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38个新品种享有品种权(论文文献综述)
万志前,张成[1](2021)在《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请求权性质与规范构造》文中提出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请求权旨在保护育种者自提出或公告品种权申请至授权期间的利益,其性质应属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该请求权的主体为品种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其行使应满足时间、行为、实际通知等条件。临时保护请求权的效力范围为请求行为人支付适当使用费,该使用费应以许可费为基础,酌情考虑个案因素加以确定。我国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请求权存在权利性质含糊、主体范围狭窄、行使条件不具体及效力范围不明确等问题,应结合UPOV1991文本、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及我国司法实践加以完善,以提高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
李保平[2](2020)在《中国履行《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名古屋议定书》关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生物多样性公约》于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并于1993年12月正式生效,是全球最重要的多边环境公约之一。《公约》确立了三大目标,即:保护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公平公正地分享因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名古屋议定书》是专门针对实现第三个目标而缔结的具体协议。《议定书》规定了利用方获取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应得到提供方的“事先知情同意”,并在“共同商定条件”下与提供方公平公正地分享因利用此等资源而产生的惠益。惠益可包括适当转让技术或提供资金等形式,亦应顾及遗传资源和生物技术的所有权问题。《名古屋议定书》生效后,各缔约方通过立法、行政或政策等措施积极履行公约义务。由于国情和体制的差异性,中国在履行《议定书》时遇到较多的“水土不服”问题,至今尚未建成有效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体系。本文通过系统梳理《议定书》条款,结合中国实际,识别出当前亟待解决的几个关键问题:(1)法律术语“土着和地方社区”在中国的理解和应用。(2)如何实施不同权属类型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3)中国如何协调与《议定书》相关国际文书的关系。解决好上述关键问题有利于我国的履约工作。本研究选取了湖南、广西等少数民族地区作为研究区域,通过民族生态学田野调查,运用多学科交叉、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等方法,比较研究了壮族、瑶族、毛南族等少数民族社区与“土着和地方社区”特征的异同,构建了“土着和地方社区”的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对湖南保靖黄金茶、广西桂林罗汉果等案例进行实地调研和专利审查,探讨了不同权属类型的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模式;通过对广西参与式玉米品种选育、瑶族传统医药知识等案例的实证研究,探讨了在履行《议定书》过程中如何协调与其他相关国际文书的关系,并提出具体的政策建议。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和结果如下:1、法律用语“土着和地方社区”在中国的理解与应用《生物多样性公约》第8(j)条提出了“土着和地方社区”的概念。《名古屋议定书》关于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很多核心条款都涉及到“土着和地方社区”,特别规定了使用方在获取“土着与地方社区”的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时,要征得“土着与地方社区”的“事先知情同意”,并与“土着与地方社区”公平分享惠益。因此,中国履行《名古屋议定书》必须首先要解决“土着和地方社区”的概念及在中国的适用范围。本文在词源和法律文本分析的基础上,提取了国际“土着和地方社区”的基本特征,研究了中国少数民族与“土着与地方社区”的特征异同,建立了“土着与地方社区”评价指标体系。指标体系包括社会、经济、文化和资源环境等4个一级指标,世居性、自我认同、自治权、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等11个二级评价指标及15个辅助量化指标。利用此评价体系与我国广西壮族(马山和那坡县)、瑶族(金秀县)和毛南族(环江县)的基本特征进行比较分析,发现由于广西各少数民族的发展现状差异较大,壮族除黑衣壮支系和地方社区,总体上已不具有“土着与地方社区”的特征,瑶族在地方社区水平上保持了“土着与地方社区”的特征,毛南族在社区水平上保持了“土着与地方社区”的基本特征。由此得出:在履行《名古屋议定书》而辨别少数民族是否具有“土着和地方社区”特征时,不能对整个民族而论,而应以具体的地方社区作为评估单元。这将为我国在履约过程中应对由“土着和地方社区”概念带来的难题,有效实施公约重要条款提供技术支撑。2、不同权属类型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名古屋议定书》规定了适用于获取与惠益分享的遗传资源应是此种资源的原产国或已履行公约而合法获取此种资源的国家,具体如何实施取决于原产国的法律规定。因此,需要进一步追溯和明确遗传资源的原始提供方,以确定遗传资源的权属主体,进而确保遗传资源的原产地提供方能够分享惠益。本研究在分析公约规定和我国相关法律文本的基础上,探讨了遗传资源的权属理论和实际权益应用等问题。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三种遗传资源的原产地类型,探讨了各类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应用模式:(1)原产地社区明确。在原产地社区可认定的情况下,可由该遗传资源的原产地社区代表直接与利用方进行获取与惠益分享的谈判。利用方在获取并利用该类型的遗传资源时,应事先征得社区及其代表的知情同意,然后双方在信息对等的前提下共同商定条件,通过合同或协议的形式分享因开发利用此种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2)原产地社区不能明确。在原产地范围较大(如超出乡域或县域)而不能确定遗传资源具体地方社区的情况下,可由遗传资源的原产地当地政府指定遗传资源主管部门(环保、农业、林业、中医药等)作为具体的权属主体代表履行获取与惠益分享的相关程序。利用方在获取并利用此类遗传资源时,应与地方主管部门在事先知情同意和共同商定条件的原则下公平惠益分享,惠益可用于辖区内该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3)遗传资源具有多个原产地。对于一种遗传资源在多个省份拥有原产地的情况,可由原产地的省级政府作为权属主体代表。涉及国外客体时可由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作为权属主体,直接履行获取与惠益分享的相关程序,惠益可作为生物多样性基金用于促进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3、不同权属类型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规定了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的持有方应为维持传统生活方式的“土着和地方社区”。《名古屋议定书》要求土着与地方社区有效参与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过程,并确保“事先知情同意”和“共同商定条件”原则的实施。我国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类型众多,权属复杂,在履行《名古屋议定书》时将面临严峻挑战。本研究旨在梳理传统知识的不同类型,在相应权属特征的基础上,结合国际公约的相关要求,研究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传统知识的获取与益分享模式:(1)来自于土着和地方社区的传统知识。当获取的传统知识来自具有“土着和地方社区”特征的少数民族地方社区时,当地的少数民族社区应作为该类型传统知识的权属主体,对该类型的传统知识享有共同产权。利用方在获取并利用此类型的传统知识时,须在当地少数民族社区的有效参与下,遵循“事先知情同意”和“共同商定条件”等原则和程序,与当地社区签订“获取与惠益分享”协议合同。(2)来自非土着和地方社区的传统知识。这类传统知识来自不具有“土着和地方社区”特征的地方社区,或者来自个人和家族,或者来自其他收集、保存和使用单位,其权属主体可以是个人、集体社区、单位机构或者国家。对于权属主体为个人、家族和地方社区的,可参照“土着和地方社区”的模式,与传统知识的实际持有人进行惠益分享;对于权属主体为单位机构、国家或者权属主体不能确定的,应由国家指定相应的权属组织代表行使获取与惠益分享的权利。(3)文献化的传统知识。这类传统知识在历史上由我国各民族共同创造,如《本草纲目》等经典药方知识,多数已无法追溯来源及权属,成为国家瑰宝。当国外利用方获取并利用此类传统知识时,国家可指定相关主管部门(如中医药管理局等)作为权属主体实施“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制度条款,并对国外使用的情况进行追踪和监管,将应得惠益用于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等的保护和传承。4、协调相关公约之间的关系除了《名古屋议定书》,其他一些国际文书也涉及到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在这些公约或协定中,有些与《议定书》的原则相一致,有些与《议定书》并不完全一致。中国是这些公约和协定的缔约方(少量为观察员),并由国内不同的政府部门牵头履行。然而,在各自履行相关国际公约和协定时,部门政策和相关行动可能会出现不协调的情况,这将影响国际义务的履行,并有损中国负责任的大国形象。为此,本研究梳理了主要相关国际公约或协定的目标和要点内容,以案例研究的方式分析了“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冲突及协同增效途径。如以广西参与式玉米育种为案例,探讨了新品种保护制度中产权主体分配存在的弊端,针对植物新品种制度中的社区主体产权失衡,提出了产权主体重构的建议;以广西瑶族传统医药知识保护为例,分析了现代知识产权体系对传统知识保护的局限性,提出构建传统知识的特殊保护制度等建议。并以履行相关国际公约和协定时出现的问题,提出履约的协同增效模式和建议。综上,本文运用生态学、民族学及法学等多学科交叉方法,针对中国在履约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关键问题进行了研究。首次构建了适合国际概念和中国国情的“土着和地方社区”评价指标体系,提出以少数民族具体社区作为“土着与地方社区”的评估单元,有效避免了以单一民族作为评估单元造成的履约困难,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实际应用价值,为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实施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创造了条件,也为国家能够全面有效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提供了技术支撑。此外,本文提出的遗传资源信息权、实物财产权等遗传资源权属理论,不同类型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模式可为国家和地方生物多样性立法、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体系的构建提供理论基础和技术支持。
冯冠南[3](2020)在《产业化背景下我国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随着转基因技术的愈发成熟,市场中转基因作物所占的比重也在逐渐加大。20余年的实践经验已经证明,利用转基因技术培育出的转基因作物能够有效推动农业的发展,对缓解我国的农业压力、减轻生态环境负担以及增强国际贸易竞争实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并未批准除棉花和番木瓜之外的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种植,然而近年来我国用来满足国内日常生活、生产应用的需要的玉米、大豆、甜菜等作物的来源主要依赖进口,且大多为转基因作物。长此以往,不但在国内出现了“能吃不能种”的尴尬局面,且不利于我国掌握粮食主权、国际贸易竞争地位,还会使本土转基因作物产业边缘化。根据国务院2006年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2016年《“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将在2020年有一个阶段性结果。转基因抗虫玉米、转基因抗除草剂大豆等重大产品产业化可能即将进入倒计时阶段。在此产业化大背景下,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问题不能忽视。本文以多种法学研究方法为工具,对转基因作物在产业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研究。例如对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创新激励不足的问题、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现实应用受阻的问题、侵害转基因技术专利问题、转基因作物品种权保护问题等,若不及时寻求解决问题的突破口,一旦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纠纷普遍发生,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也会难以推进,进而影响我国农业发展。本研究首先通过资料检索和数据收集,对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进行量化分析,将其在全球的各类型分布现状做出梳理,再围绕我国转基因产业化的政策导向,对目前我国为转基因作物产业化推进的知识产权储备现状做出梳理,将二者进行对比,总结出差距和优势所在。随后,在前述对比结论的基础上,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下,结合现实转基因作物产业化推进的背景,对我国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在创新激励、应用进程、保护方面依旧存在或即将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分析,并通过对其知识产权问题背后成因的挖掘和研究,力求抓住解决问题的突破点。最后,从中国实际出发,针对不同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进步的支持和保护作用,以期为未来我国产业化种植转基因作物出现的知识产权问题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
张璐[4](2020)在《植物品种权证券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植物品种权作为农业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乎粮食安全与国计民生的一项重要知识资产。随着农业科技的不断发展,植物品种的研发和应用日新月异,也推动了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如何利用植物品种权进行证券化融资,成为种业企业和科研机构获得创新动力和发展资金的重要契机。植物品种权证券化想要获得长足的发展,既需要依靠国家相关政策的引导,也需要发挥产权自身的经济与金融特性,在证券化融资方面取得突破。近年来,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鼓励和支持植物品种权证券化的发展,证监会也加大了对相关项目的扶持,为植物品种权证券化发展拓宽道路。通过梳理以往文献发现,已有研究多侧重于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讨论,因此,本文针对植物品种权特性对相关问题展开分析和探讨,以期能够破解植物品种权证券化融资困境,提高行业竞争力。本文从植物品种权的一般理论出发,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整体思路,将理论与实务纳入统一的植物品种权证券化分析框架,运用知识创新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资产定价理论、风险决策理论等,通过数值模拟分析、SPSS统计分析等方法,对植物品种权证券化方式、定价、风险等问题进行系统性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主要研究内容包括:第一,植物品种权证券化概念界定与理论框架。阐述植物品种权证券化的内涵、要素与运作流程,论述委托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价值理论、资产定价理论、风险决策理论等相关理论,构筑和形成了本文的理论研究框架。第二,植物品种权证券化方式。本章对主要国家知识产权证券化方式进行系统的探讨与总结,分析了引入种业保险、引入担保机构、引入“银政企”、引入股权众筹等几种适合植物品种权证券化运行的方式。研究表明,引入股权众筹方式能够符合植物品种权证券化特征。数值模拟结果显示,植物品种权证券化的产品质量信号、项目资金、消费效用等因素都对植物品种权证券化股权众筹有正向影响,植物品种权证券化股权众筹具有可行性与可操作性。第三,植物品种权证券化定价。本章通过总结植物品种权证券化定价的内容和影响因素,归纳出适用于植物品种权证券化定价的方法。研究发现,运用实物期权法进行植物品种权证券化定价具有合理性。仿真结果表明:期权时间、波动率、期权障碍价格都是影响植物品种权证券化定价的重要因素。植物品种权证券化价格仿真实验的结果反映了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对产品定价发行后植物品种权未来收益能力的的预期,为植物品种权证券化的定价提供了参考。第四,植物品种权证券化风险。本章对植物品种权证券化运行和定价过程中的风险进行分析和归类,探讨了风险的形成与传导路径,分析了具有资产证券化性质和具有知识产权特性的风险因素。对植物品种权证券化进行了风险测度和评估,并运用区间直觉模糊梯形算法对多种方案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价,研究结果表明信用风险、价值风险、利率风险、法律风险、技术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市场风险、巨灾风险等都是影响植物品种权证券化运行方案选择的重要指标。第五,植物品种权证券化管理策略。植物品种权证券化是在资产证券化理论体系上建立起来的、以知识产权证券化为基础进行的创新发展。本章根据发达国家知识产权证券化主要方式、运行模式和定价机理及存在的风险,提出了促进植物品种权证券化发展的管理策略。主要从创新策略、监管策略、市场策略、环境策略、法律策略方面提出以下建议: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实现植物品种权证券化创新发展;构建合理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防范金融风险;规范交易市场,维护植物品种权证券化有效运行;优化资源配置,提供良好的植物品种权证券化投融资环境;加强政策法规建设,保障植物品种权证券化高效发展。虽然我国目前推行植物品种权证券化的条件已基本具备,但是仍然还存在一些运行的障碍。为此应当完善相关法规条例,加快推动植物品种权成果转化,促进金融机构与种业企业的合作,健全证券化运行平台和交易体制,为植物品种权证券化的有效运营创造合适的条件。
加洋扎西[5](2020)在《植物新品种侵权证据认定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培育优质、高产农作物新品种是解决我国耕地减少与人口增长下基本粮食安全的有效手段,提高植物新品种保护力度能够促进社会公众培育优质、高产农作物新品种,也是我国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要求。近年来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申请量和授权量逐年提升,植物新品种技术含量逐步提升,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数量逐年增多,且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在植物新品种侵权证据的认定的过程中,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是鼓励培育植物新品种与促进植物新品种种植,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的关键。植物新品种侵权证据认定不同于其他知识产权案件中证据认定,我国有关植物新品种侵权证据认定的研究、法律规定相对较少。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客体是植物繁殖材料,生物科技的发展打破了植物繁殖材料的边界,侵权判定中结合相关证据综合认定繁殖材料,以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司法实践中,降低植物新品种侵权证据认定标准的倾向,在破坏程序公正的同时,侵蚀了社会公众利益。降低植物新品种侵权证据认定过程中司法机关行政化倾向,是实现植物新品种侵权证据认定程序公正的基础。本文从我国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类型出发,结合考察植物新品种侵权相关案例,对植物新品种侵权诉讼中证据认定进行考察、梳理和研究,分析我国植物新品种侵权中证据认定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证据认定的建议。在植物新品种侵权诉讼中,对侵权证据认定标准的降低,甚至法院主动开展取证工作,具有司法行政化倾向,使得侵权诉讼程序逐步进入恶性循环。本文首先从植物新品种权的特征出发,对植物新品种的权利保护范围进行分析;其次植物新品种侵权证据认定的现状出发,结合不同法院相关案例对植物新品种侵权证据认定进行考察;最后从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二元保护的角度,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完善植物新品种侵权证据认定的建议。
李汝敏[6](2020)在《中日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比较研究》文中认为保护植物新品种能够维护遗传资源多样性、促进农业科技创新、推动我国种业的发展,对我国农业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而日本是最早用法律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国家,也是亚洲唯一一个经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转变为1991年文本的国家,其植物新品种相关法律颁布时间早,发展历史悠久,对我国现阶段植物新品种法律发展方向和体系的完善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首先,本文使用了文献综合研究法、数据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以我国和日本的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模式为出发点,对二者保护模式的组成、发展历程和现状进行了调查和分析。其次,本文联系案例,重点对中日植物新品种相关法律在保护对象、权利范围、主要授权要件、权利的产生与保护期限、权利限制、品种登记制度和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进行对比,总结出中日两国在植物新品种法律方面的优势与特色制度,如中国除了利用诉讼手段外还利用行政及调解手段解决侵权纠纷,充分节约了司法资源;《种子法》中对植物新品种权侵权人施以惩罚性赔偿,体现了我国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再如日本的指定种苗制度、统一的品种登记制度、对农民特权的限制性政策等都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激励种子创新提供了便捷有效的方式。第三,通过上述对比,分析出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及相关法律存在的不足,如我国专利法排除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法律位阶不高、缺乏双罚制规定、民事责任不明确、侵权惩罚力度较低以及我国植物新品种法律数量冗杂且存在冲突等。最后,本文立足我国国情对上述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如确立“双轨制”为主体的保护模式、提升《条例》位阶、健全品种侵权双罚制度、完善民事侵权责任、加大侵权处罚力度、删除《种子法》中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内容及协调《条例》和《专利法》的关系等,以求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法律和保护模式,激发我国育种者的育种热情,为打击侵权、平衡育种者和农民的利益以及维护我国农业安全提供更有效的法律保障。
沈成燕[7](2019)在《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共利益条款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中占据重要位置,在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中均有规定。在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公共利益可以作为司法裁判的重要依据,直接对知识产权予以限制,并作为授予知识产权的考量因素。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适用却含糊不清,标准不一。因此,亟需对公共利益条款在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进行梳理和完善,以解决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本文首先从知识产权法中公共利益的内涵入手,论述公共利益的基本范畴,分析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范畴、特征和立法宗旨,然后对我国知识产权公共利益条款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探讨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之理论基础,为界定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完善相关法律条款的司法适用提供理论支撑。通过梳理典型国家知识产权司法实务和国际知识产权争端适用公共利益条款的现状,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之后探讨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条件,分析这些公共利益条款的司法适用实务,对相关典型案件进行研究,概括归纳我国在该领域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的具体措施。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有六章内容:第一章是关于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概述。本章主要分析了公共利益的定义、特征;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范畴、特征及立法宗旨;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规定及其法律效力。通过关于公共利益定义的不同观点的分析,及对“公共”、“利益”两大要素的探讨,可以说,公共利益是与文化、教育、环境、公共健康、公共安全等关系人类生存与发展,代表着不确定的多数人的正当利益。公共利益的主体不确定,其具有社会属性和效力层级性、普遍性和整体性。公共利益条款有广义、中义、狭义之分,本文所研究的是狭义公共利益条款。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条款是指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或类似表述作出具体规定,并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立法条款。我国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制定了诸多公共利益条款,公共利益条款作为授权确权要件、实施强制许可依据、发布禁令限制依据、知识产权行使遵守标准、着作权行政处罚依据、域名注册保留依据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得以体现。第二章是关于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之理论基础。法官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适用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须以利益衡量论、不确定概念之价值补充、比例原则为裁判理论基础。首先,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须根据利益衡量论进行案件利益分析,即基于利益衡量的思考方法进行法律解释,遵循利益的层次结构规律,分析案件中的各项利益,考量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成本与收益,维护公共利益。其次,法官审理此类案件须利用不确定概念之价值补充以具体化公共利益条款。法官在对公共利益及公共利益条款进行价值补充时,应采用类型化的方法,凭借社会经验、法律原则和法益衡量的指引,依据公平正义等理念进行价值补充,不可任意将个人主观情感注入价值补充中。最后,法官在案件审理中要遵循比例原则。比例原则不仅是行政机关,也是司法机关需要遵循的重要原则,在知识产权司法案件审理中,特别是行政案件中,需要遵循这一原则所要求的目的妥当性、手段必要性和法益均衡性。第三章是关于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之域外考察。本章主要分析了公共利益条款在美国、德国知识产权司法中的适用和国际知识产权争端中的适用。美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分散于美国《专利法》等多部成文法和诸多案例法中。这些公共利益条款的法律效力主要包括:立法宗旨、实施强制许可的依据、合理使用的依据、禁令限制依据、披露商业秘密免责依据、专利申请信息披露的要求。美国成文法和案例法所规定的公共利益事由包括:公共健康、公共安全、披露犯罪或侵权行为、美国经济中的竞争性条件、消费者利益、科学进步、艺术进步等。在美国知识产权司法上产生重要影响,与公共利益条款密切相关的重要案例包括罗杰斯案、谷歌数字图书馆案与eBay案。罗杰斯案为言论出版自由的公共利益与商标权冲突时应如何处理提供了具体思路。在谷歌数字图书馆案中,法官确定了此类数字图书馆的公共利益性质。eBay案则表明美国专利制度正朝着严格专利权保护,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创新的方向发展。德国着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条款较美国少,分布在着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等知识产权领域。德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作为权利授予要件、权利行使的要求、实施强制许可的依据、商业秘密保护例外。德国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采用折中式立法模式,其公共利益的范围较之前有所扩展,重视从程序上对公共利益进行规范,并注重衡量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其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中的公共利益事由包括:宪法理念、法治、国家任务、人民基本权利、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能源、消费者保护、文物保护等。在德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适用上产生重要影响的案例主要有教会-学校使用案、盐野义制药公司案。在教会-学校使用案件中,法院确认着作权法规定的教会和学校对作品的合理使用符合宪法。盐野义制药公司案是德国法院支持强制许可首案。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条约大多制定了公共利益条款,并将公共利益条款作为作为条约原则、实施强制许可条件、不予商标注册及拒绝或减少商标保护的原因、作为实验等数据的保密例外、拒绝披露某些信息依据。在知识产权国际争端中,公共利益条款主要适用于强制许可的情形,特别是专利领域。其公共利益内容通常包括公共健康、国防和经济发展。第四章是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的条件。本章分别就知识产权授权确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诉前禁令限制、着作权行政处罚、强制许可中公共利益条款的司法适用条件进行分析。分别针对公共利益条款适用的公共利益事由、主观要件、公共利益损害程度、适用案件类型等条件进行探讨。在知识产权授权确权中,只有当产品及其构成要素直接损害公共利益,并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程度的损害时,才能将其认定为不符合公共利益要求,不授予知识产权或宣告权利无效。在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中,基于利益衡量的考虑,案件中不适用停止侵害请求权所带来的公共利益应当大于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失。诉前禁令中公共利益条款仅适用于简易案件,且须损害重大公共利益时,才可影响诉前禁令的发布。在着作权法中,行政机关因侵权人损害公共利益进行行政处罚的,根据侵权作品的数量、次数或持续时间进行判断侵权程度,只有侵权人的行为达到一定侵权程度,才构成“损害公共利益”,处以行政处罚,除此而外,还必须以侵权人具有主观故意和侵权行为以营利为目的为前提。强制许可对公共利益条款适用的条件最为严格,至今我国尚未出现基于公共利益需求的强制许可。因公共利益原因而实施强制许可的,此种公共利益主要是指为控制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流行疾病、重大环境污染、重大粮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事件,只有在采用强制许可维护公共利益是必要的方式时,才予以适用。第五章是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现状。本章主要从适用具体情况、典型案件、存在的问题三个层次展开分析。我国适用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案件中,行政案件数量明显多于民事案件数量。其中,民事案件审理周期较长,涉及着作权纠纷的案件最多,案件主要分布在北京等13个省市地区。行政案件中商标纠纷最多,占比99%以上。这些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时,面临的核心问题是,什么是公共利益,案件事实是否关系公共利益,以及公共利益条款适用必要性、法律结果等。本章从近年来有较大影响力的案件,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年度典型案例予以公布的案件中,精选出四个典型案例,就法官对这些案件的审理及解决的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适用问题进行分析。最后,通过对我国相关案件,特别是80例样本案例的总结分析,可以看到,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存在公共利益用词不一致、公共利益事由不明确、公共利益判断标准缺失、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公共利益认定机制不规范、公共利益条款适用裁判不一等问题。第六章是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之完善。本章主要从细化公共利益类型、确定公共利益事由、完善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方法、统一公共利益用词、确定公共利益判断标准、畅通公众参与公共利益认定机制六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公共利益的类型化可以使“公共利益”在实践中更具有操作性,本章首先对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进行详细分类。在正向类别上将公共利益分为国家安全、经济秩序、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公共资产、公共事业、弱势群体保护、社会公共规则等八种类型。在反向类别上,将个人利益、国家机关利益、行业组织利益、某职业群体利益、公司等团体利益排除公共利益范围。其次,进行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事由探讨。分别就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中的公共利益事由进行分析。着作权法中的公共利益涉及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科学文化事业及经济秩序。我国专利法中的公共利益总的来说主要是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商标法上的公共利益主要是保护消费者不被欺骗的利益和保护各市场主体通过商标自由竞争的利益。其他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主要是保障农业安全、维护生物多样性、公共的非商业使用等事由。再次,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司法适用也需采取适当方法。法官在案件中对公共利益进行判断时,采取实质性判断与形式性判断相结合的方式,在案件的审理中,处理好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衡量。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构建针对个案的法律分析范式及建立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案例指导制度,规范此类案件的审理及裁判。最后,通过统一使用“公共利益”一词来表述公共利益;确定公共利益判断的数量标准、受益标准、法定标准、合理性标准;保障当事人及其他公众对于公共利益认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意见表达权等其他措施,以实现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的统一与完善。
刘龙[8](2018)在《我国花卉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研究 ——基于专利情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花卉产业是集社会、经济、生态三者效益为一体的活力产业。2013年国家林业局正式公布了《全国花卉产业发展规划(2010-2020)》,为我国花卉产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机遇,也为建造美丽新中国添加了新能源。我国依托自然地理优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花卉科研工作者的精心培育,花卉产业效益逐步提升、产业格局初步形成、产品结构逐步优化、龙头企业渐成规模、产品品牌不断提升,成为我国重要产业之一。但是,由于我国花卉产业起步时间较晚,发展时间较短,科研人员总体素质较为偏低,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花卉产业相比,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因此,对我国的花卉知识产权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全面开展,我国大力发展和其他国家进行技术转移和技术贸易,更加凸显了我国在花卉品种方面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不够,导致我国独有的优势花卉资源大量流失的问题。因此,知识产权保护下的无形资产在花卉产业科技创新和花卉产业技术贸易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本文首先以专利竞争情报理论为指导,在对我国和世界花卉新品种进行专利情报分析的基础上,借助SWOT分析法对我国和国外的花卉产业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比较,分析出出我国花卉产业优势和劣势。针对我国花卉知识产权保护的优势继续进行加强,而针对劣势,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花卉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及方法。力求在我国“一带一路”战略重大战略的实施过程中,为我国大力发展花卉产业的道路上尽一份绵力。
胡芬[9](2018)在《植物新品种权立法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植物新品种权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其立法保护关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建设、农林产业发展及生态文明建设。随着育种技术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增加,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立法体系的局限性凸显:《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位阶低,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需要;品种权立法内容不完善,缺少对实质性派生品种的保护,受保护的植物品种范围和品种权的权利范围狭窄,缺少在先权和权利穷竭原则的规定,农民权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不明确,遗传资源惠益分享机制未确立。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立法滞后及品种权保护意识淡薄。国外在植物新品种保护立法方面有成功经验:美国采用专门法和专利法相结合的保护模式,形成了完善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立法体系;日本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囊括所有植物种类,育种者权利范围较大;印度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中纳入遗传资源惠益分享机制,将农民权与育种者权置于同等保护地位。借鉴国际条约和典型国家的立法经验,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立法保护的对策主要有:提高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立法位阶,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的立法内容。依据激励创新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整合《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从增设实质性派生品种的保护、扩大受保护的品种范围和品种权权利范围三个方面来扩大我国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范围,从增设权利穷竭原则和在先权的规定及明确农民权的适用三个方面来健全品种权权利限制制度,同时确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机制,完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实现对植物新品种权的有效保护。
卢东洋[10](2017)在《利益平衡视角下的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生物技术水平是衡量一国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准,现已成为国际竞争中各国激烈争夺的战略制高点。植物新品种作为生物技术创新的重要成果,加强对其保护是激励育种研发、促进育种产业发展、保障农业安全的重要举措。主要发达国家为了保障、扩张其全球利益,极力推动对植物新品种进行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从而凭借其经济技术优势实现对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育种及相关产业的控制。虽然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的逐步提高是知识经济时代的必然趋势,但是我国现阶段存在农业育种创新能力不足、植物遗传资源流失严重、农业基础薄弱、农民生活水平有待提高、育种产业发展滞后等问题。在这种国际国内背景之下,对植物新品种保护中的各方利益进行深入分析,综合考虑激励育种创新、保护植物遗传资源提供者及农民种植者利益、防范粮食安全风险以及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多重目标,对解决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中存在的利益失衡,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平衡各方主体利益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具有重大意义。本研究首先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基本理论进行了梳理。界定了植物新品种,回顾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起源与发展历程,揭示了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的意义,并阐述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学理论基础。其次,对植物新品种保护进行了利益分析。分析了植物新品种保护中存在的四对主要矛盾:育种者利益之间、育种者利益与遗传资源提供方利益之间、育种者利益与农民种植者利益之间、育种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矛盾,指出了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中实现利益平衡的重要性、需要考量的因素,并结合现实国情分析了我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中所应追求的利益平衡。再次,梳理了我国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并分析了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处理以上四对主要矛盾中存在的相对利益失衡。又次,分析了现今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格局,并从后续育种者、遗传资源提供方、农民种植者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四个方面对美国、欧盟与印度、非洲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作了对比分析,并总结出了相应启示。最后,总结了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并针对我国现行制度中存在的相对利益失衡,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提出了相应完善建议。
二、38个新品种享有品种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38个新品种享有品种权(论文提纲范文)
(1)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请求权性质与规范构造(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请求权的性质 |
(一)临时保护请求权性质的不同观点 |
(二)临时保护请求权应属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
三、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请求权的行使主体 |
(一)品种申请人 |
(二)品种权人 |
(三)其他权利持有人 |
四、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请求权的适用条件 |
(一)时间条件 |
1.发生期间(临时保护期) |
2.诉讼时效 |
(二)行为及目的条件 |
(三)实际通知 |
五、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请求权的效力范围 |
(一)以许可费为基础确定返还数额 |
(二)不延及繁殖材料的后续使用 |
六、结论 |
(2)中国履行《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名古屋议定书》关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进展 |
1.2.1 概念术语及适用范围 |
1.2.2 有关产权理论的评析 |
1.2.3 《名古屋议定书》与相关国际文书的关系 |
1.2.4 尚未解决的一些关键问题 |
1.3 选题目的、意义 |
第二章 研究目标、内容和方法 |
2.1 研究目标 |
2.2 研究内容 |
2.2.1 中国履行《名古屋议定书》的主要问题梳理 |
2.2.2 “土着和地方社区”的概念理解与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2.2.3 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的权属与“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实施 |
2.2.4 相关国际文书与《名古屋议定书》的协调关系 |
2.3 研究方法 |
2.3.1 文献研究 |
2.3.2 专家咨询 |
2.3.3 实证研究 |
2.3.4 数理统计分析 |
2.4 研究选点和时间安排 |
2.4.1 研究区域 |
2.4.2 选点原因 |
2.4.3 时间安排 |
2.5 研究技术路线 |
第三章 中国实施《名古屋议定书》的主要问题梳理 |
3.1 《名古屋议定书》的产生背景及谈判的焦点问题 |
3.1.1 《名古屋议定书》的产生背景 |
3.1.2 《名古屋议定书》谈判的焦点 |
3.2 《名古屋议定书》主要条款的梳理 |
3.3 中国实施《名古屋议定书》待解决的几个关键问题 |
3.3.1 法律术语“土着和地方社区”在中国的理解和应用 |
3.3.2 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的权属和“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实施 |
3.3.3 相关国际文书与《名古屋议定书》的协调关系 |
第四章 “土着与地方社区”的理解与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4.1 问题的提出 |
4.2 “土着和地方社区”概念的理解 |
4.2.1 “土着和地方社区”的词源分析 |
4.2.2 国际组织和不同公约对“土着与地方社区”的理解 |
4.2.3 中国对“土着”和“少数民族”的理解 |
4.2.4 研究假设 |
4.3 “土着与地方社区”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4.3.1 “土着和地方社区”特征指标的筛选与评价 |
4.3.2 “少数民族社区”与“土着与地方社区”的特征比较研究 |
4.3.3 “土着与地方社区”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4.3.4 评价指标体系的有效性和验证性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的权属及“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实施 |
5.1 要点概述 |
5.1.1 《公约》关于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权属的规定 |
5.1.2 中国实施公约有关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
5.2 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的权属理论问题研究 |
5.2.1 遗传资源的“信息权”和“实物财产权” |
5.2.2 不同类型相关传统知识的权属划分 |
5.3 不同权属类型的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模式研究 |
5.3.1 原产地社区可确定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模式 |
5.3.2 原产地社区不确定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模式 |
5.3.3 多个原产地情况下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模式 |
5.3.4 小结 |
5.4 不同权属类型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 |
5.4.1 “土着和地方社区”持有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 |
5.4.2 非“土着和地方社区”持有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 |
5.4.3 文献化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 |
5.4.4 小结 |
第六章 相关国际协定与《名古屋议定书》的协调关系 |
6.1 《名古屋议定书》与相关国际文书的关系 |
6.1.1 《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中的获取与惠益分享 |
6.1.2 《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与《名古屋议定书》的关系 |
6.1.3 TRIPS与《名古屋议定书》的冲突关系及其协调 |
6.1.4 WIPO及相关公约对传统知识的保护 |
6.2 中国履行相关公约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
6.2.1 社区在传统品种保育和新品种选育中的权利 |
6.2.2 现代知识产权体系对我国传统知识的保护 |
6.3 不同国际规则下我国实施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几点建议 |
6.3.1 协调粮食与农业遗传资源相关公约的关系 |
6.3.2 制衡新品种产权保护制度中的农民权 |
6.3.3 构建特殊保护制度,保障少数民族社区的权益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主要结论与建议 |
7.1 主要结论 |
7.1.1 中国履行《名古屋议定书》关键问题的识别 |
7.1.2 “土着与地方社区”在中国的理解及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7.1.3 关于我国遗传资源的权属理论的提出 |
7.1.4 遗传资源不同原始提供方类型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模式 |
7.1.5 协调不同公约关系,促进《名古屋议定书》在中国的实施 |
7.2 主要建议 |
7.2.1 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体系的构建 |
7.2.2 发挥民族地区制度先行的试点示范作用 |
7.2.3 加强对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保护与惠益分享的宣传教育 |
7.3 本文的创新之处 |
7.3.1 研究方法 |
7.3.2 理论概念 |
7.3.3 研究成果应用 |
7.4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ABS相关英文缩略词 |
附录2 少数民族社区自我认同的问卷设计 |
附录3 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的民族生态学调查提纲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3)产业化背景下我国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缘起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2 研究现状述评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创新点与难点 |
1.4.1 研究的创新点 |
1.4.2 研究的难点 |
2 我国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发展及其知识产权储备现状 |
2.1 我国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 |
2.2.1 我国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现状 |
2.2.2 我国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发展趋势 |
2.2 产业化对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的具体要求 |
2.3 产业化背景下我国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储备现状 |
2.3.1 转基因作物专利分布现状 |
2.3.2 已获得转基因作物安全证书的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情况 |
2.3.3 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中植物新品种保护概况 |
2.3.4 小结 |
3 我国与转基因作物产业化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考察 |
3.1 激励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研发的法律制度 |
3.1.1 财政投入及投资制度 |
3.1.2 税收优惠制度 |
3.2 规范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应用的法律制度 |
3.2.1 转让制度 |
3.2.2 许可制度 |
3.3 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及保护体制 |
3.3.1 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
3.3.2 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保护体制 |
4 产业化背景下我国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面临的困境 |
4.1 未能形成以企业为主的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研发环境 |
4.1.1 我国财政投入集中在高校或科研院所 |
4.1.2 有关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研发的税收优惠力度不高 |
4.2 相关配套法律不完善,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应用受阻 |
4.2.1 转基因作物品种审定与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范缺失 |
4.2.2 部分法律规定可操作性不高 |
4.2.3 社会中间层主体参与不足 |
4.3 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不足 |
4.3.1 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保护模式选择范围较窄 |
4.3.2 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保护与农民留种权之间存在冲突 |
4.3.3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立法阶层较低 |
4.3.4 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侵权标准不明确,侵权处罚力度较低 |
4.3.5 权利人维权困难 |
5 解决产业化背景下我国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问题的建议 |
5.1 强化我国转基因作物种业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
5.1.1 有针对性的加大财政投入 |
5.1.2 完善创新激励税收优惠制度 |
5.2 完善相关配套法律,促进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应用 |
5.2.1 对转基因作物品种审定及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范进行补白 |
5.2.2 提高法律可操作性 |
5.2.3 对促进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应用的其他思考 |
5.2.4 建立健全社会中间层主体参与机制 |
5.3 提高我国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
5.3.1 考虑增加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
5.3.2 在转基因作物领域合理限制农民留种权 |
5.3.3 适时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
5.3.4 加强对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行政及司法保护重视程度 |
5.3.5 明确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侵权标准,加大侵权处罚力度 |
6 研究结论与未来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研究生期间主要的学术成果 |
附录二 研究生期间的学术活动及所获荣誉 |
致谢 |
(4)植物品种权证券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变量注释表 |
1 绪论 |
1.1 选题依据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6 论文创新点 |
2 植物品种权证券化概念界定与理论框架 |
2.1 植物品种权证券化内涵界定 |
2.2 植物品种权证券化的要素与运作流程 |
2.3 植物品种权证券化相关理论与理论框架 |
2.4 本章小结 |
3 植物品种权证券化方式 |
3.1 主要国家知识产权证券化方式 |
3.2 植物品种权证券化的主要方式 |
3.3 植物品种权证券化股权众筹 |
3.4 本章小结 |
4 植物品种权证券化定价 |
4.1 植物品种权证券化定价基础 |
4.2 植物品种权证券化定价方法 |
4.3 植物品种权证券化定价模型构建与分析 |
4.4 植物品种权证券化价格仿真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5 植物品种权证券化风险 |
5.1 植物品种权证券化的风险形成与传导 |
5.2 植物品种权证券化风险测度 |
5.3 基于区间直觉模糊梯形的植物品种权证券化风险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6 植物品种权证券化管理策略 |
6.1 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实现植物品种权证券化创新发展 |
6.2 构建合理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防范金融风险 |
6.3 规范交易市场,维护植物品种权证券化有效运行 |
6.4 优化资源配置,提供良好的植物品种权证券化投融资环境 |
6.5 加强政策法规建设,保障植物品种权证券化高效发展 |
7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植物品种权证券化调查问卷 |
附录2 植物品种权证券化风险因素调查问卷 |
附录3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5)植物新品种侵权证据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及创新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 |
第一节 植物新品种授权保护 |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概念 |
二、植物新品种权授权保护客体 |
第二节 植物新品种的授权 |
一、植物新品种授权的实质条件 |
二、植物新品种授权的形式条件 |
第三节 植物新品种权权利范围及其限制 |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范围 |
二、植物新品种权人行使权利的限制 |
第二章 植物新品种侵权证据认定现状考察 |
第一节 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区分 |
一、植物新品种权侵权行为类型 |
二、假冒授权品种 |
第二节 我国植物新品种侵权证据认定现状 |
一、审判实务中证据保全现状 |
二、审判实务中取证现状 |
三、审判实务中证据鉴定现状 |
四、审判实务中证据认证现状 |
第三节 植物新品种侵权证据认定分析 |
一、证明主体资格的证据认定 |
二、植物材料用途的证据认定 |
三、证明侵权行为的证据认定 |
四、证明侵权后果的证据认定 |
第三章 侵权证据认定中的植物新品种权二元保护 |
第一节 二元体制下植物新品种权保护 |
一、二元体制下植物新品种的保护 |
二、司法救济与行政保护的混淆 |
第二节 植物新品种侵权证据认定的价值导向 |
一、强化植物新品种侵权证据认定的程序公正 |
二、植物新品种权司法保护趋势 |
第三节 完善植物新品种侵权证据认定的建议 |
一、强化行政执法力度 |
二、完善取证方式 |
三、制定统一证据认定标准 |
四、完善植物新品种证据鉴定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中日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2 植物新品种相关权利概述 |
2.1 植物新品种的概念和特征 |
2.2 植物新品种权的概念和特征 |
2.3 植物新品种专利权的概念和特征 |
2.4 本章小结 |
3 中日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的比较 |
3.1 中国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模式 |
3.1.1 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的历史沿革 |
3.1.2 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的现状 |
3.2 日本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模式 |
3.2.1 日本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的历史沿革 |
3.2.2 日本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的现状 |
3.3 中日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比较分析 |
4 中日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比较 |
4.1 中国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 |
4.1.1 中国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对象 |
4.1.2 中国植物新品种权授权要件 |
4.1.3 中国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内容和限制 |
4.1.4 中国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
4.2 日本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 |
4.2.1 日本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对象 |
4.2.2 日本植物新品种权授权要件 |
4.2.3 日本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内容和限制 |
4.2.4 日本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
4.3 中日植物新品种权比较分析 |
4.3.1 保护对象的比较与分析 |
4.3.2 授权要件的比较分析与分析 |
4.3.3 权利内容和限制的比较与分析 |
4.3.4 法律责任的比较与分析 |
5 中日植物新品种专利权的比较 |
5.1 中国植物新品种专利权的保护 |
5.1.1 中国植物新品种专利权的保护对象 |
5.1.2 中国植物新品种专利权的授权要件 |
5.1.3 中国植物新品种专利权的权利内容和限制 |
5.1.4 中国植物新品种专利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
5.2 日本植物新品种专利权的保护 |
5.2.1 日本植物新品种专利权的保护对象 |
5.2.2 日本植物新品种专利权的授权要件 |
5.2.3 日本植物新品种专利权的权利内容和限制 |
5.2.4 日本植物新品种专利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
5.3 中日植物新品种专利权比较分析 |
5.3.1 保护范围的比较与分析 |
5.3.2 授权要件的比较与分析 |
5.3.3 权利内容和限制的比较与分析 |
5.3.4 法律责任的比较与分析 |
6 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建议 |
6.1 确立“双轨制”为主体的保护模式 |
6.2 完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条例》 |
6.2.1 扩大《条例》保护对象范围 |
6.2.2 延长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期限 |
6.2.3 限制农民特权 |
6.2.4 建立统一的品种登记制度 |
6.2.5 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
6.2.6 健全品种侵权双罚制度 |
6.2.7 完善民事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
6.3 完善《专利法》 |
6.3.1 承认植物品种的可专利性 |
6.3.2 排除农民特权 |
6.4 协调《专利法》与《条例》之间的关系 |
6.5 删除《种子法》中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内容 |
6.6 提升《条例》法律位阶 |
6.7 加大法律规制力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7)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述评 |
三、研究方法 |
四、主要创新 |
第一章 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概述 |
第一节 公共利益的涵义分析 |
一、公共利益的定义 |
二、公共利益的特征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范畴 |
一、知识产权法的范畴 |
二、公共利益条款的范畴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特性 |
一、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特征 |
二、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立法宗旨 |
第四节 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条款 |
一、我国知识产权法关于公共利益条款的规定 |
二、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法律效力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之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利益衡量论 |
一、利益衡量论的内涵 |
二、利益衡量论是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的衡量方式 |
第二节 不确定概念价值补充 |
一、不确定概念价值补充的内涵 |
二、不确定概念价值补充是公共利益条款具体化方法 |
第三节 比例原则 |
一、比例原则的内涵 |
二、比例原则是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的手段依据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之域外考察 |
第一节 美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 |
一、美国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条款 |
二、美国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事由 |
三、美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典型案件梳理 |
第二节 德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 |
一、德国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条款 |
二、德国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事由 |
三、德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典型案件梳理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公共利益条款适用 |
一、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公共利益条款 |
二、知识产权国际争端适用公共利益条款情况梳理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的条件 |
第一节 授权确权中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的条件 |
一、须有损害较大公共利益的情形 |
二、大多均可适用于申请期间及授权后 |
三、不以主体主观恶意为要件 |
四、以产品或其要素进行认定 |
第二节 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中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条件 |
一、适用于已认定为侵权的行为 |
二、停止侵权行为有损公共利益 |
第三节 诉前禁令限制中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条件 |
一、适用于较为简单的案件 |
二、停止有关行为将损害重大公共利益 |
三、适用于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行为 |
第四节 着作权行政处罚中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条件 |
一、造成一定的公共利益损害后果 |
二、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侵权的恶意 |
第五节 强制许可中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条件 |
一、基于重大公共利益目的 |
二、非公共利益必要不介入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现状 |
第一节 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概述 |
一、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概况 |
二、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具体情况 |
第二节 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适用典型案例分析 |
一、微信案:商标注册中的公共利益考量 |
二、周正树案:专利授权中的妨害公共利益认定 |
三、星河湾案: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中的公共利益范围 |
四、泰山石膏公司案:其他不良影响中的公共利益因素 |
第三节 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存在的问题 |
一、公共利益用词不一致 |
二、公共利益事由不明确 |
三、公共利益判断标准缺失 |
四、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 |
五、公共利益认定机制不规范 |
六、公共利益条款适用裁判不一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之完善 |
第一节 细化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之公共利益类型 |
一、知识产权法中公共利益类型化的价值 |
二、划分知识产权法中公共利益的具体类型 |
第二节 确定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公共利益事由 |
一、着作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公共利益事由的确定 |
二、专利法公共利益条款公共利益事由的确定 |
三、商标法公共利益条款公共利益事由的确定 |
四、其他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公共利益事由的确定 |
第三节 完善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方法 |
一、完善法官的公共利益判断方法 |
二、构建针对个案的法律分析范式 |
三、建立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案例指导制度 |
第四节 完善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的其他措施 |
一、统一公共利益用词 |
二、确定公共利益判断标准 |
三、畅通公众参与公共利益认定机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8)我国花卉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研究 ——基于专利情报(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研究背景 |
1.1.2 本课题的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花卉发展现状 |
1.2.1 国内花卉产业整体发展现状 |
1.2.2 国外花卉产业发展现状 |
1.2.3 简要述评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简要评述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1.6 研究创新点 |
2 相关概念和基本理论 |
2.1 相关概念 |
2.1.1 一带一路 |
2.1.2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 |
2.1.3 花卉、花卉知识产权、农业知识产权 |
2.2 基本理论 |
2.2.1 专利竞争情报 |
2.2.2 优劣势分析法(SWOT) |
3 花卉新品种分析 |
3.1 国内花卉新品种分析 |
3.1.1 总量分析 |
3.1.2 我国植物新品种的申请分析 |
3.1.3 授权品种分析 |
3.2 国际植物新品种分析 |
3.2.1 总量分析 |
3.2.2 地区分析 |
3.2.3 国家分析 |
4 利用专利情报SWOT分析法对我国花卉知识产权的分析 |
4.1 我国花卉知识产权实施的优势 |
4.1.1 植物新品种授权数量增长快速 |
4.1.2 相比国外,国内花卉新品种申请量和授权率更高 |
4.1.3 申请单位中企业为主,科研院所和院校为辅 |
4.2 我国花卉知识产权实施的劣势 |
4.2.1 我国花卉花卉从业人员整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
4.2.2 花卉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 |
4.2.3 我国拥有的自主花卉知识产权数量较少 |
4.2.4 没有全面调动从事花卉科研工作的人员的积极性 |
4.2.5 我国花卉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机制相对不健全、不完善 |
4.2.6 企业缺少对知识产权的管理 |
4.2.7 国外对中国高筑花卉知识产权壁垒 |
4.3 我国花卉知识产权实施的机会 |
4.3.1 我国地理位置优势 |
4.3.2 顺应时代,花卉市场潜力巨大 |
4.3.3 我国花卉产业发展步入国际化 |
4.3.4 花卉产品需求结构多元化 |
4.4 我国花卉知识产权实施的威胁 |
4.4.1 面临全球竞争 |
4.4.2 全球经济不景气 |
5 我国的花卉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及方法 |
5.1 “一带一路”战略下我国国际贸易现状 |
5.2 国际花卉贸易发展趋势 |
5.3 我国的花卉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及方法 |
5.3.1 提升我国知识产权人维权意识 |
5.3.2 构建花卉知识产权信息平台 |
5.3.3 培养专业的花卉知识产权人才,建设专业队伍 |
5.3.4 根据国情逐步完善相关政策和法规 |
5.3.5 制定高效的花卉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机制 |
5.3.6 构建花卉行业中介机构和协会内设机构 |
6 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植物新品种权立法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及内容 |
2 植物新品种权立法保护概述 |
2.1 植物新品种权概述 |
2.1.1 植物新品种权的概念 |
2.1.2 植物新品种权的特征 |
2.1.3 植物新品种权的性质 |
2.2 植物新品种权立法保护的必要性和意义 |
2.2.1 植物新品种权立法保护的必要性 |
2.2.2 植物新品种权立法保护的意义 |
2.3 植物新品种权立法保护的起源与发展 |
2.3.1 植物新品种权立法保护的起源 |
2.3.2 植物新品种权立法保护的发展 |
3 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立法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 立法现状及实施效果 |
3.1.1 立法现状 |
3.1.2 实施效果 |
3.2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3.2.1 存在的问题 |
3.2.2 产生问题的原因 |
4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立法实践及启示 |
4.1 国际条约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 |
4.1.1 UPOV公约的相关规定 |
4.1.2 TRIPs协定的相关规定 |
4.1.3 CBD公约和ITPGR条约的相关规定 |
4.2 典型国家对植物新品种的立法保护 |
4.2.1 美国 |
4.2.2 日本 |
4.2.3 印度 |
4.3 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启示 |
4.3.1 根据国情选择保护方式 |
4.3.2 加强品种权立法与专利法的衔接 |
4.3.3 注意品种权与农民权的平衡 |
5 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立法保护的完善 |
5.1 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立法的原则 |
5.1.1 激励创新原则 |
5.1.2 利益平衡原则 |
5.2 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立法的建议 |
5.2.1 提升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立法位阶 |
5.2.2 完善植物新品种权立法的内容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利益平衡视角下的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现有研究评述 |
1.4 研究设计与分析思路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框架与路线 |
1.5 研究的创新点与难点 |
1.5.1 研究的创新点 |
1.5.2 研究的难点 |
2 植物新品种保护基本理论 |
2.1 植物新品种保护概述 |
2.1.1 植物新品种的界定 |
2.1.2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起源与发展 |
2.1.3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意义 |
2.2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学理论基础 |
2.2.1 宏观调控理论 |
2.2.2 农民发展权理论 |
2.2.3 利益与利益机制理论 |
3 植物新品种保护中的利益分析 |
3.1 植物新品种保护中的利益矛盾 |
3.1.1 育种者之间的利益矛盾 |
3.1.2 育种者利益与植物遗传资源提供方利益的矛盾 |
3.1.3 育种者利益与农民种植者利益的矛盾 |
3.1.4 育种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矛盾 |
3.2 植物新品种保护中利益平衡的重要性 |
3.3 植物新品种保护中利益平衡的主要考量因素 |
3.3.1 育种技术水平 |
3.3.2 植物遗传资源状况 |
3.3.3 农民生存状况 |
3.3.4 育种产业发展程度 |
3.4 我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中追求的利益平衡 |
4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
4.1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有相关立法梳理 |
4.1.1 国家法律法规 |
4.1.2 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制定的部门规章 |
4.1.3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 |
4.2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存在的缺陷 |
4.2.1 育种者之间利益的相对失衡 |
4.2.2 育种者利益与植物遗传资源提供方利益的相对失衡 |
4.2.3 育种者利益与农民种植者利益的相对失衡 |
4.2.4 育种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对失衡 |
5 域外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分析与启示 |
5.1 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格局分析 |
5.1.1 主要发达国家在TRIPS协议和UPOV公约下强化商业育种者利益 |
5.1.2 广大发展中国家寻求各方利益的平衡保护 |
5.2 美、欧与印、非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比较分析 |
5.2.1 后续育种者利益 |
5.2.2 植物遗传资源提供方利益 |
5.2.3 农民种植者利益 |
5.2.4 社会公共利益 |
5.3 域外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6 利益平衡视角下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完善 |
6.1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原则 |
6.1.1 符合本国国情原则 |
6.1.2 鼓励创新原则 |
6.1.3 社会本位原则 |
6.2 平衡育种者之间利益的制度完善 |
6.2.1 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 |
6.2.2 完善“育种者豁免”规则 |
6.3 平衡育种者利益与植物遗传资源提供方利益的制度完善 |
6.3.1 明确植物遗传资源的双重权利主体 |
6.3.2 建立育种者获取植物遗传资源的事先知情同意规则 |
6.3.3 建立育种者与植物遗传资源提供方之间的惠益分享规则 |
6.3.4 完善植物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 |
6.4 平衡育种者利益与农民种植者利益的制度完善 |
6.4.1 细分“农民特权”的主体 |
6.4.2 限定“农民特权”的客体 |
6.4.3 明确“农民特权”的内容 |
6.4.4 对“终止子”技术作出规定 |
6.5 平衡育种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完善 |
6.5.1 完善强制许可制度 |
6.5.2 完善植物品种权的授予条件 |
6.5.3 建立植物品种权授权前的风险评估制度 |
7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研究生期间主要学术成果 |
附录B 研究生期间学术活动及获奖情况 |
致谢 |
四、38个新品种享有品种权(论文参考文献)
- [1]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请求权性质与规范构造[J]. 万志前,张成. 电子知识产权, 2021(03)
- [2]中国履行《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名古屋议定书》关键问题研究[D]. 李保平. 中央民族大学, 2020(03)
- [3]产业化背景下我国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问题研究[D]. 冯冠南. 华中农业大学, 2020(02)
- [4]植物品种权证券化研究[D]. 张璐.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6)
- [5]植物新品种侵权证据认定研究[D]. 加洋扎西. 兰州大学, 2020(01)
- [6]中日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比较研究[D]. 李汝敏. 东北林业大学, 2020(02)
- [7]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研究[D]. 沈成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2)
- [8]我国花卉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研究 ——基于专利情报[D]. 刘龙. 云南大学, 2018(01)
- [9]植物新品种权立法保护研究[D]. 胡芬.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2018(12)
- [10]利益平衡视角下的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研究[D]. 卢东洋. 华中农业大学, 20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