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近10年司法精神病鉴定案例的特点及其演变的对照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杨蕾[1](2020)在《不同时期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案例特点变迁》文中研究表明背景:2013年5月1日,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精神卫生法》正式实施,为保护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2016年司法部颁布了修订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强化了司法鉴定管理与司法鉴定使用衔接机制,规范了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实施、意见书出具及出庭质证的程序。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不仅代替了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也推动人体伤残鉴定与赔偿法律适用的统一。自2011年至今司法部先后颁布实施了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等多项技术规范,使法医精神病鉴定也有了国家标准,为法医精神病鉴定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等提供了质量保证。由于这些法律法规的修订实施及鉴定指南的应用,在法医精神病鉴定实践中,委托鉴定行为能力的种类、法定行为能力的评定、伤残等级评定、医学诊断等方面将带来一定变化。因此将《精神卫生法》及相关指南实施前后的鉴定案件进行对比,探讨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事项、案件特点及鉴定意见的变化规律,对下一步更加规范和提高法医精神病鉴定质量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目的:对照分析相关法规、指南实施前后10年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案例的现况及鉴定特点,寻求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一般规律和发展趋势,旨在探讨相关法规和评定指南的实施对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影响,为进一步了解法医精神病鉴定事项的变化规律,提高鉴定准确性和鉴定质量提供参考。方法:采用回顾性病例对照研究,以2009年1月1日-12月30日和2019年1月1日-12月30日期间,山东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完成的鉴定案例共1507例为研究对象,将2009年1月1日—12月30日鉴定案例设置为2009年组(395例),2019年1月1日—12月30日鉴定案例设置为2019年组(1112例)。采用自制调查量表(内容包括被鉴定人一般人口学特征、案件类型、鉴定案由、鉴定诊断、法律能力的判定等)进行资料收集,对两组案例进行组间比较和组内对比,综合分析两组鉴定案例的现状及特点。全部资料应用SPSS20.0软件进行数据录入和数据统计分析,符合正态分布的连续变量用(—x±s)表示,采用t检验,符合非正态分布的连续变量用中位数(下四分位、上四分位)[M(QL,QU)]表示,分类变量以率(%)、构成比表示,采用χ2检验;通过SPSS20.0软件处理,将差异具有显着性的单因素进行logistic回归分析。均为双侧检验,显着性水平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结果:1.2009年鉴定组和2019年鉴定组一般人口学特征:两组在年龄、婚姻、出生地、居住地、职业方面均有明显差异(P<0.05)。2.临床特征:2.1两组在精神活性物质使用方面差异显着。2019年鉴定组患者在酒精的使用上明显多于2009年鉴定组,而吸毒患者少于2009年组(10.60vs8.40,3.00vs0.70,χ2=13.288,P=0.01)。2.2两组在家族史方面差异显着。与2009年鉴定组相比,被鉴定人的精神病家族史发生率少于2019年鉴定组(12.30vs19.10,χ2=59.029,P=0.000)。3.两组司法精神病鉴定案例分布特征:3.1两组在案件性质方面,案件类型:2019年民事案件(交通事故案例)占比较2009年组明显増多(29.70vs5.10,χ2=67.132,P=0.000),而刑事案件的占比明显减少(25.30vs8.80,χ2=67.132,P=0.000)。3.2鉴定诊断:2019年脑外伤致精神障碍的案件占比较2009年明显増多(5.80vs31.50),精神分裂症、情感障碍和无精神病的案件占比较2009年明显减少(31.10vs16.50,17.50vs12.90,11.90vs10.30,χ2=186.937,P=0.000)。3.3委托方:2019年法院方提起鉴定的比例较2009年明显增多(41.20vs12.20),公安和监狱申请鉴定比例较2009年减少(70.60vs57.80,15.70vs0.50,χ2=230.297,P=0.000)。3.4委托事项:2019年性自卫能力案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精神伤残评定案比例较2009年增多,其中以精神伤残评定案件的增加更明显(9.60vs10.40,3.50vs9.50,5.60vs30.50),刑事案件和服刑能力案件比例较2009年组有减少(55.70vs45.00,17.00vs0.40,χ2=322.266,P=0.000)。3.5委托属地及委托方归属地:济宁市外的委托方比例较2009年组增加(82.50vs72.70,χ2=17.447,P=0.000)。4.两组刑事案件特征:4.1鉴定诊断:两组位居前列的医学诊断均是精神分裂症、情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无精神病,两组比较差异有显着性(35.50vs25.20,21.80vs26.20,8.60vs10.00,15.90vs20.40,χ2=21.330,P=0.031)。4.2刑事责任能力评定:被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的案例比例较2009年组明显増多,而被评定为限定、无责任能力的案例比例较2009年组明显减少(33.20vs68.00,33.60vs19.00,33.20vs13.00,χ2=78.699,P=0.000)。5.两组民事案件特征:5.1两组民事案件构成:两组在民事案件构成上差异有显着性,离婚和合同案件比例较2009年组明显减少(30.80vs4.80,15.40vs5.70,χ2=11.575,P=0.006)。5.2两组民事能力判定:两组在民事行为能力判定上无显着差异(P>0.05)。6.两组精神伤残案件特征:伤残等级评定:2019年组较2009年组伤残等级评定更高,两组比较有显着差异性[6.50(5.00,8.00)vs9.00(8.00,10.00)](P=0.000)。7.两组性自卫能力鉴定案件特征:两组在无性自卫能力的法律判定的占比均在80%以上,在鉴定诊断上均无差异性(P>0.05)。结论: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及相关指南实施后:1.民事案件、精神伤残评定案件、性自卫能力评定案件比例有明显増多,而刑事案件比例有明显减少;2.法院方提出申请鉴定比例增加,说明对案件的审查及评定更为严格;3.济宁市外的鉴定案件增加,说明鉴定机构被广泛认可,鉴定准确性的提高;4.刑事案件构成中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比例增加。
谢健[2](2018)在《民国时期的基层司法建设与社会治理研究 ——以四川地区为中心(1927—1949)》文中认为在外来因素的影响之下,近代以来中国社会的制度、结构、习俗等各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对于管理国家的政府而言,社会变迁所带来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对国家治理方式进行调整,以适应政府正常运转的需要。辛亥革命之后,虽然原有的封建政权被推翻,但新建立的共和国未能构建起一套完整的国家治理模式,1927年成立的南京国民政府,在北洋政府的基础之上继续追寻西方治国模式的本土化。在此背景之下,各种治国模式被探讨、实践,也正因于此,南京国民政府即便是在“党治”话语下一再强调国民党的权威,对于“法治”这个潮流性的治国模式并未完全摒弃,从中央到地方的司法体系被逐步的建立起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基层司法建设与基层社会的治理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探讨这种联系,以自然、政治、历史都较为特殊的长江上游省份四川最为适宜。有鉴于此,本文以如何实现“依法治国”为问题导向,从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实践出发,侧重于对基层社会中纠纷处理模式的探讨,从而还原出民国时期四川地区由官方构建起来的基层纠纷处理体系。通过梳理,我们可以将这个体系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部分:一是审判系统,包括兼理司法、县司法处、地方法院、兼理军法等制度所形成的司法审判机构系统;二是司法辅助系统,包括律师制度、检察制度等;三是行政调解系统,包括乡镇调解委员会、警察局、乡镇公所、保甲等官方调解机构;四是官方认可的调解模式,如社会团体调解、宗族调解、中人调解等。对纠纷处理系统的历史还原和探讨,不仅是总结基层司法建设与社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同时也进一步的深化了这样一个认识:虽然在现代国家的构建中司法制度有统一的规范,但“法治”是可以通过不同形式并行存在的,基层社会的治理也随着“法治”形式的不同而存在差异性。
刁芳远[3](2017)在《论司法公信的实现 ——以法律话语与意识形态的融通为视野》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司法公信作为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主观评价,直接影响到社会秩序的型塑与社会信任的整合,而我国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由于缺乏自生自发的内在逻辑,导致社会信任与政治信任都存在一定缺失,在这种情形下,研究司法公信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首先,从政治层面来看,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1)人民美好生活的增量部分主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全面而自由的发展等,(2)这表明我国政权的合法性基础已经从稳定温饱的生活秩序转变为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能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直接关系到民众的政治信任,司法公信由此具备了深刻的政治意义。第二,从社会层面来看,网络信息的传播与公共理性的发育使公民越来越关注政治参与和正义实现,社会话语作为与政治话语相对而生的话语类型逐渐在信息下放过程中获得了话语权,民众以此言说正义、表达诉求。司法环节独有的开放程序与公正面向使其成为民众表达诉求的正规途径,国家与社会据此逐渐形成有组织、有制度的规则化沟通,司法公信由此具备了鲜明的社会意义。第三,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的法律文本与司法制度大量引自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域外资源与本土传统不可避免产生紧张,而且西方法治资源依托的政治理念异质于我国的政治制度。我们应该在司法领域中通过法律话语融通政治意识形态与民意或公共理性,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司法公信由此具备了现实的法律意义。正是基于司法公信的时代意义与政治功能,我党对司法公信、司法公正给予高度重视,多年来持续通过政治决策推动司法改革,司法公信在政治话语体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但与“永远在路上”的司法改革形成对照,我国的司法公信力仍有待于提升,民意与司法的冲突不时出现,而且民众的评判对象不仅指向司法程序中的法律话语,更隐然指向法律话语背后的意识形态。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超然,我国现代司法制度自建立之日起就被打上了深深的政治烙印,具有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当司法公信受到意识形态影响时,理论界基于法律确定性与司法中立性的考虑,发出“去政治化”的主张,要求司法程序独立自治。然而,无论是从国情出发,还是遵循司法规律,我们更应该致力于探索如何在司法领域中既履行政治使命,回应社会需求,又实现公平正义,保证法律的确定性。这正是本文的研究目的。事实上,围绕着法律的确定性主题,国内外学术界持续不断地进行着研究。在西方,自然法学派、实证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等学术流派针对法律系统的开放与封闭问题展开了激烈持久的争论。近世以来的社会实践表明法律系统包括司法程序不可能全然脱离社会环境孤立存在。在“自治型法”向“回应型法”演变过程中,关于司法程序对社会问题的回应是否遵循了法律的价值原则又引发了新争论。批判法学派与现实法学派包括后现代法学流派都指出了司法判决中的意识形态因素,认为潜藏的意识形态有损司法公正,前述理论所持的批判视角对保持法律确定性问题起到了启发作用。与国外的研究相对照,我国理论界关于司法公信的研究成果丰富又卓着,围绕司法程序的完善、司法制度的构建、司法理念的变迁等问题发表了众多深刻独到的见解,但现有研究大多着眼于司法程序的内部构造,较少选取外部视角,即使有研究从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入手,也多注重二者的冲突,未能将其置于法律话语与意识形态融通的视野之下。本文以司法公信为研究对象,以法律话语与意识形态的融通为研究视野,以司法公信的实现为基本进路,以民意与司法的冲突为切入点,综合运用法哲学、法律社会学与历史研究的方法,反思我国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通过指出司法公信融通意识形态与民意面临的关键问题,参考卢曼系统论法学的理论阐述,提出司法公信的实现条件。围绕主题,本文从六个方面进行了层层深入的论述。首先,通过对民意与司法冲突的具体考察,指出民意与司法冲突的主要原因在于意识形态的司法越界。通常人们容易将民意与司法的冲突原因归结于民意的偏颇与不理性。但实践中的典型案例表明,民众不满司法判决的主要原因是意识形态的司法越界导致司法判决违背了通行的法律准则和道德认知。当法律话语未能传输正义而是为判决背后的意识形态作法律证成时,就会导致一系列司法乱象。第二,以“意识形态应如何与法律话语相关联”为问题导向,对法律话语与意识形态的理论内涵进行阐明,对二者的融通路径进行建构。虽然法律话语与政治话语分属不同的话语类型,但政治意识形态与法律意识形态的相通性使二者在意识形态层面具有融合的可能性。只是作为以政治话语为载体的意识形态,在通过司法程序追求民众精神层面的政治主导时,应该通过法律创制、司法政策、司法衡量、司法调解等规范路径。第三,以法律话语与意识形态的融通路径为理论依据,分析了我国革命意识形态视域下的“司法政治化”改革缘何导致法律虚无主义。通过回顾革命根据地与建国初期的司法改革,指出司法过程的全面政治化虽然有效满足了当时的政治需要,但却使司法制度和司法活动陷入法律工具主义的泥潭。虽然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正规化建设,但政治权力对法制需求的减缓仍然使法律虚无主义盛行。第四,在揭示法律虚无主义历史教训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改革意识形态视域下的司法专业化改革为何发生政治转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改进了执政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方式,开始了司法的专业化改革。但由于以“司法”和“法院”为中心的司法改革不能有效回应社会矛盾,致使司法改革发生政治转向,由此法律人担忧司法正义的折损。需要注意的是,将“司法政治化”与“司法政治性”混为一谈的理论误区不仅不利于我们解决问题,而且使许多问题复杂化。司法领域意识形态的存在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关键是如何实现司法政治化与司法专业化的均衡。第五,保持“司法政治性”,同时避免“司法政治化”,这就需要在司法程序中发挥法律话语的主导地位,通过法律话语融通意识形态与民意或公共理性。目前在该问题上有两点需要认真对待:一是党的领导与司法权威的统一,二是司法权威与传统权威的统一。我国大众话语的兴起已经形成对政治话语的挑战,而法律话语正在成为融通意识形态与民意的良性媒介,司法公信由此具备了政治意义。但我们一方面需要完善党支持司法的领导方式,另一方面需要融合司法权威与传统权威。第六,针对前文提出的“如何在司法程序中发挥法律话语主导作用”的问题,本文参考卢曼系统论法学中关于法律演化的理论阐述,保持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的结构性关联,以此为理论前提,明确了实现司法公信的六个必要条件。根据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法律系统是社会中一个独立的功能系统,法律之所以能在社会变革中保持稳定都依赖于政治系统的支撑,二者之间的联系属于结构性联系。所以实现司法公信必须要实现审判独立、司法中立、司法公正、司法公开、司法廉洁、司法效率,必须面向“有规则的政治”推进司法改革和法治改革。最后,总结全文得出研究结论,并提出开放性问题。司法程序不能脱离意识形态的政治导向,但基于法律确定性与实现司法公信的考量,应保证司法程序的独立性,保持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的结构性联系。另外,对“司法感受”的把握须注意遵循司法原则,避免陷入任意性与世俗性。
楚盛男[4](2017)在《19世纪下半期俄国刑事司法制度研究 ——以托尔斯泰的《复活》为线索》文中研究指明列夫·尼古拉耶维奇·托尔斯泰,俄罗斯最伟大的作家和思想家之一。他在世界文学史上的地位已经是举世公认,但是他对于法律的认识,以及他的作品所展现的那个时代的法的历史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发表于1899年的长篇小说《复活》是托尔斯泰后期所有叙事作品中最受关注的,被视为他的晚期代表作,也是他涉法文学作品中最着名的一部。本文是以托尔斯泰的文学作品《复活》为基本分析材料,对19世纪后半期俄国刑事司法制度进行研究。从研究类型上来说属于“法律与文学”中的一个分支“文学中的法律”,这一分支中的研究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种是法理学解读,另一种是对文学中所包含的具体法律问题和法律现象的历史研究。本文的研究类型属于对文学中所包含的具体法律问题和法律现象的历史研究。研究某段历史,可以通过多种视角以接近客观实在。因为“按照视角主义的观点,任何人都不会直接观察到作为实在本身的实在,而以他们自己的倾向性来接近实在,其中含有他们自己的假定和先入之见。”本文拟分六章:第一章为什么选择托尔斯泰的《复活》,突出他是一个忠实的历史记录人,受托尔斯泰和沃尔康斯基家族记笔记和日记的传统影响,他养成了持续一生记日记的习惯;他懂法。他在大学里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曾经认真研究过国家法律和法学理论。他有过法律实践经验,担任过治安调解员、陪审员,为农民写过诉状,充当过辩护人;他是一个伟大的作家,而且有保持六十年的记录习惯,其创作的源头基本都可以追溯到他的笔记。超强的写作能力和持久的记录习惯使他的文章在细节方面失真程度相对更小,对细节的还原能力更强;他是一个品德高尚的人,拥有非常难能可贵的诚实品质,不会因为不喜欢某些人或某些事而故意编造故事加以诋毁;淡泊名利使他不会患得患失,能够勇敢地表达真实;他是一个典型的俄国知识分子,虽然始终属于统治阶层的一分子,但是基本站在政府的对立面,是一个“持不同政见者”,这决定了他不会刻意美化政府。这些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说明,托尔斯泰是一个非常理想的法律历史的记录者。《复活》是托尔斯泰以真实案件为基础创作的长篇小说,其基础情节来自在彼得堡区法院任检察官的科尼经办的一个真实案例。为使小说真实可信,托尔斯泰除了阅读大量案件的原始档案材料,搜集各种案件的新闻报道,还深入实地调查研究。他自己担任过陪审员,还曾经做过辩护人。在写作过程中曾多次到法院旁听,访问律师、法官等。为了清楚了解犯人们的生活,他甚至想方设法走访监狱。还请典狱长到自己家来校样,对小说的许多不真实的细节进行修改。《复活》中的法官、狱吏、革命者、男女犯人等形象,都是作家在实际生活中汲取而来。真实的故事、真实的人物原型以及自己深入生活的经历,是作品中那些细致入微描写的客观性的保证。托尔斯泰在小说中对细节的苛求还体现在情节发生时间的限定以及同时代背景相符合的各种制度、事件等方面。经我们考证:《复活》中玛丝洛娃被诉投毒致死案发生和审判的时间是1889年4月28日。另据我们初步统计,《复活》中涉及刑事司法制度、民事司法制度和当时各种社会管理制度的案例50,并制成表格。这些案例它们不仅对于我们研究帝俄末期社会状况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也使我们从法律史角度对《复活》进行探讨成为可能。第二章睿智的先知还是迂腐的遗老——托尔斯泰政治法律思想,系统论述了托尔斯泰主义及在政治、法律方面的体现。托尔斯泰作品中所表现的观点和思想被称作“托尔斯泰主义”。虽然被称为“主义”,但是实际上并没有形成思想体系,这主要是因为他本人并不热衷于此。“托尔斯泰主义”可简要概括为三点:即勿以暴力抗恶、道德自我完善和爱。作为托尔斯泰主义支柱之一的“勿以暴力抗恶”在其政治思想中占据中心位置。托尔斯泰的政治思想主要包括:暴力是一切国家(政府)的基础,国家(政府)建立于暴力基础之上,靠暴力来维系;维系国家(政府)的暴力不仅是简单和赤裸裸的镇压,暴力的制定者还借助于“催眠”、“迷醉”把人民变成暴力的同谋;民主国家仍然没有摆脱暴力,立宪民主制实质上是“立宪奴隶制”。他认为,当代社会的恶就在于暴力的使用,要想实现真正的自由和人的解放,就必须在任何情况下都停止使用暴力。托尔斯泰主张通过非暴力形式消灭政府以实现自由和解放,因此他对当时俄国的无政府主义、革命分子的主张及社会主义都不赞同。从现实来说,他对暴力、对政府的完全否定显然过于极端,但是我们不得不钦服早在一个多世纪前他对西方式民主危机的深刻洞察。托尔斯泰法律思想的核心是他的自然法思想,“法”在托尔斯泰这里被分成上帝的法律和人的法律,他有时也会使用自然法来指代上帝的法律。上帝的法律在托尔斯泰的政治法律思想中占据着核心地位,所有对人的法律的批判都是以上帝的法律为对照,所有新世界的展望和想象都是以上帝的法律为模板。他认识到人的法律与暴力的密不可分,并由反对暴力进而得出反对一切人的法律的结论。人的法律是对上帝的法律的否定,上帝的法律和人的法律不可能同时被遵守,服从一个必然是对另一个的放弃。人的法律不可能赋予人们自由,只有完全而且仅只服从上帝的法律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他按照犯罪的原因将“犯人”分成了五类:第一类是根本无罪的人,是法院错误的牺牲品。第二类是在如愤怒、嫉妒、醉酒等特殊情况下激情犯罪的人。第三类是那些完成了某些在他们自己看来很平常的行为,但是这些行为在立法者眼中应当受到惩罚的人。第四类是因为“在道德上高于社会平均水平才被列为犯罪的人”。第五类是一些几乎在任何社会都会认为是“堕落和败坏的”人,也即龙布罗索所称的“犯罪型”。托尔斯泰认为,现代社会对罪犯的改造手段如监禁、流放是根本无益、无效的。通过惩罚坏人来使其他人幸福是国家制度的迷信。如果不先拯救灵魂,那么一切辅助帮教措施都不可能获得实效。第三章改革的父与子——《复活》的时代背景,对亚历山大二世的司法改革和亚历山大三世的“反司法改革”进行了论述。1861年沙皇亚历山大二世进行了自上而下的农奴制改革,俄国农奴制的废除使司法改革的必要性立即凸显出来。1864年11月20日,沙皇正式签署法令,颁布了《司法法令》。俄国司法从此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使俄国落后的司法体制面目一新,甚至在很多方面直到今天仍影响甚巨。俄国司法的变化主要有:1.司法独立是司法改革确定的最重要原则,也是俄国司法制度的最重要改变。2.大部分案件实现了审判公开。审判公开不仅能够促进司法公正,还有助于人们尊重法律,意识到法律的权威,增强人们对法律的认知,有利于预防犯罪,降低犯罪发生率。3.民事和刑事诉讼采用抗辩式诉讼的原则。4.建立陪审制和律师制。亚历山大二世这些改革措施带来了经济迅猛发展,却没有带来社会稳定。整个社会暗杀活动盛行。被誉为“解放者”的沙皇亚历山大二世在改革之后就经历了数次暗杀。终因重伤,不治而逝。从改革实施后的60年代后半期到80年代初,陷入恐怖主义泥潭的俄罗斯国家和社会几乎处于瘫痪状态,这些严重阻碍了改革的正常推进。“3月1日事件”后亚历山大三世对于改革的调整力度明显加大。1881年4月29日新沙皇发布诏书《君主专制不可动摇》,该诏书被认为从法律上宣告了俄罗斯帝国转向反动。19世纪80-90年代的“反改革”在几个方面进行:实施司法、土地、城市反改革,收回民众教育领域一部分自治权,加强出版检查,限制少数民族的权利等。如今在史学界对反改革政策的评价已经发生了不同于苏联时期观点的变化。亚历山大三世政府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是考虑到19世纪70-80年代之交俄罗斯复杂的社会经济、政治法律状况下对亚历山大二世自由主义方向的修正,通过对司法体系进行必要“改进”以达到某种“和谐”,目的是恢复国家法制、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而不是恢复陈腐的封建俄罗斯。在近些年出版的一些俄罗斯历史专着中对19世纪80—90年代只以时间划分,不再使用反改革之名。第四章19世纪下半期帝俄刑事司法制度,对1864年司法改革前和改革后的刑事司法制度进行了对比论述。经给彼得一世、叶卡捷琳娜二世等数代沙皇在司法制度方面的改革,到1864年司法改革前俄国刑事司法制度基本情况如下:1.初审司法机关:乡和村农民特别法院是国有农民的初审司法机关,负责审理农民的小额诉讼和轻微犯罪,其他等级的初审司法机关是县法院。2.二审司法机关:每个省设高等刑事法院和高等民事法院,作为二审司法机关。3.最高司法机关:参政院是帝俄时期的最高司法机关,根据上诉和申诉程序处理各类案件。1864年11月20日,沙皇亚历山大二世向参政院下令,向全体俄罗斯臣民宣告司法法令生效。司法改革从根本上改变了俄国司法机关结构、诉讼法,还部分改变了实体法。司法法令体现了现代司法制度原则:司法独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口头诉讼、审判公开、辩论式诉讼;无罪推定等。司法改革后的刑事司法体系如下:1.在县和城市中设置治安法官,负责处理轻微刑事案件。由一个司法区的全部治安法官组成治安法官大会是治安法官判决的上诉机关。治安法官大会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只有当出现治安法院在案件审判中违反了程序规定或者错误适用了实体法律时,才有可能向参政院进行申诉。2.普通刑事司法机关:不属于治安法院管辖的刑事和民事案件由区法院审理。区法院、高等法院、参政院刑事申诉厅组成普通刑事司法机关。司法改革确立的各项原则、制度基本保持到帝国末期,但也有一些偏离了改革初期的原则。在司法制度中也出现了向自由主义方向倾斜的变化。第五章19世纪下半期的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因为陪审制及律师制被认为是俄罗斯19世纪下半期司法改革最重要的制度,在小说《复活》中也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所以列专章论述。俄罗斯司法体系中加入陪审法庭的设想在叶卡捷琳娜二世时期就已提出,直到19世纪60年代司法改革才得以实现。陪审法庭在俄国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确立到收缩再恢复的过程。彻底摧毁陪审法庭的不是沙皇,而是1917年十月革命。司法法令中对陪审员有相当详细的规定,包括担任陪审员的资格、陪审员的产生方式、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19世纪下半期俄国社会对陪审制的争论激烈。社会上对陪审制的质疑和反对主要集中在两点:1.农民成为陪审员的主体。2.较高的无罪判决率和判决结果的不可预见性。这些质疑使陪审法庭在19世纪末险些被废除,科尼是陪审制的主要的坚定的扞卫者,他为陪审员制度的出色辩护决定了陪审制在俄国的保留。在《复活》的许多情节中都出现了律师的身影,虽然托尔斯泰对于其中出现的几位律师基本是持否定或者不喜欢的态度,但是从他的描写中读者仍然可以客观地认识到律师在司法生活中的重要作用。1864年司法改革以前,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在俄国并不存在,充其量不过是律师制度的雏型或萌芽。亚历山大二世开始时对律师制度十分排斥。康斯坦丁大公对开明官僚以及西方司法模式的支持成为最终坚定亚历山大二世将西方司法制度引入俄国决心的重要因素。司法改革在俄国确立的律师制度主要是移植自西欧,但其中加进了许多不同的内容。俄国律师除了“宣誓代理人”,还包括私人代理人、司法部门候补人员和宣誓代理人助理。律师管理由宣誓代理人委员会和高等法院负责。在沙皇专制制度下,律师是个人权利的重要维护者。在刑事诉讼中表现尤为明显,代表个人的律师勇敢地站在代表政府的公诉人的对立面,为避免个人基本权利受到政府侵害而抗争。但是,律师的这一功能经常并不为社会承认,社会形象不佳。对律师的批评主要集中在律师群体的人品差、素质低、收费高等方面。19世纪70年代是俄国律师的短暂春天,当时发生的一些政治性案件的审判,俄国律师通过自己的精彩辩护,使被告人获得了自由,充分展示了自己的才学与人们希望看到的正义。但1878年查苏里奇案之后不就,政府颁布法令将政治案件交由特别法庭审理,律师们失去了这一能够迅速扩大影响的舞台。司法改革所创建的现代律师制度对帝俄晚期的社会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律师制度推动帝俄国家法治;律师制度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律师制度的建立帮助提高民众法律意识。第六章普通刑事司法程序——以《复活》中材料为例,本章主要利用《复活》小说中涉及到的相关案例来对照19世纪下半期帝俄相关法律。小说情节主线是玛丝洛娃被控毒杀商人斯梅里科夫一案从审判到执行的过程。小说分为三卷,从刑事司法角度来看,恰是本案的三个阶段,即审判、申诉及判决执行。通过对照可以发现,19世纪下半期的俄国各级司法官员基本是严格依照法律行事。为了进一步印证托尔斯泰在《复活》中对玛丝洛娃案审判过程与真实场景的吻合程度,还通过一个真实案件查苏里奇刺杀特列波夫案的审判过程实录进行对照。查苏里奇案在帝俄司法史上被看作是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它被称作是陪审法庭审判的顶峰,也是陪审制的转折点,在查苏里奇被宣判无罪之后不久,沙皇政府就颁布法令进一步限制陪审法庭的适用范围,从此,基本上再没有政治性案件由陪审法庭审理的情况出现。一旦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就应当立即进入执行程序。俄国的刑罚体系一直处于不断变化中。1832年《俄罗斯帝国法律汇编》首次把刑罚分成10类。1885年对《刑罚与感化法典》进行了修订,但仍然没有改变帝俄刑罚制度的严酷性,包括:死刑、政治死刑、褫夺公权、身体刑、劳役、流放、充军、剥夺自由刑、罚金刑和查封动产收归国库以及教会刑。《复活》中涉及最多的刑罚当属苦役、流放。涉及到的其余刑罚还包括死刑、身体刑、监禁。俄国的西伯利亚流放和苦役举世闻名,西伯利亚流放开始于16世纪末的“铜钟流放”,17世纪下半叶开始,出于经济原因西伯利亚流放逐渐成为政府强制移民发展西伯利亚经济的手段。到18世纪末,流放体制愈加混乱,流放刑罚的适用具有极大不确定性和随意性。19世纪,流放犯的人数急剧增加。流放包括不同种类,有固定的执行程序。普通刑事犯的流放同政治犯的流放有所不同,政治犯的待遇要明显优于普通刑事犯。《复活》中玛丝洛娃虽然属于普通刑事犯,但由于聂赫留朵夫的帮助,她在流放途中主要是同政治犯同行,故主要论述政治流放。
周益斌[5](2016)在《当前我国大学文化危机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一般来说,现代大学具有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功能。然而在当前我国大学中,大学功能出现了不同程度地失序、异化与窄化等现象。大学遭致了诸多学者和专家,乃至社会各界的诟病,正遭遇着危机。为了对这些危机现象进行全面梳理、并对其实质进行深刻分析,找到大学危机的根本原因以及探索其危机的出路,本研究通过运用社会学实证主义方法,具体选用涂尔干的因果解释之共变法,综合运用典型现象法、文献研究法、案例研究法、历史研究法以及比较研究法等,遵循“为什么说大学危机是大学文化危机一大学文化危机典型现象有哪些—什么导致当前我国大学文化危机出现—当前我国大学文化危机的可能出路在哪”的逻辑思路,依次回答以上四大问题。这就构成了本文的研究基本框架。具体来说,分以下六个章节予以展开:第一章主要围绕研究的整体设计思路展开,主要涉及到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为什么要研究大学文化危机2.大学文化危机的研究价值和意义是什么3.研究假设是什么与创新点在哪4.如何研究我国的大学文化危机。本章主要涉及到研究对象、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的阐述。第二章主要围绕中西方大学文化研究的进展进行阐述,主要涉及到西方大学文化研究、我国大学文化研究的现状述评以及中西方大学文化研究的差异比较。其目的主要是摸清中西方大学文化相关的研究热点、难点和盲点,以呼应之前的研究假设与研究创新。第三章回应了当前我国大学文化危机典型现象有哪些。借用“典型现象理论”,以我国的985和211高校为主要样本,以近20年(1998-2015)时间为考察范围,对我国大学文化危机现象进行典型分析。根据当前大学所受到的外部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影响程度以及自身相应地变化,找到了对应的五种典型现象。第四章解释了当前我国大学文化出现了危机的原因。本章采用实证主义社会学方法解释了当前我国大学文化危机的产生原因。故本研究借用涂尔干的因果解释之共变法,用大量的数据、事实、案例和报道等鲜活的资料,对大学文化危机的诸因素做了分析和判断,最终找到大学文化危机的共变因素。第五章解答了大学文化危机的出路。通过综合之前的研究结果,运用逻辑与历史的方法,对大学文化危机的纾解之路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最后一章反思了本研究的研究结论与研究方法。通过研究,最终得出的研究结论主要有四:结论一:中西方文化传统的差异导致大学文化研究出现分歧通过相关的文献研究以及中西方大学文化研究的实际分歧来看,之所以出现这分歧的根源是中西方的文化传统所造成的。结论二:五大典型现象被证明是文化危机根据当前大学所受到的外部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影响程度,找到了对应的三种典型现象,即“大学行政化”、“大学市场化”和“大学世俗化”。在这三股力量的侵蚀和破坏下,大学自身开始学术功利化,最终形成大学趋同化。后两者是大学文化自身主动嬗变的过程。从“文化危机理论”的角度也论证了当前大学存在五种典型大学文化危机现象。结论三:多因素共变形成大学文化危机当前我国大学文化危机产生的间接原因是现代化、国际化和国家控制当前大学变革的这一宏观社会背景;其直接原因是大学办学指导思想和办学理念的偏差所致。大学在貌似“合理化或理性化”的办学思路指引下,缺失了大学的办学理念,丧失了大学的灵魂,导致大学文化陷入失序的乱象,呈现出大学文化危机状态。结论四:重建价值体系引领大学走出危机重建大学文化价值系统包括三个内涵:一是大学精神的正确理解,即形成正确的大学精神观;二是大学文化的正确选择,形成合适的具体大学文化;三是办学理念的持续坚持,即形成持久的办学理念。重建大学文化价值体系的主体包括三个主要群体:一是校长群;二是知识分子群体;三是大学生群体。重建大学文化价值体系需要注意的若干注意事项:1.选择合适的大学文化必须坚持三条原则:坚持本土化和国际化相结合;坚持历史传统与未来愿景相结合;坚持独立自主与政府推动相结合。2.坚持既定的大学理念需要把握三组关系:首先需要把握办学理念与大学文化匹配度之间的关系;其次需要把握办学理念与大学文化和大学精神的相承;最后需要把握办学理念与政府以及学校权力边界之间的关系。总体来说,本研究在以下三方面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从研究内容来看,大学文化危机研究鲜有人做大文章。本研究以大学文化危机作为研究内容,就目前大学文化领域的研究方向来看是一个创新。从研究方法来看,当前对大学文化研究主要以文化学和人类学的研究范式为主,几乎无人用实证主义社会学方法开展大学文化研究。从研究视角来看,从社会学视角加以研究的学术文章零星存在,虽然不多但也有所涉及。但总的来说,还没有研究者运用社会学的因果解释理论,选用共变法对大学文化危机进行过研究。
张晨[6](2014)在《精神疾病话语的媒介呈现及框架变迁 ——以《人民日报》为例(1946-2013)》文中研究表明精神疾病不只是医学或医疗问题,其涉及的范畴也不只限于科学知识和治疗技术,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下,社会情境、政治制度以及意识形态在精神疾病话语的权力运作和历史变迁中,也起着重要作用。本研究尝试从历史的角度,通过对《人民日报》精神疾病话语的分析,考察影响这一话语生成的权力运作、社会制度、媒介发展等因素,并探究这些因素与精神疾病话语的权力运作之间的关系。本研究想要解决的问题是:党报如何建构精神疾病形象?在不同社会发展阶段,媒体对精神疾病的理解和建构有何变化?这一变化如何在精神疾病话语中具体呈现?影响这种呈现的权力运作和政治环境是什么?本研究希望不仅仅停留于对精神疾病形象建构的分析,而是更进一步发掘出精神疾病话语演变过程中的一些重要影响因素,从历史的维度来分析精神疾病与当代中国社会意识形态变化的关联。第一章为引言部分,介绍研究缘起和研究背景,并对研究中的重要概念进行界定。第二章为文献回顾,梳理国内外学者在这一领域中的相关成果,发现通过历史的维度,来探讨精神疾病话语变迁中的政治和意识形态因素的影响,具有更高的学术价值。第三章为类目建构和编码指南,是本研究内容分析的重要依据。第四章是内容分析结论陈述。首先,精神疾病话语样本的数量变化出现过三次明显波峰和一次明显低谷,三次增长分别是1953年抗美援朝前后、1999年取缔法轮功时期、2003年非典时期,而低谷则是在文革时期;与精神疾病相关的关键词变化,也体现出这一疾病的污名在中国的变化,特别是2000年以后,“疯子”、“神经病”等明显负面的表达方式越来越少出现,中性的词汇如“精神疾病”使用频率增高。由于《人民日报》的党报属性,“要闻”、“政治”版面中所涵盖的精神疾病话语样本最多,在总样本中占到27.3%;体裁上,强调消息传达的“纯新闻”以及颇具中国特色的体裁“通讯或报告文学”的使用频率最高;字数篇幅上,不同年代样本篇幅的变化呈现显着差异,但总体来看,800字以下的篇幅以及800到2000字的篇幅是样本中比较常见的;话语比例上,样本中精神病话语所占最多的比例是“10%以下”,篇幅不到10%的样本占到总量的62.5%;叙述方式上无显着年代变化,略述是所有年代都更容易采取的表述手法,由此可知在对精神疾病的关注方面,《人民日报》所给予的比重始终是较低的。样本主题方面,社会主题、政治主题样本的精神疾病话语出现频次最高。精神疾病话语的强调主体方面,“敌对势力的人或组织”是八十年代以前精神疾病样本中一个重要的强调主体,这两个年份区间中的样本占到了总样本的78.1%,有较强的意识形态色彩,是泛政治化倾向对精神疾病建构影响的一个重要表现。到了八十年代以后,以精神患者或疑似精神病患者作为主要报道对象的样本开始增加,“典型人物”为主体的样本增加,但通过对文本报道主体和话语比例及叙述模式的分析我们又发现,典型人物报道中的精神病角色是以全文比重轻微的形象和配角地位出现在文本中的;行为形象方面,精神病患者作为正面行为发出者的频次最低。八十年代以后,正面行为接受者的样本的比例提升;精神疾病话语的价值立场,1946年到1959年间,负面价值评价的样本最多(100篇),而在正面的价值评价样本中,2000年到2013年的样本最多(184篇),说明媒介与社会在精神疾病认识方面的进步;在对精神病患病后果的呈现上,消极呈现精神病患病后果的比例在下降,这也意味着精神病治疗技术和社会认知的整体提升,以及媒介对这类疾病更乐观的态度;消息来源方面,除去消息来源未交待或不明确的情况,医护人员及医学专业人士在明确的消息来源中占有最高比例,通过年代区间和消息来源比例的交叉分析我们发现,医生的专业话语和政府机构的官方话语,随着时代发展比例在不断扩大。第五章是以框架理论为理论工具展开的文本分析。总体上看,危险、弱势、无能等精神疾病患者的形象建构贯穿着所有的年代,降低了社会对其认知和接纳的可能。具体来看,不同的年代间的框架使用体现出明显的时代变化。四五十年代,精神疾病话语注重情感的动员,将精神病话语与这一时期的国内政治动员联系起来;对“疯子”、“神经病”等贬义色彩词汇的负面隐喻使用较其它年份更多;在对台湾社会和西方社会社会问题的表现中,大量使用政治制度归因框架,建构出“水深火热”的媒介真实;这一时期,媒介文本中对精神病人的政治权利限制最多,呈现“他者化”框架。六七十年代,精神疾病话语带有深刻的政治印痕,“被精神病”文本最多,主要用来表现“苏修”因为政治原因而将不同政见者关入精神病院的事件;这一时期精神疾病话语大量出现在政治制度归因的文本中,将精神疾病视为过去旧的坏的社会制度的后果,以“忆苦”形式建构并巩固出现行制度的合法性;由于领导人个人好恶的影响,对医治包裹的关注提升,民族疗法框架较其他框架更加显着;精神疾病的治疗呈现一种泛政治化的倾向,将精神疾病视为思想政治问题。八九十年代,这一时期的精神病话语和六七十年代相比,更多地动员社会关心帮助精神病人,但精神病人成了以模范和典型人物为主角的报道的配角,而这种简化方式加重了患精神疾病后悲惨无能的烙印;形象呈现方面,危险伤人框架增多,社会对待精神病人的认知依然是客体化的;精神疾病话语的专业性增加,强调医治包裹中的现代科技框架,部分报道看似科学,本质却是猎奇;受取缔法轮功影响,归因包裹中的迷信思想框架在这一时期显着增多,呈现细节的方式,导致对疾病更深层的恐怖联想。进入21世纪,精神疾病报道逐渐细化,抑郁症、老年痴呆症、自闭症等报道明显增多,加重了患病风险的感知程度;和以往的任何一个时期不同,媒体在建构精神疾病的司法权利方面,开始了新的探索;精神疾病的相关福利政策也发生了大的变化,以福利关爱为框架的报道显着增多,精神疾病话语的意识形态倾向不再明显,转而以大病医保等社会福利的隐性方式体现;对精神疾病患者形象的建构,开始从过去的“他者化”向现在的“我群化”转变,从而取代了过去那种道德化以及泛政治化的形象建构,逐渐在“疾病”的概念中去理解和建构这一群体,降低了这一疾病的社会烙印。但这一时期的精神疾病话语由于过度强调医疗话语,使得一部分商业话语裹挟到了医疗话语中,体现了商业化的知识与权力关系的影响。第六章内容为结论概括、研究的限制以及研究展望。
陆强[7](2014)在《刑事案件司法精神医学鉴定1394例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目的研究广西南宁市及周边地区刑事案件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特点。方法对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1 394例刑事案件鉴定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被鉴定人以青壮年男性、低文化程度的农民为主,案件类型涉及16种,以故意伤害28.90%、杀人占27.83%、性侵犯16.35%等案件居多,鉴定诊断结果排序前5位依次为精神分裂症(42.89%)、精神发育迟滞(18.29%)、无精神病(17.21%)、酒精所致精神障碍(7.67%)、器质性精神障碍(3.44%)。法律能力评定前3位依次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83.14%),服刑能力评定(18.86%),性防卫能力评定(14.92%)。结论广西南宁市及周边地区刑事案件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疾病诊断排序前3位的是精神分裂症、精神发育迟滞、酒精所致精神障碍。
吕盼,刘建梅,胡峻梅[8](2014)在《3720例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案例分析》文中研究表明目的探讨司法精神鉴定中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案件的特征,为指导司法精神鉴定实践、预防及减少精神障碍患者的违法行为提供参考依据。方法采用自编资料调查表对四川大学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法医精神病学教研室1997年1月-2011年12月鉴定的3 720例刑事案件的资料进行收集,对其人口学资料、犯罪学特征、鉴定诊断和责任能力等进行分析。结果 3 720例刑事案件中,男性占86.3%,1845岁者占81.2%,已婚及再婚者占45.3%,初中及以下文化者占85.4%,农民及无业者占86.6%。鉴定诊断前3位分别是精神分裂症(46.7%)、无精神病(13.8%)和精神发育迟滞(9.6%);所涉嫌的案件类型中,杀人42.7%,故意伤害21.5%,强奸/猥亵8.1%;被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占43.4%,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占31.5%。Spearman秩相关发现各年份案例总数与年份间呈正相关(rS=0.94,P=0.00),毒品所致精神障碍所占比例与年份间呈正相关(rS=0.84,P=0.00),精神发育迟滞所占比例与年份间呈正相关(rS=0.72,P=0.00)。结论司法精神鉴定中刑事案件数呈现逐年增长。被鉴定人以中青年男性、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民及无业人员为主。鉴定诊断前3位依次为精神分裂症、无精神疾病、精神发育迟滞。
孙大明[9](2012)在《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研究 ——以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及其疑似者为对象》文中指出本文以刑事精神鉴定领域最重要、应用最广泛的鉴定项目之一——刑事责任能力为研究内容。主要通过临床实践、临案观察、文献研究、跨学科综合研究等方法对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现状、法学理论、医学基础、技术原理、实践难题和鉴定证据的查证等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在本文导论部分,笔者结合十多年的专业实践体会,借助文献资料复习以及对三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典型案例的深入分析,对我国当前在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归纳、提炼。笔者认为,当前在该鉴定领域存在着三个主要问题,分别为“启动难”“实施难”“查证难”。在正文中有关部分对上述难题的成因进行了多角度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导论的第二、第三部分分别对该领域的研究现状和本研究的技术方法进行了介绍。本研究主要是以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活动中现实存在的关键性问题为导向,实施跨学科的综合研究。本文的重点是针对“实施难”问题进行资质管理制度设计、技术原理、操作规范、标准化建设、难点专题分析等多方面的综合研究。在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法学理论方面,笔者对有关法学概念、名称选择、法学理论、法定标准和法律规制等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笔者认为在司法鉴定领域应放弃使用“责任能力”这一简称。而应该使用全称“刑事责任能力”。以避免带来新的理论和概念上的混淆,实践操作中的混乱无序现象。对于刑事责任能力在刑法学理论体系中的性质和定位问题,笔者认为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应该回归于行为主体的犯罪能力。不同于单纯的刑事归责能力,更应严格区别于服刑能力。服刑能力是以犯罪嫌疑人或被鉴定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被判处刑罚的情况下,才需要进一步考量的问题。服刑能力具有动态可变性,只要病情好转,条件许可,具备了相应的认知能力,能够接受刑事改造,可以及时予以执行相应的刑事处罚。而刑事责任能力考量的是被鉴定人或犯罪嫌疑人在涉案当时的精神状态,理论上是固定不变的。对于特定的对象在特定的案件中没有动态可变性。但同样一个被鉴定人在不同案件中的刑事责任能力完全可能因为其精神健康状态发生变化而随之变化。甚至在极端的情况下,同一名被鉴定人或犯罪嫌疑人在不同时间里因为涉及同样类型的案件,也可能因为病情变化,而造成刑事责任能力状态的变化。这一点在理论上没有争议,在鉴定实践中应严格按照法定标准掌握。如果脱离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和人类精神现象的规律来看待这一问题,很可能会让人觉得这样的鉴定意见难以置信,甚至感觉非常可笑,甚至荒诞。我国目前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立法是采取医学和心理学要素相结合的混合式立法模式。这一点基本与我国的国情和社会实际需求相适应。现存的问题是在整个精神医学科学的发展水平有限的情况下,人们对于“精神病人”“精神病”概念的界定存在争议。一时间难以达成共识。必然会影响本领域在理论上的进一步深入研究和鉴定操作实践上的矛盾和困惑。笔者通过对我国当前刑事法律中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立法文本分析,结合司法鉴定实践,在现有的两点论的基础上提出医学要素、心理学要素和因果关系要素相结合的三要素论。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再分级方面,笔者认为应当支持刑事责任能力的进一步量化分级,将三分法向五分法发展。更加细化的分级对于刑事判决中准确量刑有重要的意义。只是在鉴定技术上如何做到科学、统一的量化评定仍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笔者认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活动是刑事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其评定意见对刑事诉讼的决定有重要影响。其评定活动理应受到我国现行刑事司法原则和刑法学理论的规范,司法鉴定人也应以相关刑法原则和刑法学理论为指导来分析、解决有关鉴定难题。笔者列举了利用罪行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期待可能性理论对毒品所致精神障碍、停药导致精神障碍复发等问题进行解析,并提出鉴定对策。针对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人的资质管理和启动程序问题进行分析,笔者从实施作案时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所需要的知识和能力需求出发,提出应从专业教育、继续教育等方面完善鉴定人的教育体系。鉴定启动程序方面,笔者提出了疑似精神障碍人的初步识别指南表。本文第二章主要对与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有关的医学基础问题进行阐述。主要包括有关医学基本概念,诸如精神障碍、精神疾病与精神病,精神病学与精神医学,精神障碍的已知病因和病理机制。对于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中医学要素的把握上,针对国内鉴定领域对精神障碍诊断标准采用方面存在着一些乱象,笔者提出应逐步以国际标准《ICD-10》为主,国内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制定的行业标准《CCMD-3》为重要补充。对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中的医学诊断力求做到规范、标准。重点提出了设立司法精神病理学学科的构想。对司法精神病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内容进行了阐述,并对精神障碍如何导致被鉴定人对涉案行为的辨认能力、控制能力损害的病理和心理机制进行初步概括。以抑郁症患者危害行为的发生机制为例进行了专题分析。本文第三章对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技术鉴定的原则及有关技术、方法进行初步研究。笔者认为,对精神障碍者进行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司法鉴定首先应遵循司法鉴定的一般通用性原则,另外还要服从精神鉴定的特殊要求和伦理准则。本章还对国内外经典的刑事责任能力标准化评定工具进行了评介。笔者认为,好的标准化工具可以辅助评定工作,但任何工具均不能代替鉴定专家的作用。鉴定人在涉案当时的精神状态判断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方面均具有不可替代性。在鉴定技术操作上,重点对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案件委托受理评审过程分析,提出了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八种情形。本章最后笔者对作案时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意见的常见类型进行整理、归纳,形成简单明了的表格,便于鉴定实践中参考使用。本文第四章对当前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实务中存在的诸多难题进行法学和医学交叉角度的全面分析,并提出解决对策。如对毒品所致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问题,提出了立法建议。对伤害多人的案件的评定难题,笔者认为应根据被鉴定人的病情等医学要素、伤害行为的间隔时间、发生的心理机制,并结合司法机关的需要,决定是综合评定还是分别评定,分别评定时评定是评定一致性意见还是不同的鉴定意见。本文第五章主要针对“审查难”问题进行分析,笔者首先对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意见书评定的内容进行了澄清。笔者认为鉴定人针对被鉴定人的评定活动,主要是针对其在涉案当时的精神状态和被鉴定人对所涉案件的辨认能力、控制能力状况。其评价内容具有很强的时间性、针对性、具体性。而不具有抽象性、终身性。评定意见只对所涉案件有意义。对之前、之后的其他事件(案件)并无直接的意义。笔者还从专业角度提出了如何加强对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意见这样的科学证据审查的建议,包括强化审查意识、完善审查方式、健全审查内容等。最后针对司法人员如何应用不同评定意见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本文第六章主要针对本文的主要观点进行了总结,对本研究的局限性进行阐明,并提出了今后进一步研究的方向。笔者认为,在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方面应进一步加大对英、美、日、德等精神医学和法学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和制度的研究,大力翻译、引进本领域经典学术着作、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加大与上述国家之间的国际性学术交流,学习其先进理念、经验、技术。另外,针对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活动的特点,有必要将医学、精神医学、哲学、犯罪心理学、刑法学、诉讼法学、证据学、司法鉴定学、行为科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和技术综合应用于刑事责任能力司法鉴定的研究和应用中,鼓励学者们开展跨学科的综合研究。
王秋荣[10](2012)在《证据关联性规则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证据关联性规则是证据规则体系的基础,在英国甚至被冠以“黄金规则”之称。在英美法系证据规则中,关联性是证据可采性的前提,有大量的证据可采性规则围绕证据关联性而设计。相比之下,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难以找到证据关联性的明确界定,司法中证据关联性的评价也大多交给法官自由裁量。然而,在现代自由心证原则与证据裁判主义原则下,证据关联性的判断除了应当遵循良心与理性,还应有适度的章法可循。证据关联性规则的实质,就在于为自由心证加上某些必要的法律限制,以防范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本文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对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关联性规则体系做了一个系统的梳理与粗浅的分析,试图针对我国证据规则立法中证据关联性规则的缺陷,提出关于完善我国证据关联性规则的若干具体设想。本文由导论、证据关联性规则概述、证据关联性规则基础理论、证据关联性采纳规则、证据关联性排除规则、科学证据关联性规则共六个部分组成。在导论部分,笔者从我国证据关联性规则的立法不足与现实尴尬出发,引出了完善我国证据关联性规则的现实意义,梳理了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并对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做了简要说明。在第一章证据关联性规则概述部分,笔者首先对证据关联性概念的内涵及其研究背景进行了比较,指出我国学者传统上是将关联性作为证据的根本属性或者特征之一来研究,强调其“证明力”的要求,这种证据关联性的研究不具有事先排除证据的用途。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厘清一些关联性外围概念:证据的根本属性是指证据能力(法律属性)和证明力(自然属性),而传统的证据“三性”(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实际上均属于某个证据进入审判必须具备的证据能力要素,决定着其可否采纳为诉讼证据;而被采纳之后的证据是否为法庭最终采信,又取决于其关联性程度的大小,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所谓证据能力的实质是关联性的有无,证明力的实质是关联性的大小,关联性规则既包括证据能力规则,又涉及证明力规则。其次,笔者对证据关联性规则的概念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从广义上讲,证据关联性规则是指规定证据关联性有无以及关联程度大小的一系列规则的统称;但是从狭义上讲,证据关联性规则是指一般性的证明力规则和关联性排除规则的统称。所谓一般性证明力规则是指除了推定、证明标准、司法认知等特别证明力规则以外的证明力规则,主要包括最佳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和间接证据印证规则;所谓关联性排除规则,是指因关联性微弱而排除的规则,有别于因虚假性明显而排除的其他证据能力规则。在第二章证据关联性规则的基本理论部分,笔者基于对英美证据关联性规则价值取向的分析认为,关联性规则除了关注真相查明基础上的实质正义之外,还体现着提高司法效率、贯彻社会公共政策,鼓励尽快化解纠纷等价值。笔者认为,在证据关联性规则中,关联性的判断标准包含实质性、证明性、适格性三个方面内涵,其关键是对证明力的定性限定规则。笔者将证据关联性规则的结构体系按照英美证据法的现状,结合自己的分析归类为采纳规则和排除规则。采纳规则即对某类证据的关联性主要从正面进行确定的规则。排除规则即对某类证据的关联性主要倾向于排除的规则。在第三章证据关联性采纳规则部分,笔者主要运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介绍并分析了关联性采纳规则的体系以及立法内容。其中,对各国证据法中最佳证据规则的立法特色做了一般评介;对美国习惯证据规则的可采性做了一般评介,提出引入习惯证据采纳规则的必要性;分析了单个证据补强规则的具体规则应进一步明确化的方法;比较了英美证据法上的间接证据的概念,并主张在印证原则之外增设若干例外。在第四章证据关联性排除规则部分,笔者在详细梳理英美法上富有特色的品格证据排除规则的一系列原则与例外基础上,认为其体现了控辩平衡、公平、效率等普适价值。在概率证据规则方面,笔者基于对概率证据的缺陷分析,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原则上禁止将其作为主要证据用以证明主要犯罪事实,但允许设置例外;此外,对事后补救与救助行为无关联性规则、诉讼中和解与答辩意见无关联性等其他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概念做了分析。在第五章关于科学证据关联性规则部分,笔者认为科学证据的概念应当区分为专家意见(或鉴定意见)和其他科学证据。专家意见关联性规则主要包括作为证据能力的专家资格、专门性、终局性等规则,以及作为证明力的科学原理检验、专业领域和论证过程等规则。关于其他科学证据,笔者认为对于测谎结论应确立关联性原则排除规则,但以被测试人自愿为例外;对于电子证据应确立最佳证据规则及可靠性推定规则。关于我国证据关联性规则的立法设想,笔者认为,我国现有证据关联性规则存在过于原则、粗疏、零散,实践层面上缺乏可操作性之弊端,基于对关联性规则价值取向多元化的考虑,笔者认为首先应完善以最佳证据规则、习惯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以及间接证据印证规则等为主的关联性采纳规则体系;其次,可借鉴美国相关立法例,确立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排除规则、概率证据排除规则以及事后补救、救助无关联性规则、责任保险无关联性规则等关联性排除规则体系;最后,应构建和完善我国科学证据的关联性规则。
二、近10年司法精神病鉴定案例的特点及其演变的对照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近10年司法精神病鉴定案例的特点及其演变的对照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不同时期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案例特点变迁(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前言 |
资料与方法 |
结果 |
讨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综述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制度分析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2)民国时期的基层司法建设与社会治理研究 ——以四川地区为中心(1927—194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概念及范围的界定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及资料说明 |
第一章 廿一军与防区制时代的四川基层司法(1927—1934) |
第一节 历史的回旋:廿一军防区的司法系统建设 |
一、沿袭旧制的县司法公署 |
二、基层法院体系建设 |
三、廿一军辖区的兼理司法制度 |
四、廿一军基层司法建设的认识与趋势 |
五、地方治安系统及其运作实效 |
第二节 防区制下司法系统的运作 |
一、基层司法中的人事问题 |
二、基层司法经费问题 |
三、监所运作与监犯管理 |
四、廿一军戍区内的其它司法行政事务 |
第三节 防区制下的基层司法实践 |
一、审案程序与规模分析 |
二、防区制下的案件处理及其弊端 |
第二章 基层司法机关的完善及运作(1935—1949) |
第一节 基层司法机关的发展演变 |
一、民国时期基层司法制度的比较分析 |
二、川政统一后川省基层司法机关的演变 |
第二节 基层司法机关人事与经费的制度分析 |
一、司法官的任用与考核 |
二、司法职员的招录与管理 |
三、司法经费的筹措与司法人员的薪津标准 |
第三节 基层司法机关的运作分析 |
一、基层司法机关处务规范 |
二、诉讼管理与审判实践 |
三、案件指数分析 |
四、监狱协进会与基层监狱的管理 |
第三章 战时实验地方法院与基层司法改革 |
第一节 战时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实验地方法院 |
一、战时司法改革的背景与内容 |
二、实验地方法院的建立与撤销 |
第二节 实验地方法院案件审判事务的改革 |
一、案件审理的程序简化 |
二、自诉案件的移送与案件书表制作 |
第三节 实验地方法院的院务革新 |
一、实验地方法院的司法行政 |
二、监所改良与监犯管理 |
三、实验地方法院对司法事务的研究 |
第四节 实验地方法院的成果及弊端 |
一、实验地方法院的成果 |
二、对实验地方法院的质疑 |
第四章 兼理军法制度与四川基层社会治理 |
第一节 文本解读:兼理军法制度概览 |
一、兼理军法制度的建立与演变 |
二、兼理军法制度审判范围的变化 |
三、兼理军法制度的审案规定 |
四、兼理军法制度的社会反响 |
第二节 县军法机关的组织与运作 |
一、县军法室的组织、人事及财政 |
二、县军法室受理案件分析 |
三、县军法监与军法监犯的管理 |
第三节 兼理军法制度的审判实效 |
一、军法判决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
二、军法审判中的地方势力因素 |
三、从优势到弊端:兼理军法制度设计与运作的偏离 |
第五章 基层司法建设中的律师与律师公会 |
第一节 基层司法体系中的律师与律师公会 |
一、律师的任职条件及其管理 |
二、律师公会法令的文本解读 |
三、基层律师公会的组织——以璧山律师公会为例 |
第二节 法条变化与权力争夺——成都律师公会换届纠纷中的管辖问题 |
一、1942 年与1946 年的两次选举纠纷 |
二、双重管辖权下的权力争夺 |
第三节 律师、律师公会与基层法治 |
一、基层司法实践中的律师与律师公会 |
二、律师、律师公会与基层司法改进 |
第六章 地方自治下的基层司法建设与法治实践 |
第一节 情、理、法之间:调解委员会制度及其实践 |
一、地方自治框架下的调解委员会 |
二、调解委员群体的历史面相 |
三、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与成效 |
四、对调解委员会制度的反思 |
第二节 基层警政与地方治安维护 |
一、以警察局为中心的基层司法关系 |
二、警察局处理案件的来源与规模 |
三、治安实践:警察与基层案件处理 |
第三节 基层政权与地方法治:基于乡镇公所及保甲运作实效的分析 |
一、纠纷处理及案件评断 |
二、对治安事件的因应 |
三、案件审判中保甲及乡镇 |
第四节 民间组织与纠纷处理 |
一、行会组织与纠纷处理 |
二、默认与支持:宗族调解与纠纷处理 |
结语 |
附录 (一)法规编年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3)论司法公信的实现 ——以法律话语与意识形态的融通为视野(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一)司法的内涵与功能 |
(二)司法公信的政治意义、社会意义、法律意义 |
二、选题意义 |
(一)司法公信在我国政治话语体系中的地位提升 |
(二)我国的司法公信力有待于提升 |
(三)法律话语与意识形态的融通是实现司法公信的关键 |
(四)研究视角的选取 |
三、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 |
(一)历史研究法 |
(二)文献研究法 |
(三)个案研究法 |
(四)调查研究法 |
六、核心观点 |
七、逻辑结构 |
第一章 司法公信缺失的原因分析——以民意与司法的冲突为切入点 |
一、民意与司法的冲突是由于民意的偏颇和不理性吗? |
(一)民意的评判视角——道德话语 |
(二)民意的评判依据——集体意识 |
(三)民意的评判对象——意识形态 |
二、司法公信缺失的重要原因——意识形态与法律话语的功能错位 |
(一)意识形态的司法越界——法律话语进退失据 |
(二)司法公信的缺失后果——防卫型司法·非司法性救济 |
(三)司法过程的政治反馈——顺应民意·政治维稳 |
第二章 法律话语与意识形态的内涵界定与融通路径 |
一、法律话语的理论界定与自我确认 |
(一)法律话语的内涵 |
(二)法律话语的特征——以政治话语为参照 |
(三)经验存在·话语表达:政治与法律·政治话语与法律话语 |
(四)我国法律话语中的意识形态与权力因素 |
二、意识形态的政治功能与话语变迁 |
(一)意识形态的理论渊源与政治属性 |
(二)意识形态的政治话语载体 |
(三)政治意识形态·法律意识形态 |
三、意识形态与法律话语的司法融合 |
(一)法的创制 |
(二)司法政策 |
(三)司法衡量 |
(四)司法调解 |
第三章 革命意识形态视域下的司法政治化改革 |
一、革命根据地的司法改革:群众路线的司法呈现 |
(一)法律话语的多元性与随顺性 |
(二)司法公信消弭于政治信任 |
二、建国初期的司法改革:人民司法的政治属性 |
(一)法律话语的专业化建设 |
(二)法律工具主义倾向 |
第四章 改革意识形态视域下的司法专业化改革 |
一、法律话语主导的司法专业化改革 |
(一)司法制度的重建:党对司法工作领导方式的改进 |
(二)司法机制改革:审判方式改革 |
(三)司法制度改革:市场经济的内在需要 |
二、以“司法”和“法院”为中心引发的新问题 |
(一)案多人少 |
(二)司法程序的封闭导致公众参与不畅 |
(三)律法中心主义 |
三、司法改革的政治转向:化解矛盾的“和谐司法” |
(一)政治意识形态的调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三个至上 |
(二)司法政策的调整:和谐司法·宽严相济·司法为民·注重调解 |
四、对司法改革政治转向的法理解读 |
(一)“去政治化”的理论误区:司法政治化与司法政治性的混淆 |
(二)西方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话语宰制 |
第五章 司法公信·意识形态·民意的融通——以法律话语为媒介 |
一、司法公信的政治功能——意识形态与社会话语的法律融通 |
(一)社会话语的兴起 |
(二)政治诉求的法律表达——以新兴权利诉讼为例 |
(三)司法公信的政治功能 |
二、党的领导与司法权威的统一 |
(一)党法关系与党政关系 |
(二)司法独立的政治内涵 |
三、司法权威与本土传统的融合 |
(一)司法权威与本土传统的紧张 |
(二)司法程序应进行必要的政治衡量 |
第六章 司法公信实现的理论范式与必要条件 |
一、法律系统的独立性、封闭性和自治性:卢曼的法律演化理论 |
(一)从理论层面考察司法过程的演化史 |
(二)司法过程与政治系统的关联媒介:反抗与法律的自我调整 |
二、政治系统与司法过程的结构性联系:司法改革的政治保障 |
(一)政治规划有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 |
(二)政治权力为司法改革提供了制度保障 |
(三)司法政策呈现出微观面相:从“司法为民”到“司法感受” |
三、实现司法公信的必要条件 |
(一)审判独立 |
(二)司法中立 |
(三)司法公正 |
(四)司法公开 |
(五)司法廉洁 |
(六)司法效率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4)19世纪下半期俄国刑事司法制度研究 ——以托尔斯泰的《复活》为线索(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三、本文的基本内容、研究方法、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为什么选择托尔斯泰的《复活》 |
第一节 忠实的历史记录人——列夫·托尔斯泰 |
一、持续六十年的记录习惯 |
二、法律的研究者与实践者 |
三、笔耕不辍的天才作家 |
四、忧国忧民的俄国知识分子 |
五、淡泊名利的利他者 |
第二节 俄国司法的镜子——《复活》 |
一、《复活》是怎样的一部作品? |
二、《复活》中的真实 |
第二章 睿智的先知还是迂腐的遗老——托尔斯泰政治法律思想 |
第一节 托尔斯泰的政治思想 |
一、托尔斯泰主义 |
二、托尔斯泰的政治思想 |
三、托尔斯泰政治观点与当时流行的社会政治理想的差别 |
第二节 托尔斯泰的法律思想 |
一、自然法思想 |
二、对司法改革后新司法机关的看法 |
三、托尔斯泰眼中的犯罪与刑罚 |
第三章 改革的父与子——《复活》的时代背景 |
第一节 亚历山大二世的司法改革 |
一、改革前俄国司法状况 |
二、推行司法改革 |
三、司法改革的成果 |
四、令人伤感的大改革 |
第二节 亚历山大三世的“反司法改革” |
一、亚历山大三世——反动沙皇? |
二、“反司法改革”措施 |
三、重新评价——为“反司法改革”正名 |
第四章 19世纪下半期帝俄刑事司法制度 |
第一节 1864年司法改革前的刑事司法制度 |
一、彼得一世时代的刑事司法制度 |
二、叶卡捷琳娜二世时代的刑事司法制度 |
三、司法改革前帝俄司法制度概况 |
四、司法改革前司法制度的评价 |
第二节 1864年司法改革后俄国刑事司法制度 |
一、《司法法令》的制定与颁布 |
二、司法改革的成果 |
三、司法改革后的司法体系 |
四、司法改革对刑事司法制度的影响 |
第五章 19世纪下半期的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 |
第一节 陪审制度 |
一、帝俄陪审制的历史沿革 |
二、19 世纪下半期关于陪审员的法律规定 |
三、19 世纪下半期俄国社会对陪审制的争论 |
第二节 律师制度 |
一、俄国现代律师制度建立前史 |
二、19 世纪后半期的俄国律师制度 |
三、19 世纪下半期俄国社会对律师的看法 |
四、律师制度的影响 |
第六章 普通刑事司法程序——以《复活》中材料为例 |
第一节 审判 |
一、管辖 |
二、开庭前准备 |
三、庭审程序 |
四、判决的做出与宣布 |
五、判决作出后的救济途径 |
第二节 陪审法庭审判的真实案例——查苏里奇案 |
一、案发 |
二、庭审 |
三、判决 |
四、后果 |
第三节 判决的执行 |
一、生效判决的执行 |
二、帝俄刑罚体系 |
三、流放与苦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19世纪80年代至托尔斯泰逝世年表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当前我国大学文化危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s |
第一章 研究问题与研究设计 |
第一节 问题背景与研究问题 |
一、问题背景 |
二、研究问题 |
第二节 研究意义和研究价值 |
一、现实意义 |
二、理论意义 |
三、研究价值 |
第三节 研究假设和创新之处 |
一、研究假设 |
二、研究创新 |
第四节 研究内容、方法与路径 |
一、核心概念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路径 |
第二章 中西方大学文化研究述评 |
第一节 西方大学文化研究述评 |
一、西方大学文化研究的前提:明晰大学功能的流变 |
二、西方大学文化的典型案例:以西方三国大学为例 |
三、西方大学文化的基本特征:追求五种核心的精神 |
第二节 我国大学文化的研究述评 |
一、研究概述:大学文化研究历史回顾 |
二、理论研究:大学文化研究的出发点 |
三、实践研究:大学文化研究的归宿点 |
四、大学精神研究:中国大学文化研究的独特形态 |
第三节 中西方大学文化的比较研究 |
一、共同规律:大学出现大发展时大学文化的内涵得到极大丰富 |
二、中西差异:西方研究集中在大学理念而我国聚焦于大学精神 |
三、研究盲点:本研究的可能突破之处 |
第三章 大学文化危机的表征:五种典型现象 |
第一节 行政权力对大学的过度干预 |
一、什么是大学的行政化? |
二、行政权力干预大学典型方式 |
三、行政权为干预大学的重点范围 |
第二节 市场经济对大学的整体渗透 |
一、什么是大学商业化? |
二、大学商业化表现形式 |
第三节 世俗文化在大学的蔓延侵蚀 |
一、大学世俗化何所指? |
二、大学世俗化表现形式 |
第四节 学术生产的功利化选择 |
一、何谓大学学术功利化? |
二、学术功利化表现形式 |
第五节 办学理念与行为的趋同化 |
一、何谓大学趋同化? |
二、大学趋同化表现形式 |
第四章 大学文化危机形成之因:机制分析 |
第一节 现代化与国际化双重裹挟下办学方向的迷失 |
一、当前我国大学变革的两大背景 |
二、现代化和国际化双重裹挟下办学方向的迷失 |
第二节 科层化与官本位糅合的办学管理乱象 |
一、中国式的大学管理与运行机制 |
二、科层化与官本位糅合的大学管理乱象 |
第三节 回应社会和政策需求的办学措施乱象 |
一、大学在回应社会需求的夹缝中前行 |
二、回应社会政策需求的办学措施乱象 |
第五章 当前我国大学文化危机的出路:应对之策 |
第一节 坚守永恒的大学精神 |
一、大学文化的内核在于大学精神 |
二、大学精神的坚持在于大学人 |
三、走出大学文化危机首先要坚守大学精神 |
第二节 选择合适的大学文化 |
一、大学文化具有多样性 |
二、大学文化具有选择性 |
三、如何选择合适的大学文化 |
四、走出大学文化危机还要选择合适的大学文化 |
第三节 坚持既定的办学理念 |
一、大学文化与时代之关系 |
二、形成个性的办学理念 |
三、走出大学文化危机需要坚守既定的办学理念 |
第六章 研究结论与反思 |
第一节 研究发现 |
一、中西方对大学文化的研究有差异 |
二、大学文化危机是社会事实 |
三、因果解释之共变法的使用具有适切性 |
四、危机破解的思路还应聚焦到大学自身 |
第二节 研究结论 |
一、中西方文化传统的差异导致分歧 |
二、五大典型现象被证明是文化危机 |
三、多因素共变形成大学文化危机 |
四、重建价值体系引领大学走出危机 |
第三节 研究反思 |
一、研究结论的反思 |
二、研究方法的反思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览表 |
后记 |
(6)精神疾病话语的媒介呈现及框架变迁 ——以《人民日报》为例(1946-2013)(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现代化压力下精神疾病的多发现状 |
1.2 研究缘起:精神病话语混乱与话语暴力 |
1.3 研究对象界定:精神疾病话语 |
1.4 研究价值和现实意义 |
2 文献回顾与问题提出 |
2.1 社会学视野中的精神疾病研究 |
2.1.1 多维度的审视:疾病观和精神疾病观 |
2.1.2 烙印和隐喻:刻板印象与精神疾病 |
2.1.3 反精神病学运动:反主流文化的权力争夺 |
2.2 传播学视野中的精神疾病研究 |
2.2.1 再现的政治:医学真实与媒介真实 |
2.2.2 歧视和污名:精神疾病形象的媒介生产 |
2.2.3 历史的追问:精神疾病污名产生的过程 |
2.2.4 权力的运作:政治因素对媒介呈现精神疾病的影响 |
2.3 研究聚焦和问题提出 |
3 研究方法及写作计划 |
3.1 研究设计 |
3.1.1 研究对象与样本选择 |
3.1.2 类目建构与编码指南 |
3.2 精神疾病话语的文本分析 |
3.3 资料分析方式与信度检验 |
3.3.1 量化部分抽样 |
3.3.2 信度检验 |
3.4 研究架构及章节安排 |
4 选择与重组:精神疾病话语的媒介呈现 |
4.1 样本采集 |
4.2 精神疾病议题样本的基本分布 |
4.2.1 报道数量分布与趋势 |
4.2.2 关键词变化之描述 |
4.2.3 形式变量的分布特征 |
4.3 精神病议题样本的内容特征 |
4.3.1 字数篇幅、话语比例和叙述模式特征 |
4.3.2 样本的主题分布和强调主体 |
4.3.3 样本中精神病患的行为形象、价值立场及患病后果呈现 |
4.4 样本中的消息来源分析 |
4.4.1 消息来源和形象建构 |
4.4.2 《人民日报》中精神疾病话语文本中消息来源的时代变迁 |
4.4.3 消息来源与议题分布 |
4.5 精神病话语变迁 |
4.5.1 归因包裹下的话语呈现 |
4.5.2 形象包裹下的话语呈现 |
4.5.3 态度包裹下的话语呈现 |
4.5.4 医治包裹下的话语呈现 |
4.6 小结 |
5 疾病与政治:精神疾病话语的历史变迁 |
5.1 二十世纪四五十年代的精神疾病话语 |
5.1.1 再现“迫害”与“虐待”:作为情感动员精神疾病话语 |
5.1.2 打倒战争“疯子”:国际政治话语中的疯癫隐喻 |
5.1.3 形塑“台湾”和“美帝”:水深火热的精神病高发区 |
5.1.4 “精神病除外”:制度层面的他者化 |
5.2 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精神疾病话语 |
5.2.1 报道“苏修新沙皇”:禁闭异己的精神病院 |
5.2.2 合法性建构:“忆苦”记忆中的精神病话语 |
5.2.3 凝结“一根针”里的阶级情感:精神病疾的中医治疗框架 |
5.2.4 造神运动中的精神疾病话语:毛泽东思想能治神经病 |
5.3 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的精神病话语 |
5.3.1 面目不清的精神病人:典型报道中的典型配角 |
5.3.2 群防群治:精神病的社会管控话语 |
5.3.3 “脑的十年”:精神疾病的医学科学话语呈现 |
5.3.4 “大法”的诅咒、跨文化的迷思与国际政治 |
5.4 新世纪以来的精神病话语 |
5.4.1 抑郁、老年痴呆、自闭:精神疾病话语的分类呈现 |
5.4.2 风险社会:精神疾病的现代性归因和预防 |
5.4.3 从价值判断回归医学判断:精神疾病话语中的司法鉴定 |
5.4.4 巩固合法性的“大病医保”政策:福利框架下的精神疾病话语 |
5.4.5 建构医疗化趋势:“我们大家都有病” |
5.5 本章小结 |
6 结论 |
6.1 政治、媒介与精神疾病话语关系的转向 |
6.1.1 精神疾病话语建构的权力博弈 |
6.1.2 精神疾病话语政治的中国特色 |
6.1.3 精神疾病话语的转向 |
6.2 研究限制与展望 |
6.2.1 研究限制 |
6.2.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内容分析变量赋值表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7)刑事案件司法精神医学鉴定1394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 资料与方法 |
1.1 临床资料 |
1.2 方法 |
2 结果 |
2.1 人口学资料 |
2.2 刑事案件类型 |
2.3 犯罪前科 |
2.4 鉴定诊断 |
2.5 法律能力评定 |
3 讨论 |
(8)3720例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案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 资料与方法 |
1.1 研究对象 |
1.2 研究方法 |
1.3 统计学方法 |
2 结果 |
2.1 人口学资料 |
2.2 不同年份鉴定案例数及诊断结果 |
2.3 案件类型与鉴定诊断 |
2.4 鉴定诊断与责任能力 |
3 讨论 |
3.1 人口学资料的分析 |
3.2 鉴定诊断的分析 |
3.3 案件类型的分析 |
3.4 责任能力的分析 |
(9)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研究 ——以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及其疑似者为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方案 |
第一章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法学理论 |
第一节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有关的法学概念 |
一、 自然人的法律能力 |
二、 自然人的刑事法律能力 |
三、 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
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法定标准 |
一、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标准的立法考察 |
二、 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再分级问题研究 |
第三节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有关的法学理论 |
一、 罪刑法定原则 |
二、 无罪推定原则 |
三、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 |
四、 期待可能性理论 |
第四节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法律规制 |
一、 完善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人的资质管理 |
二、 鉴定启动程序的现实困境与法律规制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医学基础 |
第一节 医学概念、病因和病理学 |
一、 有关医学概念 |
二、 精神障碍的病因学 |
三、 精神障碍的病理学 |
第二节 精神障碍的诊断系统与鉴定标准 |
一、 《CCMD-3》与《ICD-10》的比较 |
二、 245 例刑事责任能力失能者的精神障碍诊断分布 |
第三节 建立《司法精神病理学》的初步构想 |
一、 体系的初步设计 |
二、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司法精神病理学探索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通用原则 |
一、 依法原则 |
二、 科学原则 |
三、 独立原则 |
四、 公开原则及其限度 |
五、 公正原则 |
第二节 伦理准则 |
一、 隐私保护政策 |
二、 药物麻醉分析技术 |
第三节 海布伦法则述评 |
一、 基本结构 |
二、 具体内涵 |
第四节 标准化评定工具 |
一、 国外主要的评定工具 |
二、 标准化工具的改进与应用 |
第五节 基本技术 |
一、 合同评审 |
二、 资料审查 |
三、 鉴定调查 |
四、 精神检查 |
五、 心理测量 |
六、 辅助检查 |
七、 分析论证 |
八、 文书撰写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实务难题 |
第一节 伪装识别与诊断确立难题 |
一、 概况 |
二、 代表性案例:仇某伤人后诈病案 |
三、 难点分析与对策 |
第二节 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 |
一、 概况 |
二、 典型案例 |
三、 难点分析与对策 |
第三节 有多名受害人的案件 |
一、 典型案例 |
二、 难点分析与对策 |
第四节 犯罪行为与精神障碍无关的案件 |
一、 典型案例:精神分裂症患者赵某盗窃案 |
二、 难点评析与对策 |
第五节 毒品所致精神障碍 |
一、 代表性案例:吸毒后杀人案的三次鉴定 |
二、 难点分析与对策 |
第六节 其他难题 |
一、 侵害非妄想对象的案件 |
二、 抑郁症的鉴定难题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意见的查证 |
第一节 几个基本问题 |
一、 “鉴定结论”回归“鉴定意见”的意义探索 |
二、 刑事责任能力司法鉴定意见书评价内容的澄清 |
三、 当前我国刑事责任能力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司法应用现状 |
一、 质证程序不健全 |
二、 审查主体的专业化不足 |
三、 认证标准不够明确 |
第三节 审查方式和内容 |
一、 构建多元化的审查方式 |
二、 健全审查内容 |
三、 完善质证程序 |
四、 特殊事项的处理 |
第四节 鉴定意见冲突及其应用对策 |
一、 精神鉴定意见冲突的类型与发生率 |
二、 原因分析 |
三、 应用对策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总结与展望 |
一、 本研究的主要特色与观点 |
二、 不足之处与今后的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证据关联性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的意义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证据关联性规则概述 |
第一节 证据关联性概述 |
一、证据关联性的概念 |
二、证据关联性的分类 |
第二节 证据关联性规则概述 |
一、证据关联性规则的概念 |
二、证据关联性规则的实质 |
三、证据关联性规则的国外概况 |
评价与建议 |
第二章 证据关联性规则基础理论 |
第一节 证据关联性规则的价值取向 |
一、维护实质正义 |
二、提高司法效率 |
三、贯彻公共政策 |
四、恢复和平安宁 |
第二节 关联性的判定 |
一、关联性的判断标准 |
二、关联性的判断方法 |
第三节 证据关联性规则的基本体系结构 |
一、证据关联性采纳规则 |
二、证据关联性排除规则 |
三、科学证据的关联性规则 |
评价与建议 |
第三章 证据关联性采纳规则 |
第一节 最佳证据规则 |
一、最佳证据规则的概念 |
二、最佳证据规则的立法表达方式考察 |
第二节 单个证据补强规则 |
一、口供补强规则 |
二、其他言词证据补强规则 |
第三节 间接证据印证规则 |
一、间接证据理论概述 |
二、间接证据印证规则的内容 |
第四节 习惯证据的采纳规则 |
一、习惯证据的概念 |
二、习惯证据规则的概念 |
三、习惯证据规则的理论依据 |
评价与建议 |
第四章 证据关联性排除规则 |
第一节 品格证据排除规则 |
一、品格证据排除规则概述 |
二、品格证据排除的理论依据 |
三、被告人品格证据排除规则 |
四、被害人与证人品格证据规则 |
第二节 概率证据排除规则 |
一、概率证据的概念及内容 |
二、概率证据排除的理论依据 |
三、概率证据规则的内容 |
第三节 其他证据关联性排除规则 |
一、事后补救措施关联性排除规则 |
二、和解、答辩中的妥协关联性排除规则 |
三、其他证据关联性排除规则 |
评价与建议 |
第五章 科学证据关联性规则 |
第一节 科学证据的概念辨析 |
一、“科学证据”之既存概念解析 |
二、“科学证据”概念之厘清 |
第二节 专家意见的关联性规则 |
一、专家意见的证据能力规则 |
二、专家意见的可靠性规则 |
第三节 其它科学证据的关联性规则 |
一、测谎结论 |
二、麻醉分析和催眠询问 |
三、警犬识别 |
四、电子证据 |
评价与建议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与参加的项目 |
四、近10年司法精神病鉴定案例的特点及其演变的对照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不同时期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案例特点变迁[D]. 杨蕾. 济宁医学院, 2020(01)
- [2]民国时期的基层司法建设与社会治理研究 ——以四川地区为中心(1927—1949)[D]. 谢健. 南开大学, 2018(03)
- [3]论司法公信的实现 ——以法律话语与意识形态的融通为视野[D]. 刁芳远. 吉林大学, 2017(03)
- [4]19世纪下半期俄国刑事司法制度研究 ——以托尔斯泰的《复活》为线索[D]. 楚盛男.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5]当前我国大学文化危机研究[D]. 周益斌. 华东师范大学, 2016(05)
- [6]精神疾病话语的媒介呈现及框架变迁 ——以《人民日报》为例(1946-2013)[D]. 张晨. 武汉大学, 2014(01)
- [7]刑事案件司法精神医学鉴定1394例分析[J]. 陆强. 广西医学, 2014(10)
- [8]3720例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案例分析[J]. 吕盼,刘建梅,胡峻梅. 华西医学, 2014(08)
- [9]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研究 ——以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及其疑似者为对象[D]. 孙大明. 华东政法大学, 2012(05)
- [10]证据关联性规则研究[D]. 王秋荣. 复旦大学, 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