应当在填补型责任上将沉没成本向经营者的边际成本转化,实现预防性效果。在复合责任型义务中,公私法责任的追究须形成价值理念共识及行为协同。在价值理念上须确立统一的适用标准,在行为协同上,存在着公私法责任信息缺乏互通互认的缺陷,须加快衔接机制的构建。总体上,须对各类义务的实施机制进行优化,促使义务履行的功能效果回归到政府与市场关系重构上。包括激活无责任型义务效力、提高违法成本、构建公私法责任衔接机制等。
王欣[7](2019)在《话语与法律触发 ——基于语料库的中美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通过立法程序所产生的法律,或称立法话语,是调整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间关系最重要的依据之一。正所谓,“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律是实现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根本前提。法律有实质与形体两种元素,其实质为法律的精神,而其形体则为其躯体(穗积陈重2014:5)。所谓良法,则是“形神兼备”之法。与此同时,法律之形亦是法律实质之表征,而这一表征即由语言所实现。从形式层面而言,法律的语言表征由词汇、句子构成,并通过特定结构进行组织;从实质层面而言,因这一表征体现了其所处语境中独有的政治、文化、历史等一系列特质,而传递着“地方知识”(格尔茨2016)。因此,立法话语作为符号资源,构筑了立法话语组成部分(语言形式)特殊的涵义。而符号系统在社会语境中不断循环、重组,创造出新的涵义,并通过文本予以表达(Thibault 1991:6)。本研究将以中国大陆地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与美国法典的制定法为立法话语,以话语分析为理论框架,采用语料库语言学的方法,从社会符号学的角度对其进行对比与阐释。本研究旨在通过分析法律文本探析“法律触发”(legal priming):“法律触发”并不仅仅针对规范本身,更延伸至法律文本作为符号资源所处的社会语境之中。正如耶林(Rudolf von Jhering)所言“[法律]是生活抽象的概念”(耶林2016:4),我们无法脱离语境,去探寻法律文本的意义。从某种意义而言,理解法律规范即是理解语言表述(Mac Cormick&Weinberger 1986/1992:34)。法律与语言的关系,或语言于法律的作用,在19世纪即被法律研究者所关注并与法学的语用学转向息息相关(Coode 1947:4;舒国滢1995)。当下,法律语言已成为一门学科,虽然其确切诞生时间已不得而知(约为20世纪初中期),但一般以大卫·梅林科夫所着之《法律的语言》(The Language of the Law)为分野(Tiersma2008)。当下,法律语言学依据研究对象的不同,可细分为立法语言、司法语言、语言证据、法律翻译、合同语言、仲裁语言等。本研究属其中立法语言这一范畴。立法语言生发于立法:立法作为一种国家政权活动,关乎立法原理、立法制度与立法技术(周旺生1994:1)。相较于立法技术,立法原理与立法制度非为本研究的切入点,故在此不先予赘述。针对立法技术问题的探讨在普通法域已出现近两个世纪,但在我国,古之虽有“读律八法”(王明德2001:2-15),但在本质上,中国古代律学仍较少关注立法文本中的语言问题。近代以降,美国虽脱离英国的殖民统治(以1776年《独立宣言》为标志),并建立了联邦共和国,但其仍承继英国普通法传统:在国内法尚不完备时期,美国法院仍部分适用英国法(Drinkwater 1959)。尽管美国属普通法系国家,但成文法在美国的重要性与判例法并无二致。美国的国会掌握美国的立法权,《美国法典》是由国会隶属的众议院法律修订委员会订制的。《美国法典》包含了美国一般与永久性的法律(仅限于public law),其中包含的制定法即为联邦法规。与此相比,中国法传统(即中华法系)发端于秦汉,成熟于隋唐,并瓦解于清末(何勤华1999,2018)。自始,中国法通过法律移植走向了西洋化的道路。西洋化的手段主要来自于对外国法的翻译(崔军民2007;Ni 2012)。由于许多法律概念在中华法系下的中国法乃至在当时中国的整体社会语境中均无对照,因此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表述困难(王健2001:82-137)与功能缺失(蔡枢衡2014:1-17)。从清末变法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法主要遵循大陆法系传统。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旧法统”,即民国时期由国民党政府颁布施行的法律被废除(郑朴1964),现行中国的法律属社会主义法系并兼具大陆法系的特征。从狭义的角度而言,我国的立法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然而,在立法实践中,若现实需要且尚未立法的情况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授权国务院先行制定行政法规。因此,在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仅为高位阶规则,且具有适用的广泛性。基于以上基本背景知识,本研究通过词汇、情态与语类三个层面对中美法律文本/话语进行对比,进而探寻其内在的异同之处。“话语”这一概念有许多的定义:在社会符号学的范式下,“话语”是符号资源(Van Leeuwen 2005:3-25)、意义潜势(Halliday 2001:109)、符号惯用系统(Hodge&Kress 1988:2-5)。故而,本研究中的话语分析即是对符号以及其资源的分析。语言作为符号,其意义与其表征之间无必然的联系(Saussure 2001:65-68)。基于此,本研究将中英文中表示法律概念的词汇、表现情态的情态词与表现语类特征的文本结构视为三种符号,并对其进行对比分析。为保证研究的客观性,本研究首先采定量的方式挖掘文本,并在此基础上,对文本进行定性分析。本研究由前言、文献综述、主体章节与结论四个部分,共六章组成。前言部分主要展示本文的研究动机、研究背景、理论框架、研究方法与研究架构。第二章为文献综述。在文献综述中,首先简述了法律语言学的发展沿革及其下属研究领域。接着,依据本研究的领域,对立法语言从立法技术、法律解释、立法作为社会知识或机构知识表征、立法语言作为交流手段和立法语言作为控制手段五个层面对立法语言相关过往研究进行回顾梳理。与此同时,对基于梳理之观察进行讨论。本研究认为,过往的研究已对立法语言领域进行了充分的挖掘,但仍有疏漏之处。如过往研究中,只有较少的学者关注立法文本中的结构问题(Bhatia 1993:101-144;Martin&Rose 2014:14-16)。因此,本研究认为,这一空白或是由于许多学者认为法律高度结构化所造成的。然而,形式结构并不一定等同其实质结构;且我国大陆地区法律多以单行法形式发布,众多法律文本之间的形式结构并非完全统一。本研究的第三章、第四章与第五章为文章的主体部分。本研究第三章从词汇层面分析法律触发效应。权利、权力、义务、责任与利益等类名词(generic term)是法律中基本的概念——这些概念是法律关系的起点。本章分别从两个语料库中提取了与这些概念相关的名词,并通过观察其搭配与类联结模式,对词义进行分析。根据观察结果,将搭配与类联结模式分为三类:分别为实例化(instantiation)、动态化(animation)与协同化(coordination)。实例化的模式为“修饰词+中心词”;动态化的模式为“表示动作的词+中心词”;协同化的模式是“中心词+中心词”。通过对中英文各词的共现进行探讨后发现,一、“权利”虽非诞生于本土,但由于其不断地在本国社会语境中出现与使用,现已高度本土化,与其原初意义(即right,带有“天赋人权”的意义)已大相径庭;二、我国法律对“义务”的表达是通过“责任”实现的。与此同时,类联结模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断出现是我国“积极入罪”(储陈城2017)的一种表现,亦符合我国法律“打击犯罪”的需要;三、“职权”在我国法律中定位尚不明晰,与此同时这一情形与我国至上而下中央管控的政治体制有很大关联。与“义务-责任”的关系类似,许多“职权”是通过“职责”表述的;四、中美法律中的许多词都出现了非词语化(delexicalization)的现象。如duty并非为“义务”,而是中国法中的“职责”。这一现象亦出现在responsibility中;五、我国立法者习惯使用消极的表达方式而美国立法者则倾向于积极的表述。此外,在我国法律中,“权利”与“义务”有着最为强烈的关联性,而在美国法中,法律概念之间的关联性较为平均,但美国法中“权利”和“权力”的关联表明“有权利做某事”亦等同于“被赋予权力做某事”。基于以上观察,本章讨论认为:一、“权利”虽已在我国法律中本土化,但其意义与西方语境中的“权利”大相径庭。与此同时,我国现行法律仍受“义务本位”意识形态影响;二、我国的立法者一方面期许建立社会成员间的紧密联结,另一方面,“积极入罪”与这一期许背道而驰。本文第四章从情态词的角度探析法律触发效应。与英文核心情态词不同,中文情态词界定标准在学界尚无统一标准。鉴于此,本文采用“现代汉语语料库分词类词频表”中标记为“vu”的中文情态词。与此同时,由于该词表未将“必须”划分为情态词,但鉴于“必须”在法律文本中,已惯常被视为情态词(Cao 1999,2009;Cheng&Sin 2011;Li,Cheng&Cheng 2016),本章亦将“必须”纳入中文情态词的范畴。通过分析发现,“应当”存在内部级差(gradience):应当(道德)和应当(法律)。应当(道德)出现于法律文本中道德规范的表述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四条第二款:“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等。),而应当(法律)则用于法律的规范性表达中。法律文本中的应当(道德)所对应的是should而非shall。过往的研究中,在关于“应当”与“必须”是否存在差别的问题上,各学者争论不一(无区别[Cao 1999];有区别[Li,Cheng&Cheng 2016];大部分无区别,少部分有区别[周赟2013]等)。通过对比发现,“应当”与“必须”之间并不相同(从语言表征而言,“必须”语气更强。)。“必须”出现的语境均与第三章中的“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相关。由此可见,“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在中国社会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其他情态词在法律文本中通常用于构建法律文本中的可能世界,如“要”。从某一角度而言,“要”可与“应当”进行替换,但“要”与“命令者”的关系更为紧密。在对美国法中的情态词进行考察分析后发现,shall与must之间亦存在级差:在美国法律中,must的语气比shall的语气更为强烈。但与“应当”和“必须”的情形不同,must出现的语境均与“正当程序”相关联。与此同时,作为劝导意义的should则出现于美国法中“公共利益”的语境中。在否定表达方面,级差为must not>shall not>may not>should not。从形式立法技术角度而言,美国法中的情态使用较中国法整齐划一。从实质立法技术的角度出发,对“公共利益”与“正当程序”的不同侧重体现了中美两国不同立法价值取向。中国立法者所注重的是社会及各成员的和谐、统一与集体性,而美国立法者所关注的则是形式上的法治统一性。从法律表征回归语言本体,情态级差受语境制约这一现象,亦是“meaning lies in context”的表现(Firth 1957:190-215)。第五章是从语类的维度观察立法话语。从社会符号学角度而言,语类是“联系不同的生产者、消费者、主题、媒介、方式/态度和场所的文本典型模式”(Hodge&Kress 1988:7)。对语类的观察并无固定模式,其可从多种渠道获得,而本文则以法律文本的结构为进路。尽管中美两国法律均有其固有的组织结构模式,但法律文本结构并非完全统一。由于我国同一位阶的法律文本存在不同形式,其结构亦具有差异性。首先,以编、章、节、条为组织的法律(法规)(后简称法律法规)与法律解释、法律决定、法律修正案的形式结构完全不同;第二,法律法规内部形式结构亦不尽相同:(一)篇幅较短的法律内部没有分章,仅有以序数词为分界的“条”;(二)部分法律有附录,部分法律有序言(n=4)。由此可知,我国法律形式结构与实质结构存在一定程度的分离。鉴于此,本研究以法律文本内部某些不断重复且位置固定的词为分界,重新界定了我国法律文本的语类结构。与此同时,重点分析了具有特殊语类结构的法律文本。在美国法视域下,美国法典内部结构十分统一(虽然有部分项下有附录),且每一条前都冠以标题,有别于我国仅以序数词为区分的情形。与此同时,在每一条后都附以引注,以技术语言的方式详列该条文的历史沿革。此外,美国宪法的形式结构与美国法典的形式结构明显不同,前者的组织形式类似于合同/条约。与我国宪法相似的是,美国宪法也冠以序言;但不同的是,我国宪法的序言是以时间为序列进行记叙,而美国宪法既无时间记录也无有关国家政体政党的描述。基于以上发现,本研究认为,一、“中国”的存在并不以政体为标志,其存在与中华文明的发轫合为一体,不可分割;二、语类结构的不统一是我国过去大规模法律移植与造法所导致的;三、美国宪法的结构暗藏着美国立法中的“协商”(negotiation)模式。在第六章中,本研究基于三、四、五章的观察讨论,深入分析中国现行法律。本研究认为,我国现行法律为“中体西形”(westernized in form,but oriental in substance)。表面上看,中国法律外部语言表征存在不连贯、不协调的现象。本质上,这是形体之间冲突的表现。尽管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法律传统存在承继断层与文化冲击,但在当下社会语境与全球化的进程中,中国的法律仍保有“中体”。与此同时,本研究认为,在法律中保持“中体”是符合现阶段的社会与政治目的的。对于现阶段的中国而言,社会秩序与中国身份在形式上已然重建。但在实质上,仍为无本之木。因此,建立符合现代中国的话语符号资源是实质重建社会秩序与重获中国身份的关键。本研究认为,可以从社会符号学的视角审视并应用中国的法律触发效应:一、通过立法实践;二、通过法律解释。在立法实践层面,法律作为符号资源,其中的符号并无固定且一一对应的意义。当下,我国法律符号资源是在已有符号基础上发展的新符号,故符号表征为其第一性(即为名)。在有名之后,需在本土符号资源与社会语境中完善符号的解释项与客体,该新符号方能正常运作。在法律解释方面,需注意在当前符号资源与社会语境下,某一符号的变化,而不是采用一种教条式的方式对法律进行解释。尽管我国许多法律甚至是法律概念来自于域外,但法律/法律概念作为符号脱离原符号系统,进入新的符号系统时,其即不保有原初的意义(Ni 2012)。因此,在中国的语境下,运用社会符号学的视角去审视法律的意义及概念可极大程度上地避免陷入形而上的教条思维及“白马非马”的逻辑谬误中。最后,笔者对本研究的贡献与不足进行了简述,并以期在未来的研究中提升广度与深度。
彭莉[8](2019)在《大陆涉台投资法30年进路考察》文中研究说明自1988年4月国务院出台《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以来,大陆涉台投资法治化走过了30年的发展历程。30年来,台商大陆投资从无到有、由小到大迅速发展,大陆涉台投资法律法规也不断完善,并正由"比照外资"向"同等待遇"迈进。然而,大陆涉台投资法律法规大都历时多年,其中诸多内容已无法适应两岸关系不断发展的需要。新形势下,以《台胞投资保护法》修订为抓手,围绕全面落实同等待遇,推动涉台投资法律规范体系更加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王鹤亭[9](2018)在《台湾同胞在祖国大陆的法律地位与同等待遇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是当前大陆的对台工作重点,而台湾同胞在何种意义上以何种方式具有何种权利并享有何种待遇就成为值得探讨的问题。应在梳理、解析与确立台湾同胞在中国大陆法律地位、权利与待遇变迁的基础上逐步完善涉台法规体系与政策措施,使台湾同胞在大陆的同等待遇有章可循。相关的政策思维与实践路径可以从树立"以身份证为基准的立法体系"为核心转轨为构建"以台胞证为核心的执行体系"为重心,将法律适用的连结点从"户籍地"拓展到"住所"或"居所",渐进落实台湾同胞在大陆享有与大陆同胞同等的相关待遇。
郑清贤[10](2018)在《大陆有关台胞权益保障立法现状与前瞻——以大陆现行涉台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为分析对象》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西进"大陆谋求发展的台胞越来越多,由此加强台胞权益的立法保障愈发引起关注。大陆在多年的法制建设中已经对台胞权益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加以了反映,尤其是大陆涉台地方立法,丰富和扩充了上位法有关台胞权益保障的内容,为实践中加强台胞权益保障提供了一些制度资源。对大陆现行涉台地方立法中有关台胞权益保障的内容进行梳理剖析,进而探求其发展趋势,可以为未来完善相关立法提供有益经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论文提纲范文)
(1)从参照外资到同等待遇:台胞投资待遇标准的嬗变及其极限(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 言 |
二、台胞投资参照外资的缘起 |
三、台胞投资参照外资的式微 |
四、台胞投资同等待遇的勃兴 |
第一,优先市场准入。 |
第二,更低市场壁垒。 |
五、台胞投资同等待遇的极限 |
(一)概念厘清:“全面国民待遇”不可行 |
(二)客观实践:台资同等待遇的限制 |
六、结 语 |
(2)台胞投资参照外资法律执行:困惑与澄清(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缘起 |
二、参照外资法律执行:立法技术的处理 |
(一)“参照”之词义:参考并仿照的正解 |
(二)“参照”之对象:行为模式和法律效果的援用 |
(三)“参照”之规则:作为例外的“参照” |
三、“同等待遇”与“参照”制度融合一体 |
(一)外资规则之流变:由特殊管理到内外资一致 |
(二)负面清单之运作:惠台规范优先适用与豁免除外规定 |
(三)参照方式之转型:同等待遇的回归 |
四、余论 |
(3)“九二共识”以来中国共产党反“台独”工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与不足 |
1.4.1 研究创新 |
1.4.2 研究不足 |
第二章 “台独”问题的相关概述 |
2.1 “台独”的产生及发展 |
2.1.1 “台独”产生的社会历史因素 |
2.1.2 早期“台独”活动的海外萌芽 |
2.1.3 岛内“台独”活动的渐趋猖獗 |
2.2 “台独”的基本特点 |
2.2.1 影响因素多元性 |
2.2.2 “理论”内容荒谬性 |
2.2.3 极具高度敏感性 |
2.3 “台独”的危害 |
2.3.1 危害台湾同胞福祉 |
2.3.2 损害中国核心利益 |
2.3.3 阻碍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
第三章 “九二共识”以来中国共产党反“台独”工作的依据和基础. |
3.1 理论依据 |
3.1.1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国家主权的学说 |
3.1.2 中国共产党关于反“台独”工作的论述 |
3.2 法律依据 |
3.2.1 关于台湾法律地位的国际法依据 |
3.2.2 关于反“台独”工作的国内法依据 |
3.3 实践基础 |
3.3.1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的反“台独”工作 |
3.3.2 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反“台独”工作 |
3.3.3 “文化大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反“台独”工作 |
3.3.4 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共产党的反“台独”工作 |
第四章 以江泽民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的反“台独”工作 |
4.1 推动开展两岸对话谈判 |
4.1.1 确立“九二共识”建立互信基础 |
4.1.2 促成“汪辜会谈”架起沟通桥梁 |
4.1.3 开启政治对话遏制“台独”发展 |
4.2 促进两岸经贸人文交流 |
4.2.1 促进两岸经济贸易关系新发展 |
4.2.2 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和文化交流 |
4.3 坚决反对一切“台独”分裂活动 |
4.3.1 提出“八项主张”打击“台独” |
4.3.2 反对李登辉“台独”分裂活动 |
4.3.3 反对美台勾结的“台独”分裂活动 |
小结 |
第五章 以胡锦涛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的反“台独”工作 |
5.1 反对民进党主导的“台独”分裂活动 |
5.1.1 反对陈水扁“台独”分裂活动 |
5.1.2 提出两岸关系的“四点意见” |
5.1.3 制定出台《反分裂国家法》 |
5.2 努力营造反“台独”的域外环境 |
5.2.1 敦促美国信守承诺反对“台独” |
5.2.2 争取国际社会支持反对“台独” |
5.3 推进两岸关系走向和平发展 |
5.3.1 开创两岸政党交流崭新局面 |
5.3.2 推动实现全面直接双向“三通” |
5.3.3 提出“六点意见”促进和平发展 |
小结 |
第六章 以习近平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的反“台独”工作 |
6.1 提出新理念深化两岸和平发展 |
6.1.1 提出“两岸一家亲”理念 |
6.1.2 携手共建“两岸命运共同体” |
6.1.3 团结台湾同胞共圆中国梦 |
6.2 以两岸和平发展巩固反“台独”成果 |
6.2.1 强调两岸基本原则共识 |
6.2.2 举行两岸高层领导会晤 |
6.2.3 推进两岸走向融合发展 |
6.3 坚决遏制“台独”分裂活动 |
6.3.1 强调“台独”分裂行径零容忍立场 |
6.3.2 全面封堵台湾当局所谓“国际空间” |
6.3.3 反对美国政府及国会的涉台行为 |
小结 |
第七章 “九二共识”以来中国共产党反“台独”工作经验与启示 |
7.1 “九二共识”以来中国共产党反“台独”工作的经验 |
7.1.1 始终坚持原则性问题不动摇 |
7.1.2 始终坚持反对“台独”不妥协 |
7.1.3 注重反“台独”工作方式方法 |
7.1.4 高度重视两岸人民力量作用 |
7.1.5 充分发挥大陆的主导性作用 |
7.2 “九二共识”以来中国共产党反“台独”工作的启示 |
7.2.1 保持大陆自身发展进步势头 |
7.2.2 继续巩固一个中国原则共识 |
7.2.3 持续深化两岸各项交流合作 |
7.2.4 政治措施与军事手段相结合 |
7.2.5 国家统一是历史发展的大势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学成果 |
致谢 |
(5)台湾居民同等待遇立法:成因、时机与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台湾居民同等待遇的概念界定 |
(一) 台湾居民 |
(二) 同等 |
(三) 待遇 |
二、台湾居民同等待遇的立法成因 |
(一) 身份政治 |
(二) 公共资源分配 |
(三) 比照适用的溢出效应 |
三、台湾居民同等待遇的立法时机 |
(一) 台湾居民群体对同等待遇的立法诉求 |
(二) 台湾居民同等待遇立法的前置动力 |
1. 政策转向 |
2. 台湾居民同等待遇以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局限 |
(三) 台湾居民同等待遇立法的直接诱因 |
1. 台湾居民同等待遇在涉台立法中的规定 |
2. 台湾居民同等待遇立法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
四、台湾居民同等待遇的立法路径 |
(一) 台湾居民同等待遇立法的可能路径 |
(二) 台湾居民同等待遇的立法路径选择 |
(6)经营者的经济法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来源 |
1.2 研究价值 |
1.3 文献综述 |
1.3.1 从具体的三大法律关系切入 |
1.3.2 关于经济法基础理论的最新研究 |
1.4 研究方法 |
1.5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1.5.1 研究角度创新 |
1.5.2 研究方法创新 |
1.5.3 具体观点创新 |
1.5.4 本文的不足 |
第2章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一般分析 |
2.1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本原认知 |
2.1.1 决定因素:我国经济法的内在属性 |
2.1.2 法治属性:对传统义务范式的超越 |
2.2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对待主体 |
2.3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与传统公私法义务的功能区分 |
2.3.1 与传统公法义务的功能区分 |
2.3.2 与传统私法义务的功能区分 |
2.4 小结 |
第3章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文本梳理及其类型化 |
3.1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条款的文本识别 |
3.1.1 经济法文本确定的标准和理由 |
3.1.2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表达方式 |
3.2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内在差异及其类型化的必要性 |
3.3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类型化标准的厘定 |
3.3.1 类型化标准阐述 |
3.3.2 类型化标准的指标确立及其原因 |
第4章 无责任型经济法义务 |
4.1 文本简述 |
4.1.1 分布情况 |
4.1.2 关于无责任型义务梳理结果的说明 |
4.2 无责任型义务的典型表现 |
4.3 超越传统的义务形态 |
4.4 无责任型义务的功能性探讨 |
4.5 小结 |
第5章 单一责任型经济法义务 |
5.1 单一行政责任型经济法义务 |
5.1.1 文本简述 |
5.1.2 责任理论及归责原理 |
5.1.3 小结 |
5.2 单一民事责任型经济法义务 |
5.2.1 文本简述 |
5.2.2 责任理论与归责原理 |
5.2.3 小结 |
第6章 复合责任型经济法义务 |
6.1 文本简述 |
6.1.1 分布情况 |
6.1.2 复合责任型义务的制度形态 |
6.1.3 集中规制领域——竞争与消费 |
6.2 双重解释下责任信息的互通困境 |
6.2.1 欺诈认定的尺度困惑——以两组案例为切入 |
6.2.2 不法竞争所致“损失”的释义困境——以垄断协议为例 |
6.3 复合责任型义务功能回归的法理观照 |
6.4 小结 |
第7章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实施机制的优化 |
7.1 无责任型义务:效力激活 |
7.1.1 义务履行的利益回馈:履行成本的弥补及竞争力决定因素的重构 |
7.1.2 义务条款的司法适用:法院解释及指导性文件制定的依据 |
7.1.3 行政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制定依据:道德义务的再法律化 |
7.2 单一责任型义务:责任的弹性适用与扩张适用相结合 |
7.2.1 单一行政责任型义务:提高违法成本及提升责任适用弹性 |
7.2.2 单一民事责任型义务:民事责任的扩张适用 |
7.3 复合责任型义务:责任衔接机制的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硕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7)话语与法律触发 ——基于语料库的中美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Acknowledgements |
Chapter 1 Introduction |
1.1 Introduction |
1.2 Historical Background |
1.2.1 A Chinese Scenario |
1.2.2 A Scenario of the United States |
1.3 An Overview of the Present Study |
1.3.1 Theoretical Framework |
1.3.2 Purpose and Scope of the Present Study |
1.3.3 Methodology |
1.3.4 Organization of the Present Study |
Chapter 2 Literature Review |
2.1 Introduction |
2.2 Language of Legislation |
2.2.1 An Overview |
2.2.2 Language of Legislation in Legal Interpretation |
2.2.3 Language of Legislation as Representations of Knowledge |
2.2.4 Language of Legislation as Communication |
2.2.5 Language of Legislation as Representations of Controls |
2.3 Discussion |
2.4 Summary |
Chapter 3 Legal Priming in Lexical Words |
3.1 Introduction |
3.1.1 Collocation Revisited |
3.1.2 Colligation Revisited |
3.2 Methodology and Preliminary Results |
3.2.1 Methodology |
3.2.2 Preliminary Results |
3.3 Further Observations |
3.3.1 The Chinese words |
3.3.1.1 Quánlì (权利[right]), Quánlì (权力[power]), Quán(权[right/power])andQuányì (权益[right& interest]) |
3.3.1.2 Zhíquán(职权[authority])and Zhízé (职责[duty& responsibility]) |
3.3.1.3 Zérèn(责任[liability])and Yìwù (义务[obligation]) |
3.3.1.4 Lìyì (利益[interest])and Shōuyì (收益[profit]) |
3.3.1.5 Coordination of the Chinese Nodes |
3.3.1.6 Summary of the Chinese Nodes |
3.3.1.7 Tentative Discussions on the Chinese Nodes |
3.3.2 The English words |
3.3.2.1 Right |
3.3.2.2 Duty and Obligation |
3.3.2.3 Power and Authority |
3.3.2.4 Responsibility and Liability |
3.3.2.5 Interest,Benefit,Profit and Gain |
3.3.2.6 Coordination of the English Nodes |
3.3.2.7 Summary of the English Nodes |
3.3.2.8 Tentative Discussions on the English Nodes |
3.3.3 A Chinese-English Synthesis |
3.4 Discussions and Explanations |
3.4.1 Meanings as Legal Primings |
3.4.2 Social Existence in Legal Primings |
3.5 Conclusions |
Chapter 4 Legal Priming in Modals |
4.1 Introduction |
4.1.1 Chinese Modals |
4.1.2 English Modals |
4.2 General Observations |
4.3 The Chinese Modals |
4.3.1 Yīngdāng (应当[shall]),Yīng (应[shall]),and Bùyīng (不应[shall not]) |
4.3.2 Kěyǐ (可以[may]),Kě (可[may]), Bùkě (不可[may not]), Bùdé (不得[must not]) |
4.3.3 Bìxū (必须[must])and Xū (须[must]) |
4.3.4 Xūyào (需要[need to]),Xū (需[need to])and Yào (要[need to]) |
4.3.5 Kěnéng (可能[might]),Bùnéng (不能[cannot]), Nénggòu(能够[can]), Néng (能[can])and Wèinéng (未能[cannot]) |
4.3.6 Yuànyì (愿意[be willing to])and Bùyuàn(不愿[be not willing to]) |
4.3.7 Huì (会[would])and Bùhuì (不会[would not]) |
4.3.8 Summary |
4.3.9 Preliminary Discussions |
4.3.9.1 Inconsistency in the Chinese Modals |
4.3.9.2 Inconsistency as Legal Priming |
4.4 The English Modals |
4.4.1 Shall and Should |
4.4.2 May and Might |
4.4.3 Must |
4.4.4 Would and Will |
4.4.5 Can,Cannot and Could |
4.4.6 Summary |
4.4.7 Preliminary Discussions |
4.4.7.1 Modal Expressions as Evaluations |
4.4.7.2 Gradience as Legal Priming |
4.4.8 Summary |
4.5 Further Discussions |
4.5.1 Omnipotent Lawmaking v.Constrained Lawmaking |
4.5.2 National Supremacy v.Rule-of-Law Supremacy |
4.6 Conclusions |
Chapter 5 Legal Priming in Genres |
5.1 Introduction |
5.2 Genre Revisited |
5.2.1 Genre in RSG |
5.2.2 Genre in LSP |
5.2.3 Genre in SFL |
5.2.4 Summary of this Section |
5.3 Analytical Framework and Methodology |
5.4 Generic Structures and Features in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P.R.C. |
5.4.1 Actual Generic Structures of the Chinese Laws |
5.4.2 Optional Elements in the Chinese Legislative Generic Structure |
5.4.2.1 Appendix/Appendices in the Laws |
5.4.2.2 Preamble in the Laws |
5.4.2.3 The Laws with Fragmented Generic Structures |
5.4.3 Summary of the Section |
5.4.4 Generic Incoherence in the Laws of the P.R.C. |
5.5 Generic Structures and Features in the Laws of the U.S. |
5.5.1 The U.S.Code |
5.5.2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S. |
5.5.3 Summary |
5.5.4 Negotiation in Lawmaking |
5.5.5 A Synthesis |
5.6 Discussions |
5.6.1 Contrast of Actual Generic Structures |
5.6.2 Inter-Semiotic Constraints of Norms on Legislative Drafting |
5.6.3 Further Discussion |
5.7 Conclusions |
Chapter 6 Conclusions and Implications |
6.1 Introduction |
6.1.1 Legal Priming and the Chinese Laws |
6.1.2 A Socio-semiotic Approach to the Chinese Laws |
6.2 Contributions and Limitations of the Present Study |
6.3 Implications |
References |
Appendix 1 Titles of the Laws of the P.R.C. |
Appendix 2 Titles of the Laws of the U.S. |
(8)大陆涉台投资法30年进路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一、“比照外资”:大陆涉台投资法的起步与发展 |
(一) “特殊国内投资关系”下的“比照外资” |
(二) “比照外资”下涉台投资法的完善:从“鼓励”到“保护” |
二、“同等待遇”:大陆涉台投资法的新转变 |
(一) 从“比照外资”到“同等待遇”的背景 |
(二) 从“比照外资”到“同等待遇”的过程 |
(三) “同等待遇”的法律意涵 |
第一, 同等待遇不意味两岸间的投资不存在“特殊性”。 |
第二, 同等待遇的核心是消解两岸企业既有的待遇差别。 |
第三, 同等待遇的主体是“台湾同胞投资企业”。 |
三、推进涉台投资法制完善, 切实落实同等待遇 |
(一) 在立法方式上, “比照外资”有待调整 |
(二) 在立法内容上, 部分条款明显滞后 |
(三) 从立法体系上, 碎片化现象凸显 |
(9)台湾同胞在祖国大陆的法律地位与同等待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优化台湾同胞在大陆的法律地位的重要意义 |
二、台湾同胞在大陆的身份类别 |
(一) 去台人员 |
(二) 台湾同胞投资者 |
(三) 台湾居民 |
三、台湾同胞在大陆的权利限制 |
四、台湾同胞在大陆的待遇变化 |
(一) 去台人员 |
(二) 台湾同胞投资者 |
(三) 台湾居民 |
五、台湾同胞法律地位优化的路径选择 |
(10)大陆有关台胞权益保障立法现状与前瞻——以大陆现行涉台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为分析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导语 |
一、大陆有关台胞权益保障立法概况 |
(一) 国家涉台立法现状 |
(二) 大陆现行有关台胞权益保障地方立法概况 |
二、大陆现行涉台地方立法规定的保障台胞权益情况 (9) |
(一) 政治权利方面 |
1. 台胞参加选举权 |
2. 台胞列席、旁听人大会议 |
3. 台胞结社权 |
(二) 人身与人格权 |
(三) 社会经济权利方面 |
1. 台胞就业权 |
2. 台胞及其子女受教育实施优惠 |
3. 台胞参加社会保险权 |
(三) 社会生活权利方面 |
1.台胞申领驾照 |
2.台胞申领护照权 |
3.台胞出入境便利 |
4. 台胞从事科研权 |
5. 生活消费同等待遇权 |
6. 同等享受公共服务待遇权 |
7. 参与所在地公共事务同等待遇权 |
8. 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同等待遇权 |
9. 申请法律援助权同等待遇权 |
(四) 获得救济的权利 |
三、台胞权益地方立法保障所呈现的趋势 |
(一) 权益受保障对象范围不断扩大 |
(二) 台胞受保障权益内容不断丰富 |
(三) 台胞权益保障工作日益综合化 |
(四) 台胞权益保障规定可操作性不断增强 |
四、大陆台胞权益保障立法前瞻 |
(一) 受保障的台胞范围将可能扩展至所有在大陆的台胞 |
(二) 台胞权益受保障的程度将日趋“居民待遇” |
(三) 台胞受保障的权益内容将更加丰富 |
五、结语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论文参考文献)
- [1]从参照外资到同等待遇:台胞投资待遇标准的嬗变及其极限[J]. 季烨,王胜民. 台湾研究集刊, 2021(05)
- [2]台胞投资参照外资法律执行:困惑与澄清[J]. 王胜民. 台湾研究, 2021(02)
- [3]“九二共识”以来中国共产党反“台独”工作研究[D]. 王梦. 吉林大学, 2020(01)
- [4]《两岸投保协议》实施的法治保障研究 ——以大陆地区现行法律规范为视角[D]. 田子轩. 云南财经大学, 2020
- [5]台湾居民同等待遇立法:成因、时机与路径[J]. 余凡. 海峡法学, 2019(02)
- [6]经营者的经济法义务研究[D]. 陈科林. 湘潭大学, 2019(02)
- [7]话语与法律触发 ——基于语料库的中美立法研究[D]. 王欣. 浙江大学, 2019(08)
- [8]大陆涉台投资法30年进路考察[J]. 彭莉. 台湾研究集刊, 2019(01)
- [9]台湾同胞在祖国大陆的法律地位与同等待遇研究[J]. 王鹤亭. 现代台湾研究, 2018(02)
- [10]大陆有关台胞权益保障立法现状与前瞻——以大陆现行涉台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为分析对象[J]. 郑清贤. 海峡法学, 20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