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提出全面电力竞争计划(论文文献综述)
苏贲[1](2020)在《售电侧放开下电力市场化交易模式研究》文中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电力工业建设竿头直上。但是,电网企业计划性发展所形成的垂直一体化垄断式经营模式已无法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绝对性作用,我国进行了多次电力改革。当前,售电侧市场化改革显效呈着,在经济发达区域已形成售电业务群雄逐鹿的态势。对于电网企业,其地位已由传统售电主体转变为市场化竞争的参与者,如何更好地融入改革,提升核心竞争力,已经成为了新一轮电改后企业发展的重大课题,对售电侧开放下电力市场化交易模式改革进行研究显得尤为必要。首先,以我国当前电力交易模式为研究对象,分析了统购统销单边模式和多买多卖双边模式两种交易模式分别对电力价格定价、市场交易效率以及供需关系反映能力的影响;为借鉴国外成熟电力市场的改革经验,通过文献对美国、欧洲等电力交易市场进行研究,分析了集中式与分散式两种不同电力交易模式的特点。对新一轮电力改革背景和我国售电侧放开发展历程进行梳理,分析了售电侧放开后地方性电网企业、前向一体化的发电企业、工业园区售电公司以及未知独立售电公司将会对电网企业产生的影响。其次,对比分析了广东、浙江两地电力市场试点情况,对两地电力市场试点情况进行了经验总结。并结合国外成功经验,完善了售电侧放开下电力市场化交易模式的总体设想,采用电力市场初级发展阶段、中级发展阶段、成熟发展阶段分步实施的措施构建我国电力市场化交易模式,构建了售电侧放开下电力市场化交易基本框架模式,提出了售电侧放开下电力市场化交易模式完善建议。最后,分析了新一轮电改后的电力市场化交易风险,并提出了建立大数据电力交易平台、信息管理体系、黑名单制度三项风险应对措施。并从电网企业的角度出发,分析了电网企业售电侧放开前后运营及盈利的变化,对其售电侧放开后的企业定位和应对措施提出了建议。
刘滢泉[2](2020)在《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充足、可持续的能源供给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障。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能源消费水平的提高,能源需求和生产之间的不平衡的矛盾愈加严重。能源的来源有很多不同种类,当前,世界能源使用很大程度上依赖化石燃料。大量化石燃料的使用、燃烧会带来酸雨、雾霾等严重的环境污染、破坏,产生的大量二氧化碳更会引起全球性的“温室效应”。“温室效应”带来的气候变化是当前人类面临的最大威胁,危及地球生态安全和人类生存与发展,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化石燃料大量使用在造成严重环境、气候问题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可再生带来的能源枯竭问题。化石燃料大量使用在造成严重环境、气候问题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可再生带来的能源枯竭问题。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促使国际社会的能源危机、能源安全等问题浮出水面,也让许多国家更清醒地意识到能源供给持续性和发展新能源的重要性。全球范围内屡次发生的核事故,尤其是日本福岛核电站泄漏事件引发了人类对核能安全的不信任。一些国家相继宣布“弃核”,并努力实现从核电到可再生能源的转换。因此,寻找替代能源,成为各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可再生能源低碳、清洁、可持续的优点,赢得了世界各国的青睐,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已经从过去个别国家、部分地区逐步扩展成为全球各国的一致行动。各国都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给予了高度重视,通过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降低能源进口的依赖程度,保障本国能源安全,推进能源转型;保护环境生态,实现可持续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可再生能源产业具有初始投资成本高、成本受技术创新进步影响大、长期成本有下降空间等显着特点,因此,可再生能源产生经济效益需要长时间的发展和积累。巨大的投资、研发成本给成立初始阶段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压力,使其难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传统能源相竞争。考虑到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这一特点,以及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带来的环境、生态、经济价值,各国纷纷出台各种法律、政策,用以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壮大。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使用,作为未来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内容之一,不仅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可以说,谁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使用领域占得先机,就将在这场以绿色、智能和可持续为特征的科技革命中获得优势地位。世界各国既是气候可持续发展的利益共同体,更是经济社会存在竞争的利益个体,在逆全球化浪潮兴起的时代,国与国之间在发展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领域存在竞争关系、在争夺可再生能源产品、设备国际市场领域也存在竞争关系。补贴作为一种常用的政府激励措施,成为各国促进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的常用手段。随着可再生能源及其相关技术的不断发展,各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补贴措施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应当如何使用成为了学者们关注的问题。在国际贸易领域,不断涌现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更是对各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措施的合规性问题提出了质疑。在各国普遍对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给予补贴的背景下,相比环境负面效应更大的化石能源补贴,为何可再生能源补贴屡遭国际争端诉讼?成为本文研究国际层面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出发点。从GATT到WTO,这个世界上最大的多边贸易组织经历了70多年的发展历程。WTO在国际贸易领域建立了秩序,为世界经济发展和世界和平维护作出了贡献,其制度的详实程度、争端解决机制的广泛实践,成为全球化时代成员方遵守的“模范国际法”。然而随着实践的发展,WTO既有制度的僵化、新规则的难以达成,都让成员方对WTO“究竟走向何方”产生了怀疑。争端解决机构难以完成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难以开展合规论证,正是WTO既有制度僵化的印证和缩影。与多边经贸规则难以达成相对应,区域贸易协定发展如火如荼。美国、欧盟、日本主导或参与了TPP、CPTPP、USMCA、EPA谈判,并达成了一系列高标准的区域贸易协定。具体到可再生能源补贴领域,前述区域贸易协定通过“非商业援助制度”“环境条款”“一般例外条款变通适用”等规则的设计,事实上改变了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体现了先进发达国家抢占21世纪国际经贸规则制定话语权的战略意图。虽然目前而言,这些区域贸易协定的规定相对原则,且未有争端实践适用,但结合多边经贸规则的形成过程来看,区域贸易协定的相关规定推而广之,也可能只是时间的问题。先进发达国家在推进诸边、双边层面经贸规则发展的同时,也在国内层面不断发展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体系,综合运用法律、政策手段,设计覆盖研发、投资、生产、销售环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为国内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提供科学化的制度保障,并向全球输出了“上网固定电价制度”“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等制度设计,在国内法制度层面实现了领跑。而今,经过了长期的发展和补贴支持,先进发达国家更多地掌握了可再生能源的核心技术,其中部分类型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具备了参与自由市场竞争的实力。由此不难发现先进发达国家在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领域的整体设计图谱:第一,在国内法制度层面逐渐将市场因素纳入原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以实现优胜劣汰,提升成熟可再生能源产业的竞争力;第二,把握既有多边经贸规则,发起对其他国家的可再生能源措施争端,为本国可再生能源产业争取更多的国际市场和发展时间;第三,通过区域贸易协定实践,制定有利于本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高标准条款,抢占21世纪国际经贸规则“立法权”。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也是人口大国,高速发展的经济带来了巨大的能源消耗,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费国,巨大的能源消费带来了大量的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排放,环境、资源问题已经成为了制约当今中国可持续发展的瓶颈。能源安全问题是国家能源发展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在核能安全性备受质疑的情况下,发展可再生资源产业已成为我国保护环境资源、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必由之路。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可再生能源生产者,近年来,中国也成为在可再生能源发展领域最大的投资者,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迅速。然而,近年来,在贸易保护主义不时抬头的当下,我国可再生能源产品、设备在国际上屡遭反补贴诉讼。研究国际法律制度,归根到底的落脚点在于,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发展、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助力我国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的发展。补贴、反补贴法律制度对我国来说是“舶来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自2004年后未有新的发展。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缺乏系统性,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散见于法律、政策之中,且多以政策形式出现,与先进发达国家相比,法制化程度明显不足,部分制度的合规性也有待论证。制度的局限必然影响实践的效果,实践中“弃风弃光”现象一方面是电力消纳的统筹问题,另一方面也是对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合理性的实践质疑。如何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发展、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成为本文研究国内层面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出发点。因此,本文将在既有多边贸易体系框架内,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寻找制度依据,并结合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探析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路径及制度问题,并将归纳区域贸易协定、典型发达国家内国法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趋势,以推进多边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和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完善,为我国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提供科学化的制度保障。本文从法学视角出发,聚焦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探讨了可再生能源及其补贴的价值、实施可再生能源补贴措施与贸易自由化的关系;分析了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相关制度,结合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及WTO制度,归纳了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所应遵循的逻辑思路;研究了区域贸易协定中可再生能源补贴相关制度,从诸边、双边层面为多边层面制度革新提供参考借鉴依据;讨论了可再生能源补贴专向性、不可诉补贴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关系、可再生能源补贴与GATT1994第20条的关系等几个法律问题,就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发展提出了建议;对标WTO既有规则体系及案例实践,审视了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制度、政策措施的合规性,在结合他国立法、实践情况的基础上,审视国内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的体系性、科学性,为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完善、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解决及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提出了建议。具体而言,本文由以下五章组成。第一章通过可再生能源、再生能源补贴概念的界定,明确文章的研究对象,从基础理论层面为开展进一步研究奠定了基础。结合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分析可以发现,环境、气候、资源问题的日益突出及环境问题的无国界特征,寻求发展替代能源,大力发展可能再生能源已经成为了国际社会的共识。结合“幼稚产业理论”和“外部性理论”两种经济学理论的分析,政府通过“有形的手”,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合理化能源产品的最终成本,为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符合自然法的公平价值和理性精神,体现了自然法的核心诉求。在综合政策的支持下,可再生能源产业竞争力的提升有空间、可实现,国际社会的认可度高,可再生能源补贴作为各国政府常用的政府干预手段和调控措施,其存在必要性在实践中也得到了体现。然而,对可再生能源补贴的质疑、可再生能源补贴贸易救济措施、可再生能源补贴贸易争端频发,可再生能源补贴“深陷”国际法律争议,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性备受质疑,成为了本文进一步研究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的动因所在。第二章围绕WTO框架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适用这条主线,在第一节分析了WTO框架下SCM协定、GATT1994、GATS和《农业协定》中的与可再生能源补贴相关的制度及对可再生能源补贴的适用性,发现除了SCM协定,其他协定中的补贴制度都无法为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提供充分依据;除了《农业协定》中的“绿箱”国内支持措施,其他涵盖协定中均无肯定可再生能源补贴环境价值、正外部性的补贴制度,有鉴于《农业协定》适用对象的特定性,因此当前WTO框架下没有专门适用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特殊补贴制度;从制度层面来看,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论证遵循一般补贴认定、论证规则。在第二节中,结合WTO争端解决实践,以“加拿大-可再生能源案”为例,详细分析了WTO争端解决实践中确定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规则;并结合DSB裁决正、反两方面的评价肯定了既有合规论证规则的价值,同时也指出了其中的问题所在;并结合WTO补贴争端实践发展,发现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呈现“非补贴”化处理和高频度嵌入“国内成分要求”两个显着发展特点。而今,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路径发展呈现“停滞”状态,结合实践发展反思制度本身,发现WTO框架下补贴认定制度和分类制度都存在局限性,不利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论证,无法在既有补贴制度框架内为可再生能源补贴提供豁免机会。DSB实践中形成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方法,是根据当前WTO框架下补贴制度做出的最无奈,也是最积极的选择,这种合规论证方法虽然暂时为非禁止性可再生能源补贴在事实上构建了暂时的绿色安全网,但从解决问题和长远发展的角度来说,依然不是根本之道。第三章围绕“非多边视角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从“诸边、双边”区域贸易协定视角和“单边”内国法视角分别切入,系统梳理了重点区域贸易协定、典型发达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特点和发展趋势。在“诸边、双边”维度下,区域贸易协定的制度创新,事实上拓展了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从实体层面将环境因素融入补贴制度、通过非商业援助制度设计改变了国有企业补贴认定方式,从程序层面凸显了对透明度原则的重视。可以肯定的是,多个国家(地区)认识到了既有WTO框架下补贴制度无法适应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需求,并在区域贸易协定中进行了积极的制度发展尝试,这对在多边层面尝试制度革新提供了发展思路。当然,区域贸易协定中许多创新规则的设计还不够完善,相比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相对更为原则,实践中也未有争端案例适用这些创新规则,规则如何加以运用、解释还有待实践的发展。在“单边”维度下,列举国家都对可再生能源给予了形式各样的补贴,都有着自成体系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列举国家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制化程度高,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政策共同构筑了制度体系。列举国家相互之间在制度上也存在相互借鉴,同一补贴制度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金科玉律,需要特定国家结合本国能源市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加以适用。而今,市场因素逐渐并充分融入列举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可以预计,根据幼稚产业保护理论的逻辑,无论一国实施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究竟为何,随着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补贴的规模、数量都呈现递减的趋势,可再生能源产业最终面向的是自由市场,并将在自由市场的竞争过程中实现优胜劣汰。对列举国家可再生能源制度内容和发展趋势的把握,对多边层面制度革新及中国相关制度发展都有良好的参考价值。第四章根据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发展困境和制度适用问题,参考非多边视角下相关制度的发展实践,以WTO法律制度为基础,从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和一般例外条款制度革新两个层面出发,为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明确了方向。第一节聚焦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通过对不可诉补贴制度恢复、修订,为具有环保、科研价值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构建了绿色空间;通过《环境产品协定》谈判视角下为可再生能源产品争取特殊待遇;参照《农业协定》分类模式为可再生能源补贴设计特殊规则,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创新提供发展思路。第二节根据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特点,结合“具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无法在补贴制度范畴内得到救济”的现状,尝试在补贴制度之外,为含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论证寻找制度依据;效仿EPA吸纳一般例外条款的做法,着力探析WTO框架下GATT1994第20条与SCM协定的适用关系,并在归纳GATT1994第20条实际适用效果的基础上,从适用方法变更、条款修改两种“必要的变通”模式出发,建立了可再生能源补贴援引GATT1994第20条的发展路径。虽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阻力重重,但还是应当有制度革新的愿景和勇气,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合法性论证提供发展思路和方向指引。结合逆全球化发展浪潮,多边制度改革任重道远,不可能也无法一蹴而就,应当结合多边、诸边、双边、内国法实践发展,以原则导向的修订为起点,明确制度改革基本方向,以期实现从原则形成到原则接纳,再到规则形成到规则接纳的发展过程,有策略、有方法的实现多边经贸规则渐进式改革的目的。综合第四章的制度设计,本文将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性论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需要多边层面规则的革新,无论是否最终在WTO平台解决,WTO既有制度和实践都会成为重要的参考依据;第二,在既有多边补贴制度框架内,最紧迫的就是重建不可诉补贴制度,在原则修订的基础上,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创造绿色空间;第三,对于含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可通过在对GATT1994第20条进行“必要的变通”的基础上加以适用,为该类措施在制度层面再提供一次得以豁免的机会。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起步较晚,既有制度体系包括法律和政策两个层面的内容,且以政策为主。第五章在系统梳理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具体类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内容,归纳了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的三个发展趋势: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在向“政府导向型、市场导向型并举”的方向转变;积极对接国际经贸规则;融入“低碳环保”“节能减排”内容。中国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呈现法制化程度不高、制度内容科学性有待提升两个明显不足,存在发展完善空间。基于可再生能源的价值,中国对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的需求,以及可再生能源补贴国际贸易争端的不断涌现,本章第二节对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完善提出了对策建议。第一,要推进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渐进式改革,在“遵守国际法义务”“借鉴他国有益实践”“坚持因地制宜思路”基本思路的指引下,针对第一节中提出的制度问题,着力提升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法制化水平和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的科学化水平,并对涉嫌“国内成分要求”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给予了特别关注。第二,要助力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在“坚定多边立场”“坚持国际合作”基本思路的指引下,积极关注并参与多边、区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并对多边、区域贸易协定发展过程“非商业援助制度”“可再生能源市场基准”等问题给予了特别关注,并对“一带一路”能源国际合作背景下的中欧能源合作平台项目进行了发展展望。中国是WTO的重要成员方,也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实际受益者和坚定拥护者,围绕WTO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改革设计中国方案,既是履行负责任大国、代表发展中国家发声的重要举措,也是争取21世纪国际经贸新规则话语权的重要举措。无论WTO本身最终走向何方,多边经贸组织、多边经贸规则都不可或缺,在多边经贸规则重构的当下和未来,保持关注、持续参与、主动发声,都是避免成为新多边经贸规则“被动接受者”的积极作为。在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中,提交中国方案设计,是贡献中国智慧的有益尝试,也是坚定多边经贸谈判立场的实际行动。中国也应积极关注CPTPP、USMCA、EPA谈判的最新成果和发展走向,了解区域贸易协定在可再生能源补贴领域的制度创新和发展趋势,未雨绸缪。中国更应在自己主导的RECP谈判、“一带一路”倡议中,将能源合作、可再生能源制度加以融入,为区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进行积极尝试。未来,人类文明必然会进入一个新能源的时代,但前往这条新能源的路上,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今的新能源,在科技发展后可能会纳入可再生能源范畴,也会给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带来新的内容。即使在当下,化石能源依然是当今世界的主要消费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壮大仍然有赖于科技创新和政策支持,因此,一要统筹兼顾、遵循能源发展规律,重视传统能源法律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传统能源在步入新能源时代的“桥梁”作用;二要为科技进步后,新型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产业化留有充分的制度发展空间,关注新能源领域的立法需求,展现制度的前瞻性,多面助力国家能源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发展;三要充分关注可再生能源资源高效利用、节能、生态税等层面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发展,以期为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构建更为全面的制度体系。
刘文峰[3](2020)在《可再生能源发电政策效果评价及其发展研究》文中指出能源是经济和人类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而可再生能源是能源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已成为全球的普遍共识,世界各国积极构建可再生能源激励机制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可再生能源政策效果评价是衡量政策有效性的重要手段,是可再生能源政策设计与调整的重要依据。本文针对可再生能源发电政策的效果进行系统研究,剖析可再生能源发电政策的切入点、侧重点、制度体系特征及历史演化规律,厘清政策的作用效果,为未来政策取向提供科学依据。本文构建了双视角双维度分析框架体系,对可再生能源发电政策效果进行系统研究。双视角是从国际和国内两个角度分析可再生能源政策效果;双维度是分析政策对可再生能源发展规模和技术进步两个维度的具体影响,在该框架下本文对可再生能源政策效果进行全面分析和比较研究,主要工作如下:首先,本文构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模评价面板固定效应模型,从发展规模维度进行政策效果评价。国际视角下,系统梳理了国际可再生能源发电政策体系,将该政策体系梳理为7类:财税激励政策、市场化政策、直接投资激励、规划类政策、规制政策、信息和教育投入政策、研发投入政策,在此基础上建立聚合政策评价模型分析大类政策效果。进一步考虑可再生能源发电政策的延续性,构建面板数据模型对聚合政策下的具体细分政策效果进行评价。结果表明,聚合政策中市场化工具、研发投入、财税激励、规划类政策是促进可再生能源规模发展的有效政策手段。具体政策中,战略规划是有效的规划类政策,价格政策和补贴政策是有效的财税激励政策,市场化政策中绿证交易和温室气体排放许可具有协同效应。国内视角下,基于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制度框架,将可再生能源发电政策整体体系梳理为五个方面:总量目标制度、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上网电价制度、费用分摊制度及专项基金制度,然后建立面板固定效应模型对可再生能源发电政策进行量化评价。结果表明,总量目标制度、上网电价制度和专项基金制度对提高我国风电规模发展有明显的促进作用,退坡机制和可再生能源附加之间存在强烈的协同作用。而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的政策效果在风电发展初期促进效果显着,当风电大规模爆发增长后,由于弃风,并网难等原因,该政策对于风电发展的促进作用不显着。双视角下政策效果的对比结果表明,在可再生能源规模发展阶段,规划政策、财税政策及研发投入是双视角下有效的政策,而市场化政策是国际视角下独有的且具有协同效应的政策工具。其次,本文构建了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评价面板数据模型,探讨政策对技术创新的促进效果。国际视角下,基于国际可再生能源发电政策体系,构建面板固定效应模型对聚合政策效果进行评价,进一步建立具体政策评价模型分析细分政策效果。结果表明,市场化工具政策工具对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的促进效果最大,财税激励、规划类政策、规制类政策、直接投资激励、研发投入对技术创新的影响依次递减。具体政策中,战略规划和制度创新对可再生能源的技术创新具有显着的协同效应;价格政策和税收激励是有效的财税激励政策;温室气体排放量许可和绿色证书交易是显着的市场化政策;地方政府提供资金是有效的直接投资类政策;规范和标准、及其他强制性要求是有效的规制类政策。此外,国内视角下,将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的发电政策梳理为四个方面:战略规划政策、规制管控政策、需求拉动政策、技术推动政策,在此基础上构建面板修正标准误差模型对我国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的政策进行量化分析。结果表明,战略规划政策、规制管控政策和技术推动政策是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的主流政策,而需求拉动政策对我国技术创新效果并不显着。双视角下政策效果的对比结果表明,在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阶段,规划政策、规制政策与研发投入是双视角下显着的政策工具,市场化政策、财税激励及政府直接投资是国际视角下有效的政策工具。最后本文系统分析典型国家可再生能源战略定位的演化,梳理典型国家可再生能源政策体系的演进史,总结如下的政策演化规律:可再生能源政策以国家能源转型为导向,服务于国家能源转型战略;明确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是政策的根基;高成本在发展初期是可再生能源的本质特征,强制收购和财政补贴政策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是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主流政策;政策演变的路径基本一致;政策体系以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为主线。基于双视角双维度的政策效果评价和政策演化规律分析,提出如下政策建议:战略定位,技术引领;布局优化,政策协同;配额支撑,市场增效;立法保障,动态调整。
李晓乐[4](2020)在《日本新能源产业政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能源,作为基础性生产生活资料,对一国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后石油危机时代与全球应对气候变暖时代相叠加的现今,新能源凭借可持续、环保性、广泛分布等优势,在世界各国寻找化石能源替代能源进程中备受广泛关注。本文以日本新能源产业为研究对象,重点探究其支持政策体系在推进日本新能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发挥的引导作用。并立足我国能源经济现实国情,旨在为我国新能源产业支持政策体系的优化调整提供借鉴与启示。发展好新能源产业对于我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实现经济高质量转型,打赢“三大攻坚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本研究在理清日本政府不同阶段对“新能源”概念的界定与对象范围演变的基础上,考察了新能源在日本一次能源体系中的地位及其主要利用形式,并结合新能源的特征,概观了世界新能源产业的发展趋势与前景。从日本国内和国际两个视角出发全面阐述了日本新能源产业的发展背景,系统梳理了日本新能源产业政策的历史演变,具体剖析了日本促进新能源普及扩大的战略目标规划、以及日本新能源产业发展现状。重点研究了日本包括RPS制度、FIT制度、补贴政策、优惠税制、新能源电力电网接入技术对策、新能源汽车支持政策以及民间支援举措在内的新能源产业支持政策体系,并总结了相关政策的推进机制。运用实证手法探讨了日本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影响因素,并结合日本电力市场改革进程对日本RPS制度与FIT制度实施的政策效果进行客观评价。充分对比了中日两国新能源产业的发展路径与支持政策,立足我国国情,提出日本新能源产业支持政策与发展模式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通过系统研究与分析,本文认为日本在推进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政策规划与实施方面存在诸多成功之处。主要表现为,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新能源产业支持政策体系,起步时期十分重视对新能源核心技术研发的战略规划与支持,不同发展阶段相关支持政策的实施均有强有力的法律法规体系支撑,政策工具多样,且政策之间衔接与协调性较好,不同时期政策重点鲜明,目标规划清晰,重视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发挥相结合,并根据不同时期国际与国内能源经济环境变化适时做出政策调整。尽管我国与日本在资源能源禀赋、能源市场环境以及政策推进体制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但本文认为日本新能源产业支持政策体系对我国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我国必须坚持发展新能源产业的道路自信与制度自信,结合日本经验推动我国新能源产业向更高水平更高质量的方向发展。
刘森,张书维,侯玉洁[5](2020)在《3D打印技术专业“三教”改革探索》文中研究指明根据国家对职业教育深化改革的最新要求,解读当前"三教"改革对于职教教育紧迫性和必要性,本文以3D打印技术专业为切入点,深层次分析3D打印技术专业在教师、教材、教法("三教")改革时所面临的实际问题,并对"三教"改革的一些具体方案可行性和实际效果进行了探讨。
李海洋[6](2020)在《新电改形势下XZ火电厂营销策略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电力作为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最重要基础产业,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得到持续迅速发展。为了满足不同发展阶段的电力需求,国家陆续分阶段实施了电力体制改革。2015年国家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新一轮的电力体制改革由此拉开序幕。基于此,在面对国内经济增长乏力、电力供大于求、市场化竞争加剧的新形势,如何转变经营模式,创新营销策略,抓住新的发展机遇,创造自身的更高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成为XZ火电厂亟须解决的问题。本文主要针对新电改形势下XZ火电厂的营销策略展开相关研究,利用宏观环境分析、微观环境分析和质性分析等分析方法,详细剖析了XZ火电场内外部市场环境,明晰了XZ火电厂所面临的经营形式严峻、营销意识欠缺和营销体系不健全等营销现状,提出了XZ火电厂应在新电改形势下,建立健全新型营销体系,创新经营模式,提供增值性、差异化的服务,降低成本,增加客户粘性,实施增长型营销战略,给企业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并依据营销战略,通过收集公司资料、网络相关文献和培训记录,运用扎根理论进行概念化和范畴化分析归类,建立了新电改形势下XZ火电厂营销策略影响因素模型,另外利用预留资料进行了理论饱和度检验,提炼出XZ火电厂营销策略存在问题的三个主要方面,即营销价格、客户服务、营销渠道。本文对XZ火电厂营销策略上主要存在问题的三个方面,针对性提出了竞价策略、客户服务策略、创新渠道策略。竞价策略主要是根据不同的交易方式采取不同的竞价策略;客户服务策略主要是采取转变观念、差异化服务、提高用户粘性、提高服务能力的策略,与客户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精准了解客户需求,做好市场培育和拓展电能产品附加价值;创新渠道主要是以市场为中心,提出了七项创新渠道策略。最后,从营销人才培养、智能营销系统建设、智慧电厂建设、卓越运营体系建设四个方面制定措施,来保障营销策略的顺利实施。以此来提升XZ火电厂的核心竞争力,拓宽市场份额,实现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程道俊[7](2020)在《中国新能源产业发展中的政府治理研究》文中指出能源是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能够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续动力,在国家发展过程中占据重要地位,然而,天然气、煤、石油等化石能源为不可再生资源,随着不断开采和利用,数量急剧减少,而且化石能源消耗会破坏生态环境的平衡,造成全球性的环境污染问题和极端气候变化。中国经济在飞速发展过程中需更多的能源支持,因此面临着能源紧缺的压力,同时,中国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如何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也是一个重大课题。面对这种严峻的形势,新能源为中国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方向,新能源具备同时满足能源需求和减少污染排放的优势,但是,我国新能源还处于发展阶段,需要进行深入探索和研究新能源的发展道路,新能源产业属于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国家经济的长期持续发展,以及在国际产业竞争中占据主导地位,都具有重要意义。新能源产业具有国际竞争性、技术发展快速性,是我国今后一段时期能源发展的重要领域,这些特征决定了我国在新能源产业发展初期需要选择与其他传统产业不同的发展路径。经济快速增长带来的是能源高速消耗,加剧了能源消耗与供应之间的矛盾,石油、煤炭、天然气等传统能源的大量消耗,导致国内需从国外进口新能源来满足国内需求,我国经济发展受到能源的掣肘。我国经济要实现持续发展,必须调整现在的能源消费结构,开发新能源解决能源紧缺问题,在能源消费中优先使用新能源,并提高新能源利用率。持续有效地推动和发展我国新能源产业是政府治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的职责所在。本文的研究背景就是基于国际能源形势与国内经济发展与能源之间的矛盾展开的探讨,在中国能源实现条件和战略机遇下,开展中国新能源产业中的政府治理问题的研究与分析。在政府治理创新、政府协同治理、政府治理现代化等方面引入相关理论,从理论层面阐述政府治理对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必要性,明晰了我国政府在新能源产业发展中的角色定位。在中国新能源产业发展过程中,政府治理面临着现实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新能源产业产能严重过剩,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突出,新能源产品价格居高不下;新能源产业缺乏必要的政府保障,新能源企业缺乏产权保障,新能源企业发展缺乏资金保障,新能源企业缺乏高端人才保障。影响中国新能源产业发展中政府治理的主要因素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政府存在本位保护主义,地方政府过度干预新能源产业发展,地方保护阻碍全国新能源市场壮大;二是政府缺乏体系化治理,政府责任落实不到位,产业政策体系不健全,政府与产业主体缺乏互动联系;三是政府治理效率低下,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程度不高,政府服务性存在一定局限,政府未能准确评价自身工作。当今国际政治格局发生新变化,我国在国际上的大国担当和责任越发显现,国内的经济社会发展也进入新时代,在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过程中,政府治理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不断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加大在财政政策、税收政策、技术创新政策等产业政策的实施力度,并保障政策实施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不断拓宽政府治理模式,强化政府责任意识,完善政府角色定位,创新政府治理运行机制;不断改进政府治理结构,协调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政府职能部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协同合作关系,强化政府协同治理,并加强政府对新能源的宣传,从而推进我国新能源产业良好发展。本文研究的创新之处是研究视角的创新、理论框架的创新、实践路径的创新。本文是从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角度出发,考察和论证了政府治理的模式选择、政府的角色定位、政府的职责等问题;政府治理不仅包括政府组织内的治理,也包括政府组织间的治理,不同的治理组合,在新能源发展的不同阶段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效果。本文的研究视角兼具理论和实践意义,丰富了政治制度领域的理论研究,为进一步改进新能源产业发展中的政府治理提供了启示和建议。
朱波[8](2019)在《我国政府推进售电侧改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15年,我国开启了新一轮的深化电力体制的改革。售电侧改革是改革红利能否惠及全社会的关键,因而成为了本轮电改最大的亮点和当今社会关注的热点。其核心任务是在售电侧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电力价格的机制,还原电能的商品属性,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近年来,政府在推进售电侧改革中完成了顶层设计,开放了售电业务,推动了增量配网试点,实施了输配电价核定,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在开放配售电业务、建设电力市场、形成交易规则和价格机制、建立信用与监管体系等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亟待解决,其原因在于政府职能转变不彻底、非良性路径依赖待破除、改革保障措施未健全等,给改革推进造成了障碍和阻力。本文尝试跳出既有电力行业的研究局限,从公共服务市场化的视角来审视我国政府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践成果和现实困境,通过分析比较其他国家的做法,归纳出垄断与竞争环节分离是改革的前提,健全的法治环境是改革推进的关键,公共权力独立运作是公平交易的基础,强化政府与社会监管是市场化的保障等成功经验,从而有针对性的提出进一步深化我国售电侧改革的对策和建议。一是处理好公共性与效率的平衡,重塑政府与企业、市场和社会组织的多元治理关系;二是通过输配彻底分离、市场主体多元、交易机构独立、市场配置价格等举措,破除非良性路径依赖,重整电网企业;三是以健全电力法规为起点,以完善电力监管为核心,以开展改革效果评估为手段,重构改革保障体系。
袁筠[9](2019)在《XX新能源公司电力市场营销策略改进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电力行业是国家基础性行业,由发、输、配、售四个环节构成了完整产业链。目前,经过一段时间的改革发展,中国电力行业已呈现出新态势:产业链中各个环节相对独立,发电、售电环节全面放开且竞争激烈,发、售电价格能通过市场竞争确定,各省级电力市场机制、体制不断完善。在此背景下,新能源发电企业如何在当前市场中采取科学营销手段才能获得更多利润,已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本文首先对国内外电力市场情况进行研究,着重分析不同形态电力市场中典型电力企业开展营销工作的情况。之后在此基础上,以XX新能源公司为研究对象,结合行业竞争分析工具研判其所处市场竞争状况;借助STP理论剖析面临的市场,确定目标客户群,就如何在不同市场建立不同企业形象进行讨论;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分析公司电力市场营销存在的问题;采用SWOT工具分析为公司选择最有效的改进方向;利用营销因素组合理论,提出该公司营销策略改进要求和相应保障措施。通过讨论和研究,本文结合实际提出了XX新能源公司在产品、价格、渠道、促销、顾客分析和关系营销策略六个方面优化改进内容,并从中总结出以产品、价格、渠道和促销为基础,围绕顾客需求,以关系营销策略为中心的电力市场营销改进模型。通过上述改进,可以协助XX新能源公司科学应对市场,采取科学的措施,在营销工作中取得更好的成绩。
管晓薇[10](2019)在《构建我国竞争性售电市场的法律抉择 ——用户选择权保障为导向》文中研究指明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强调,新电改将全面放开售电业务,力求通过构建多元化的竞争性市场,形成多元的买卖双方健全的电力市场格局。由此可知,我国的电力市场改革已进入到一个全新阶段。本文的核心研究内容主要是如何在这一售电侧开放的政策背景下,以电力用户选择权的保障为导向,通过对售电双方市场交易行为、政府管制行为的法律制度构建以期实现售电市场有序、平稳竞争态势。全文的目标在于以制度设计促进国家政策落地,找寻售电市场化改革的现实可能性与政策实施最佳路径。本文从电力商品与普通商品的共性出发进行研究,兼顾电力商品特性,法律构建设计思路框定于以电力法为核心的电力法律调整体系范围内。电力法从属性上界于公法与私法之间1,属于经济法的产业法子部门。竞争力量的凸显,使得自然垄断行业以市场规律为导向,跳脱了单一的管制配给模式,遍布售电环节的利益驱动是售电市场引入竞争的最佳“产品”。售电市场竞争的规制方式在整个行业发展缓慢的状态下会稍显“疲软”。关键是市场竞争机制赖以存在的市场环境尚不成熟。售电侧市场的基本目标就是通过售电侧的体制改革,打破单一销售和单一购买的垄断格局,赋予用户以更多的选择权。售电市场化进程就是售电环节实现竞争的过程。竞争是任何产业发展的基础,应当以电力行业的特点及产业市场化发展的基本规律为考量,进行售电市场竞争的法律构建考察。从本质上来说属于电力商品在可竞争环节的市场调节规制研究,换言之,它是售电环节的电力市场发育与法律体系构建之间的关联性问题。由此推之,电力销售过程中的法律关系调整与一般商品销售环节的法律关系调整有差异亦有本质联系。从宏观上看,电力市场法律规制问题的核心是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竞争与规制这两对关系。售电侧放开后,售电市场的核心因变量是电力的价格、供求、风险机制。因此,对应法律关系的调整就要涉及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产业法、反垄断法等多部门法规范,统合电力市场的特性,将其纳入法律规制设计的法律渊源。具象化1研究内容可知,本论题涉及售电市场化改革中售电方多元资本的引入及其过程中售电主体竞争行为规制、售电企业的公司治理、售电合同等相关法律问题探析等。可见,本文虽选择电力行业及其市场为研究对象,但由于电力市场规制问题囊括于产业法相关内容中,该论题与经济法(部门法)的关联性极强,这使本文区别于一般的对电力行业进行经济学解读的经济学专业论文,本文的法学学科属性清晰可辨。选取用户选权为本文进行研究的贯穿视角,主要是因为用户在电力产业链中是处于末端的,用户体量较小,分散度比较大,数量巨大。电力商品的最终使用者和价值实现的终端环节就是用户。售电侧是直接为用户服务的最为直接的环节。售电侧改革最主要的任务就是创造所有的可能性以实现用户的自由选择权。在售电环节市场竞争的开展使价格信号在需求侧如同在生产侧一样,能够顺畅地传导,厘清市场机制在售电环节的作用方式和作用方向。在这一过程当中,售电上游和下游的价格之间就能够实现联动,整个社会的集约化生产以及能源商品消费量的总体就可以实现控制。这里要注意的问题是,用户并不仅仅指大用户,而使要扩展到尽可能多的小商业用户、居民用户乃至全体用户。当售电环节与垄断环节“解绑”,竞争和选择就是电力产业需要面对的两大新课题,而法律制度的构建就对竞争行为与选择行为进行了解读和制度框定,并为以后的执法环节打下基础,实现市场参与者各方利益与政府的公共政策目标及社会整体效应。用户选择权的放开需要有可选择的市场销售主体,销售主体的孕育和多样性取决于市场竞争的强度与竞争环境的良善化。售电市场化不单单包括市场竞争优势使用户获得多样的选择权,还包含了市场化、多样化的服务方式。为用户购买电力商品的选择、使用环节提供尽可能多的专门购买服务,通过制度设计和监管创新培育售电公司和购售电双边竞争主体,是政府在售电侧市场化改革中需要扮演的“角色”。售电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以及对售电市场竞争规制问题的探讨必须回归到售电作为电力产业的一个环节,其本身的竞争现状图景、市场建立的指导原则以及下一步即将突破的重大问题这几个方面进行探讨。成功的售电市场竞争至少应当实现两个目标:其一,短期内,满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实现充分的市场多元主体竞争,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市场竞争绩效的实现。具体而言,售电公司专业从事竞争性业务,售电与电网业务分离便于用户根据便利性原则更换是售电公司,用户能够从竞争性售电市场中获取多样化的售电企业的服务,为选择权的实现“加分”。市场竞争法律机制保障售电竞争的平等地位,多家售电公司的存在,能够使中小用户在不同的售电公司之间进行选择,实现自己的满意度导向下的买电对象选择;其二,合理化电价,保障售电市场供需双方的市场需求,同时实现政府规制转型过程中的良性市场秩序,以便形成长期稳定的售电市场运行和投资环境,培育竞争性的零售市场。具体而言,我国目前分类的用户电价规定,电力企业相同电能产品对不同用户性质的用户实行不同的电价,大量的交叉补贴存在,补贴又与普遍服务相混合,使得售电电价如同“戴着脚镣却想跳舞”的人,影响了售电侧改革的时效性与法规可应用型。本文以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至今的积弊1为研究切入点,结合售电市场建设的环节个性化特点,从市场运行设计和政府规制优化两个方面,对售电市场进入规制、电价形成规制和售电交易过程中纠纷解决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构建方案以及法律以外的制度可行性设计配套研究,终极目标是实现我国售电市场化改革的高绩效成果,规范的市场格局和稳定电价,保障用户选择权利益的实现,提高整个产业的生产和运营效率。本文的总体逻辑线索如下:我国售电市场化中的竞争力“焕发”受制于电力行业自然垄断理论进展以及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起步较晚、售电市场构建性经验不足等诸多因素干扰,而自然垄断理论及其发展以及电力经济学相关理论支持(基本理论)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研究的“始发站”。因此,构建精确的且符合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进程的电力市场竞争规制制度是本文探讨论题的出发点。这一规范性构建从多个方面塑造了我国售电市场改革制度的生成、变化以及实践进程中的制度绩效。每一章的结构及构成如下分布:第一章介绍与售电侧竞争体系的制度构建有紧密关联的几组概念(涵盖售电市场基本概念和电力商品的经济特征),目的是为了下文的理论和经验提相关的背景铺垫,穿插于各章的理论研究之中。同时,提出全文的核心理论基础。在之前的研究的理论基础与观点归纳的基础上,提出统摄全篇的产业组织学、电力经济学、管制经济学、市场竞争理论相关模型(自然垄断与竞争——资本结构——产权形式——规制方式)。其中资本结构理论决定整个售电市场竞争的源动力和主要方式,是结构的基础;自然垄断与竞争模型对资本结构理论的引出具有引导意义,因而是结构前提;产权形式是具体售电市场竞争开展以及绩效评估的核心原理并与后文的政府管制方式和法律规制体系构建有因果关联,因此是具有承上启下作用的理论内核;规制方式是最终的理论研究外在表述形式,也是整个理论实现的操作性关键环节。四个理论结构要素构建彼此密不可分,互为因果与耦合。在此过程中,融合了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的研究方法和基本观点,应证了对于社会科学理论、产业发展分析、产业法律规制的问题研究离不开政治经济学动、法律与社会学互动。在此结构理论基础上,又引出了实现售电市场竞争的法律规制基本内容:售电市场元竞争理论规制、售电公司治理、政府售电市场规制变迁与优化。第二章研究国外售电市场的经验并进行总结和归纳借鉴述评。本章不是简单地对国外售电市场情况的文献综述,而是通过分析国外售电市场改革的经验,提出借鉴方向的探讨,为找出我国售电市场改革相关问题提供搜寻“路径”(为第三章售电市场化改革问题提出作铺垫)。古语有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历数西方电力产业的市场化改革较为成功的国家,他们既与我国面临类似的改革挑战,又客观上需要在改革进程中关照各迥异国情下的制度体系个性。虽说各国采取了不同的售电市场化改革方案,但改革的基本宗旨仍趋于一致,即始终秉承对售电环节竞争强度的持续促进的创新型制度设计。就发展中国家而言,管理机制的优化与政府监管改革的动力以吸引在竞争开放端的多元投资成为关键。无论是发达国家也好、发展中国家也罢,本质上,技术进步为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开展和绩效达成提供客观可能性。电力改革较为成功的西方国家在售电环节的经验极具启发性的。一些国家认为,售电市场无法形成真正的选择权市场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即可供选择的零售商只有少数几家。西方国家政府更为注重为那些从管制性公用事业公司转换出来的用户提供选择权的方案设计及实施。用户是市场价格的直接承担者,售电价格成为首要的利益权衡。相关国家对售电量上下限利润市场设计考虑,对不重新选用捆绑服务的部分用户保持封闭;根据一些国家经验,零售商、用户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通常成立一些联盟,帮助处理售电市场初期的问题。各国都较为注重避免售电市场设计中的结构性缺陷。所列举的相关国家都致力于在电力市场重组后取得售电竞争制度推进的可能性。各国的特色迥异,可借鉴角度也多元。以美国为例,多元的售电模式,最重要的市场设计要素是保底服务采购机制等经验。在中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大背景下,相关经验引入可以增加国内市场适当地、可能的对售电市场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方法和路径。制度变迁中所反映的理性经验归纳,将为后文的具体问题解析、法律规制构建性常识提供充分的研究基础。本章总体上是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实现在具体的历史实践中检验理性选择理论的一般结论。第三章研究归纳出我国售电侧竞争性市场格局建构过程中,所亟待法律制度进行解决的问题,并具象化到几类难题。本章是全文提出问题的部分,界定全文理论研究最终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构建市场法律规制谱系的核心范围。越是不健全的市场参与动力机制,市场主体的竞争参与率和竞争实力就越低,削弱了整体市场化进程,尤其对于售电这类产业转型阶段的“试验期”市场形成,更是如此。改革的过程是迂回曲折的,一些问题会逐步在售点市场化改革进程中“暴露”出来,亟待政府、市场两个方面的协力互动与完善。售电侧改革仍任重而道远----分离于原公用事业公司的电力零售商仍占领大部分的零售市场;大用户直购电、竞价上网等探索没有能够建立有效的市场运行机制,资源配置的优势尚未在电力市场中予以体现;辅助价格体系和市场机制形成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对电力系统频率和电压控制的调价功能尚处于“价值化”的尝试阶段;根据第一章的范围框定,本文旨在对直接影响售电市场竞争的例如资本多元化乏力、国有企业市场垄断、电力用户选择权未展开等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制约售电市场化改革的瓶颈:售电市场资本结构单一、国有售电企业与民营企业的资源禀赋不均衡导致的地位差异、政府对电力市场管制缺陷问题(局部管制过度、局部管制失序);同时,提出售电市场化机制不成熟问题最终引发的电价市场合理化难题。最终统一于对电价体系的完善和政府规制改革问题的研究。阻碍售电市场发展的政策限制主要是电价上线没有依据市场为导向或者零售电力的上线比例固定。电价制定和电价监管直接关系到用户的根本权益,这其中既有知情权维度的保障缺失、又有选择权方面的缺陷。目前我国的电力价格形成体系尚不完善,导致了电力消费者对电力商品选择权的行使缺乏必要且完善的市场信号支持。贯穿全文的视角是用户选择权的保障,这一视角与目前我国需求侧市场建立的规划有密切关联。芝加哥学派认为,反垄断政策的最终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利益。美国反托拉斯政策已将政策目标调整为增进用户的福利,其他目标也必须与用户福利最大化一致。(martin,2005:57)反垄断法正朝着纯粹用户权益措施的方向演变。相对于保护用用户选择权益的终级目的,维护开放竞争的政策目的更是工具性。目前就售电环节而言,用户选择权依然处于“苗苗”状态,其“发育”程度与售电市场竞争发展进度相去甚远。售电市场是复杂的,对其竞争的观测常常不那么容易。例如,电力需求的不确定性、电网容量约束以及相关的企业数据的保密性等因素,使对电力市场力评估、竞争规模的衡量等问题都增加了难度。电力零售侧竞争放开能够带来的最为重要的益处就是竞争性的零售商能够根据电力用户的个性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关于电力用户和消费者的权利,现行《电力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电力法》中唯一与电力用户选择权具有相关性的内容是“普遍服务原则”。本章在深入分析目前售电市场法律构建不足的基础上,为后文提出售电市场化竞争和法律规制可能的发展路径框定规制范围和方向。只有找出问题,才有可能在后文对论题进行深入研究,提供可行性法律解决方案。问题解决意识可能是本文特色之一,实现理论研究的应用性落地。第四章提出构建售电竞争性市场可以顺利开展的法律规制体系。本章是本文的实证研究部分。传统的电力市场竞争理论认为,电力市场的自然垄断属性决定了其无法在可竞争环节大有作为,更由于政府规制理论的单一、利益集团的角力等原因,导致发展中国家的电力市场化改革必然是轻微、缓慢和无法深入竞争本质的,上述观点关注的是电力产品的本质特征局限、公用事业的管制局限。根据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制定的规则,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将构建零售竞争型的市场模式。零售竞争型市场模式需要有宏观性有不失重点的制度设计,尤其突显售电市场化的竞争性市场构建特质。售电市场的竞争性法律规制设计是一系列前提条件下的动态规划。售电市场的竞争格局建立与科学、明晰的规制框架、公正且独立的规制机构、完善中的被规制者这三方面成正相关关联。电力市场主体需要法律或者具有相应规则(这种规则表现为强加在人们头上的风俗习惯等)所规定的条件下进行经济运行活动。经济运行与法律规制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正如法经济学家所认为的那样,“社会生产方式不仅包括土地、机器,还包括法律。因为,如果不运行,土地和机器就毫无价值。法律是市场运行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律秩序调拨下的生产、交换和分配,就无法生产机器,使用者无法从生产者手中获得该机器产品,使用权无从谈起,使用价值就得不到实现。法律秩序在此种情形下,本质上已经成为资本的一种形式。”1售电市场规制制度的必要性,需求理论以及规制激励理论,结合整个规制制度过程中的风险负担理论。售电侧竞争是提高电力需求侧响应的必经之路。本文将以电力市场竞争资本多元化触发为视角,以自然垄断理论最新进展为元理论依据,对我国的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政策优势、售电竞争性市场缺陷的克服、政府新一轮市场管制优化的方向进行深入浅出的分析。定制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基本规律和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售电市场竞争法律规制体系,并辅之以法律规制以外的制度规制参考构想,以期对售电市场的制度健全和规制层面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可能性路径,并尽早地实现我国本土制度环境意义上的售电侧改革目标。本章的逻辑脉络以“纵横交织”为特点。涉及到市场微观主体规制、政府对市场的管制;横向市场主体之间以及纵向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界定并以此为基本法律制度设计构建。重点研究了市场竞争主体引入法律保障机制、售电市场用户选择权保障、以电价规制为核心的政府售电市场法律管制转型及制度对接等问题。售电市场的的发达需要助推动力,各种综合因素将融为一体,遵循市场机制向前发展并在过程中深化、完善。这些助推动力主要来源于:用户层面的市场活力激发机制——赋予用户独立的市场用电选择权,实现电能完全的使用价值;激发企业自主经营的活力,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和引导投资质量和效益;以电价改革为驱动,放开电量、电价的管制,引导市场化交易数量、价格、方式等方面的消费者、生产者双向选择机制。通过市场运行性制度与政府对市场的监管制度体系的设计,阐明整体售电市场化进程中的问题解决法律方案,实现宏观与微观相统一的法律制度体系构建。第五章阐明本文的结论与余论。之所以进行这样的章内安排,旨在以辩证的观点看待本文的研究结果,本文的结论只是作者主观所选取的研究视角导引下的一种制度研究可能性“产品”,作为社会科学论题的研究成果,必然有其不周延、其可扩展或可修正的空间。本文结论部分指出:第一,售电市场的法律体系构建应当明确规制理念。售电市场竞争机制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成果,关系到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实现。售电市场化竞争是电力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传统垂直一体化经营必然带来低效率、社会福利损失并制约电力产业的发展。售电侧改革赋予了电力市场化改革以全新的意义,具有“领头羊”效应成为电力市场化机制构建的必然选择。第二,售电市场竞争环境的构建应当强调立法先行。售电市场化竞争必须以完善的法律机制保障,且售电市场要素的法律构建是实现竞争性售电市场的必由之路。其中包括售电市场进入保障、需求侧选择权保障、政府规制优化保障。售电市场竞争的法律保障机制需要对竞争机制各个要素环节进行调整,既有市场微观主体塑造、市场主体行为塑造,又包含政府公权力对市场影响范围等规制性构建。只有竞争机制在法律框定的组织机制中合理运行,才能最终实现售电市场化改革后的竞争性市场稳健运行,市场中的电价稳定问题、电力商品供需和谐问题才能够得到解决。售电市场法律设计的最终目标还落在对市场主体行为的控制、响应惩处机制的作用发挥以及完善的售电市场竞争过渡机制。第三,政府应当在竞争性售电市场的机制构建过程中,实现监管转型,完善市场监管制度并考虑多元利益构建。自然垄断行业监管解制的浪潮,有助于竞争性市场格局的构建,然而,为实现电力安全保障的行业底线,对新型售电体系的政府监管依然不能放松,监管方式的创新不代表核心环节的放松或者不予管制。适当的幅度的监管足以排除售电侧竞争的阻力,并实现电力产业的稳健发展。监管不足会造成电力市场秩序混乱。多元竞争主体和不同的市场角色实施不同的法律控制。法律制度设计的可行性体现于多元主体适用。售电方、需求方、政府方在售电竞争性规制法律体系中“各得其所”,各有所制,各有所为才是售电市场法律规制的最终目的。为此,本文将针对不同的市场主体,根据其行为模式、激励动力不同进行分层次的法律制度涉及,从立法、执法多个层面加以解析。竞争性主体,需要从价格和信息方面进行控制,对政府价格管制需要从电力安全、市场开放程度进行制度设计衡量。由于市场改革并不容易,尤其是如同电力这类技术含量高、传统上被视为自然垄断的产业改革。售电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市场规制者应当思考从这些使大众一知半解、客观上复杂多样,有时相互影响“碰撞”的电力法律规制理论中,辨别哪些是公众所认可与期望的,而从中又能引申出何种新兴的政策和规则。售电市场化竞争过程中,法律制度体系的设计,某种程度上就是对优良规则和制度体系的筛选与选择,再造与演绎。售电供给侧改革是电力市场化进程中的新制度体系尝试,必然会遵循制度革新,制度归入过程中的种种问题、壁垒或屏障制度的有效性依赖其运行的准确性。制度并不从初始状态时期就假设当然有效。余论部分将以客观视角审视本文结论,从社会学、制度演化进程、电力市场改革周期等角度对结论进行可行性预判,以非正式制度视角补充阐述,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评估和简化性制度建议。本章最后一部分将以能源革命为背景,售电市场改革还应当考虑适应可再生能源发电等新兴电力市场领域的步伐。展望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新进程,以售电环节为范围,探讨未来新能源发电情况下售电市场竞争的规制问题。诸如可再生能源变化性和不确定性,市场建设的法律体系构建要“与时俱进”,因为某种程度上说,这是新能源进入市场的选择之一。这样的做法为今后用户选择权的行使提供了信息服务与硬件设备更新上的可能性,也使前文结论增添一些开放性的空间,为售电市场的未来发展提供理论探讨的可能性。
二、美国提出全面电力竞争计划(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美国提出全面电力竞争计划(论文提纲范文)
(1)售电侧放开下电力市场化交易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与思路 |
第2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电力市场概述 |
2.2 电力市场化交易模式改革价值 |
2.3 相关理论 |
2.3.1 交易成本理论 |
2.3.2 套期保值理论 |
2.3.3 博弈论 |
第3章 售电侧放开对电力市场的影响分析 |
3.1 售电侧放开的发展过程及对市场主体的影响分析 |
3.1.1 售电侧放开的发展过程 |
3.1.2 售电侧放开对市场主体的影响分析 |
3.2 售电侧放开对电力市场交易模式的影响分析 |
3.3 售电侧放开前电力市场交易模式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3.3.1 当前电力市场存在的问题 |
3.3.2 电力市场问题主要原因分析 |
第4章 国外典型电力市场化交易模式及经验介绍 |
4.1 美国电力市场化交易模式 |
4.2 英国电力市场化交易模式 |
4.3 北欧电力市场化交易模式 |
4.4 国外电力市场化交易模式总结分析 |
第5章 售电侧放开下国内电力市场化交易模式案例分析 |
5.1 电力现货市场试点应用情况介绍 |
5.1.1 广东电力市场 |
5.1.2 浙江电力市场 |
5.2 两地电力市场试点情况对比分析 |
5.3 两地电力市场试点经验总结 |
第6章 售电放开下电力市场化交易模式应用研究及建议 |
6.1 完善电力市场化交易模式的总体设想 |
6.2 售电侧放开下电力市场化交易基本框架模式 |
6.2.1 中长期合约市场交易模式 |
6.2.2 现货市场交易模式 |
6.3 售电放开下电力市场化交易模式完善建议 |
第7章 电力交易体系运转保障机制 |
7.1 电力交易监管对策研究 |
7.1.1 电力交易组织的管理 |
7.1.2 市场主体管理 |
7.2 交易流程管理 |
7.3 电力市场防控体系 |
第8章 结论与展望 |
8.1 主要结论 |
8.2 展望 |
参考文献 |
(2)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法律发展困境 |
第一节 可再生能源及其补贴的概念演进 |
一、可再生能源的概念演进 |
二、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概念演进 |
第二节 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法律争议 |
一、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 |
二、给予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必要性 |
三、可再生能源补贴面临的法律争议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适用 |
第一节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分析 |
一、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依据 |
二、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论证 |
第二节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实践反思 |
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发展特点 |
二、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局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非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 |
第一节 区域经济一体化视角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一、欧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二、CPTPP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三、USMCA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四、EPA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五、区域贸易协定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小结 |
第二节 内国法视角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一、德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二、美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三、日本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四、内国法视角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小结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建议 |
第一节 多边补贴制度革新视角下的发展建议 |
一、不可诉补贴制度革新的发展建议 |
二、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创新的发展建议 |
第二节 一般例外条款制度革新视角下的发展建议 |
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对一般例外条款的适用需求 |
二、GATT1994第20 条与SCM协定的适用关系 |
三、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援引GATT1994第20条的发展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完善 |
第一节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反思 |
一、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依据 |
二、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发展趋势 |
三、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问题 |
第二节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完善的对策建议 |
一、推进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渐进式改革 |
二、助力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可再生能源发电政策效果评价及其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可再生能源发电政策分类 |
1.2.2 可再生能源发电政策有效性的研究 |
1.2.3 可再生能源发电政策与技术创新定量关系研究 |
1.3 论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和创新点 |
1.3.1 研究论文的主要内容及技术路线 |
1.3.2 本文的主要创新点 |
第2章 可再生能源政策对可再生能源发电规模的效果评价:基于国际视角的研究 |
2.1 国际可再生能源发电政策对可再生能源发展规模的效果评价模型构建 |
2.1.1 面板数据模型的理论基础 |
2.1.2 国际可再生能源发电政策框架的构建 |
2.1.3 聚合政策对可再生能源发展规模的效果评价模型构建 |
2.1.4 具体政策对可再生能源发展规模的效果评价模型构建 |
2.2 国际可再生能源发电政策对可再生能源发展规模效果评价的实证分析 |
2.2.1 研究样本与数据 |
2.2.2 面板数据模型的构建与选择 |
2.2.3 结果与讨论 |
2.2.4 结论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可再生能源政策对可再生能源发电规模的效果评价:基于国内视角的研究 |
3.1 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政策框架的构建 |
3.2 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政策对可再生能源发展规模的效果评价模型构建 |
3.2.1 研究样本与数据的选择 |
3.2.2 面板数据模型的构建与选择 |
3.3 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政策对可再生能源发展规模效果评价的实证分析 |
3.3.1 结果与讨论 |
3.3.2 结论 |
3.4 可再生能源发电政策规模效果的比较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可再生能源政策对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的效果评价:基于国际视角的研究 |
4.1 国际可再生能源发电政策对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的效果评价模型构建 |
4.1.1 研究样本与数据的选择 |
4.1.2 面板数据模型的构建与选择 |
4.2 国际可再生能源发电政策对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效果评价的实证分析 |
4.2.1 实证结果 |
4.2.2 分析讨论 |
4.2.3 结论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可再生能源政策对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的效果评价:基于国内视角的研究 |
5.1 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政策对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的效果评价模型构建 |
5.1.1 研究样本与数据的选择 |
5.1.2 面板数据模型的构建与选择 |
5.2 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政策对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效果评价的实证分析 |
5.2.1 实证结果 |
5.2.2 分析讨论 |
5.2.3 结论 |
5.3 可再生能源发电政策技术创新效果的比较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可再生能源发电政策演化发展研究:基于典型国家的分析 |
6.1 典型国家可再生能源战略定位的演化分析 |
6.1.1 石油危机助力可再生能源起步 |
6.1.2 环境保护促进可再生能源稳定发展 |
6.1.3 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行动计划促进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 |
6.1.4 可再生能源技术将引领新能源革命 |
6.2 典型国家可再生能源政策体系的演进分析 |
6.2.1 美国可再生能源政策体系演进分析 |
6.2.2 日本可再生能源政策体系演进分析 |
6.2.3 德国可再生能源政策体系演进分析 |
6.2.4 中国可再生能源政策体系演进分析 |
6.3 可再生能源政策演化发展规律:基于典型国家的研究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我国可再生能源政策的发展取向建议 |
7.1 整体思路 |
7.2 战略定位,技术引领 |
7.3 布局优化,政策协同 |
7.4 配额支撑,市场增效 |
7.5 立法保障,动态调整 |
7.6 本章小结 |
第8章 研究成果与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其它成果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加的科研工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4)日本新能源产业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性(既有研究的评价)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与目标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结构框架 |
一、研究思路 |
二、结构框架安排 |
第五节 创新之处与不足点 |
一、创新点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新能源的基础分析与理论综述 |
第一节 新能源的基础分析 |
一、日本的新能源概念界定、范围及在能源体系中的地位 |
二、新能源的优势与课题、普及必要性 |
三、世界新能源产业发展趋势与前景 |
第二节 发展新能源产业的相关理论综述 |
一、马克思生态经济理论(生态马克思主义理论) |
二、可持续发展理论 |
三、产业结构优化理论 |
四、外部经济性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日本新能源产业的发展背景与发展历程演变 |
第一节 日本新能源产业的发展背景 |
一、国内背景 |
二、国际背景 |
第二节 发展历程演变 |
一、石油危机后的新能源技术研发阶段 |
二、促进新能源利用量扩大的初步阶段 |
三、推进新能源利用量扩大的加速深化阶段 |
第三节 日本新能源产业的战略目标与发展现状 |
一、总体战略目标规划 |
二、发展现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日本新能源产业支持政策 |
第一节 新能源政策推进体制 |
一、经济产业省资源能源厅 |
二、新能源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 |
三、内阁府能源环境会议 |
四、民间新能源政策促进框架 |
第二节 新能源利用普及扩大促进政策 |
一、配额制(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s,RPS) |
二、固定电价制(Feed-in Tariff,FIT) |
第三节 新能源设备投资支援政策 |
一、补贴制度 |
二、优惠税制措施 |
三、优惠融资制度——环境能源对策资金 |
第四节 新能源电力电网接入制约相关的技术与制度对策 |
一、送电系统接入制约问题的出现背景 |
二、电网接入制约问题的技术与制度对策 |
第五节 新能源汽车产业支持政策 |
一、清洁能源汽车补贴制度 |
二、环保汽车减税制度 |
三、充电设施补贴 |
第六节 民间推进新能源普及扩大支援举措——绿色电力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日本新能源产业发展影响因素与政策有效性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日本能源-经济-环境-社会系统协调发展测度与评价 |
一、绿色经济增长的内涵与体系构成 |
二、日本绿色经济增长指标构建与数据说明 |
三、测度方法与结果分析 |
第二节 日本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外部影响因素及动态交互关系 |
一、研究问题的提出 |
二、日本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影响因素——ADL模型估计 |
三、各影响因素之间的动态相关关系——格兰杰因果检验 |
第三节 日本新能源政策有效性评价——基于RPS制度、FIT制度的对比分析 |
一、RPS制度——自行开展新能源发电业务 |
二、RPS制度——从新能源发电商购入新能源电力 |
三、RPS制度——从新能源发电商购入新能源电力相当量(TGC) |
四、RPS制度与FIT制度并存运行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日本新能源产业发展对中国的启示与借鉴 |
第一节 中国新能源产业发展政策与现状 |
一、中国发展新能源产业的必要性与进程 |
二、中国新能源产业发展现状与特点 |
三、中国新能源补贴政策演变、优势与发展课题 |
第二节 中日新能源产业政策对比及政策建议 |
一、中日新能源产业发展路径与政策对比 |
二、政策建议 |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5)3D打印技术专业“三教”改革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1 3D打印技术专业“三教”面临的突出问题 |
1.1 师资团队的教学素养相对偏差 |
1.2 3D打印技术专业教材不成体系,资源匮乏 |
1.3 教法难以提升学生参与的主动性 |
2 3D打印技术应用专业“三教”改革措施 |
2.1 通过“名师引领、双元结构、分工协作”的准则塑造团队 |
2.1.1 依托有较强影响力的带头人,有效开发名师所具备的引领示范效果 |
2.1.2 邀请大师授教,提升人才的技术与技能水准 |
2.2 推进“学生主体、育训结合、因材施教”的教材变革 |
2.2.1 设计活页式3D打印教材 |
2.2.2 灵活使用信息化技术,形成立体化的教学 |
2.3 创新推行“三个课堂”教学模式,推进教法改革 |
2.3.1 采取线上、线下的混合式教法 |
2.3.2 构建与推进更具创新性的“三个课堂”模式 |
(6)新电改形势下XZ火电厂营销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意义 |
1.4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2 研究综述与理论方法基础 |
2.1 国内外研究综述 |
2.2 理论与方法基础 |
3 新电改形势下XZ火电厂营销环境分析 |
3.1 XZ火电厂概况 |
3.2 宏观环境分析 |
3.3 产业环境分析 |
3.4 内部环境分析 |
3.5 目标市场战略 |
4 新电改形势下XZ火电厂营销策略影响因素分析 |
4.1 扎根理论对新电改形势下火电厂营销策略影响研究的适应性 |
4.2 资料搜集与整理 |
4.3 资料编码分析 |
4.4 理论饱和度检验 |
4.5 信度检验 |
4.6 模型阐述与结论 |
5 新电改形势下XZ火电厂营销策略制定 |
5.1 竞价策略 |
5.2 客户服务策略 |
5.3 创新渠道策略 |
6 新电改形势下XZ火电厂营销策略保障措施 |
6.1 营销人才培养 |
6.2 智能营销系统建设 |
6.3 智慧电厂建设 |
6.4 卓越运营体系建设 |
7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创新点 |
7.3 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7)中国新能源产业发展中的政府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背景与问题 |
1. 研究的背景 |
2. 问题的提出 |
(二) 研究意义 |
1. 理论意义 |
2. 实践意义 |
(三) 研究现状 |
1. 关于中国新能源发展趋势的研究 |
2. 关于新能源产业地位与影响的研究 |
3. 关于新能源产业政策基本状况的研究 |
4. 关于政府治理变革与治理应用的研究 |
5. 关于新能源产业中政府治理的研究 |
6. 国内外研究动态评述 |
(四)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 研究思路 |
2. 研究方法 |
3. 结构安排 |
(五) 研究创新之处 |
一、 中国新能源产业发展中政府治理的概念界定和理论依据 |
(一) 基本概念界定 |
1. 能源与新能源 |
2. 新能源产业与产业政策 |
3. 政府治理 |
(二) 新能源产业视阈下政府治理的理论依据 |
1. 政府治理创新理论 |
2. 政府协同治理理论 |
3. 政府治理现代化理论 |
二、 中国新能源产业发展中的政府治理现状分析 |
(一) 新能源产业发展中的政府制度供给 |
1. 政府供给的政策类型 |
2. 风电产业制度供给总体考察 |
3. 太阳能产业制度供给总体考察 |
4. 生物质能产业制度供给总体考察 |
5. 核电产业制度供给总体考察 |
(二) 新能源产业发展中的政府法治建设 |
1. 风电产业的法治建设 |
2. 太阳能产业的法治建设 |
3. 生物质能产业的法治建设 |
4. 核电产业的法治建设 |
(三) 新能源产业发展中的政府规划与引导 |
1. 新能源产业发展中的国家总体规划 |
2. 新能源产业发展中区域性规划 |
3. 新能源产业发展中政府的引导 |
三、 中国新能源产业发展中政府治理的困境 |
(一) 中国新能源产业产能严重过剩 |
1. 低水平重复投资现象突出 |
2. 新能源产品价格居高不下 |
(二) 新能源产业缺乏必要的保障 |
1. 新能源企业缺乏产权保护 |
2. 新能源企业发展缺乏资金保障 |
3. 新能源产业缺乏高端人才保障 |
四、 影响中国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政府治理因素 |
(一) 新能源产业发展中政府存在本位保护 |
1. 地方政府过度干预新能源产业发展 |
2. 地方保护阻碍全国新能源市场壮大 |
(二) 新能源产业发展中政府缺乏体系化治理 |
1. 政府责任落实不到位 |
2. 产业政策体系不健全 |
(三) 新能源产业发展中政府治理效率低下 |
1. 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程度不高 |
2. 政府服务性存在一定局限 |
3. 政府未能准确评价自身工作 |
五、 国外新能源产业发展中政府治理经验的借鉴 |
(一) 国外新能源产业发展概况综述 |
1. 美国新能源产业发展概况 |
2. 德国新能源产业发展概况 |
(二) 国外新能源产业发展中的政府治理分析 |
1. 美国新能源发展中的政府治理分析 |
2. 德国新能源发展中的政府治理分析 |
(三) 中外新能源产业发展中政府治理策略的比较 |
1. 政府制定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比较 |
2. 政府治理中政府与市场运行关系的比较 |
(四) 国外新能源产业发展中政府治理的经验启示 |
1. 新能源产业发展中立法规范的启示 |
2. 新能源产业发展中政府治理政策的启示 |
3. 新能源产业发展中政府治理模式的启示 |
4. 新能源产业发展中体制机制创新的启示 |
六、 中国新能源产业发展中政府治理的建议 |
(一) 提高新能源产业发展中的政府治理能力 |
1. 加大新能源产业财政政策实施力度 |
2. 加大新能源产业税收政策实施力度 |
3. 加大新能源产业技术创新政策实施力度 |
4. 完善新能源产业可持续发展政策 |
5. 增强产业政策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
(二) 拓宽新能源产业发展中的政府治理模式 |
1. 强化新能源产业发展中政府责任意识 |
2. 完善新能源产业发展中的政府角色 |
3. 创新新能源产业发展中政府治理的运行机制 |
(三) 改进新能源产业发展中的政府治理结构 |
1. 完善新能源产业发展整体布局 |
2. 强化新能源产业发展中政府部门的协同治理 |
3. 调控新能源产业发展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 |
4. 加强政府与新能源企业的战略合作关系 |
5. 加强政府对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宣传 |
结论 |
(一) 主要研究结论 |
(二) 中国新能源产业发展展望 |
(三)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及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着作 |
个人简历 |
已发表的学术论文 |
(8)我国政府推进售电侧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1、国外研究综述 |
2、国内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1、文献资料法 |
2、比较分析法 |
3、定性分析法 |
(四)研究内容、创新及不足 |
1、研究内容 |
2、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一、相关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一)基本概念 |
1、电力系统 |
2、电力市场化改革 |
3、售电侧改革 |
(二)基本理论 |
1、公共服务市场化的相关概念 |
2、公共服务市场化的理论基础 |
二、我国政府推进售电侧改革的背景、动因与现状 |
(一)我国政府推进售电侧改革的背景与动因 |
1、历史背景 |
2、现实动因 |
(二)我国政府推进售电侧改革的目标、任务和内容 |
1、目标 |
2、任务 |
3、内容 |
(三)我国政府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具体做法和初步成效 |
1、售电侧市场化改革顶层设计与试点 |
2、有序开放增量配电业务和售电业务 |
3、建立电力交易中心与健全交易规则 |
4、开展输配电价首轮核定及成本监审 |
三、我国政府推进售电侧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我国政府推进售电侧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
1、开放售电侧的市场主体及相关业务方面的问题 |
2、建立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及价格机制方面的问题 |
3、建设信用体系防范风险及强化监管方面的问题 |
(二)我国政府推进售电侧改革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1、政府职能转变尚不彻底 |
2、非良性路径依赖待破除 |
3、改革保障措施尚未健全 |
四、其他国家售电侧改革的经验与启示 |
(一)其他国家售电侧改革的主要模式 |
1、售电侧放开模式 |
2、电力市场交易模式 |
3、电力市场交易机构模式 |
4、电力市场监管模式 |
(二)其他国家售电侧改革的经验启示 |
1、垄断与竞争环节分离是售电侧改革的前提 |
2、健全法规与法治环境是售电侧改革的关键 |
3、调度和交易机构独立是售电侧改革的基础 |
4、强化政府与社会监管是售电侧改革的保障 |
五、我国政府进一步深化售电侧改革的对策与建议 |
(一)重塑政府深化售电侧改革中的多元治理关系 |
1、政府与电网企业的关系 |
2、政府与电力市场的关系 |
3、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 |
(二)破除政府深化售电侧改革的非良性路径依赖 |
1、推动输电与发电、配电和售电分离 |
2、实现电力交易与调度中心完全独立 |
3、促进配电和售电市场的主体多元化 |
4、优化电价机制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
(三)健全完善政府深化售电侧改革的保障措施 |
1、健全电力法规体系 |
2、完善电力监管体系 |
3、建立改革评估体系 |
结束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XX新能源公司电力市场营销策略改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研究的对象和拟解决的问题 |
1.3 研究的方法 |
1.4 论文的框架结构 |
2 理论基础 |
2.1 国外相关研究现状 |
2.2 国内相关研究现状 |
2.3 主要概念 |
2.4 主要理论 |
2.5 主要分析工具 |
3 国内外电力市场改革发展研究 |
3.1 中国电力市场及电力企业营销情况分析 |
3.2 国外电力市场及电力企业营销情况分析 |
3.3 小结 |
4 XX新能源公司电力市场营销情况研究 |
4.1 XX新能源公司基本情况 |
4.2 XX新能源公司行业竞争动态分析 |
4.3 XX新能源公司STP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
4.4 XX新能源公司营销策略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5 XX新能源公司电力市场营销策略改进要求 |
5.1 XX新能源公司营销策略改进方向选择 |
5.2 XX新能源公司营销策略改进总体目标和STP改进 |
5.3 XX新能源公司营销策略改进重点 |
6 XX新能源公司电力市场营销策略改进的保障措施 |
6.1 提高对市场营销的认识 |
6.2 构建专业化全员营销团队 |
6.3 提升公司集中管理控制水平 |
6.4 提高公司成本管理的精细化 |
6.5 积极向国内外先进单位学习 |
7 结语 |
7.1 本文主要结论 |
7.2 本文存在的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XX 新能源公司人员访谈提纲 |
致谢 |
(10)构建我国竞争性售电市场的法律抉择 ——用户选择权保障为导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视角 |
三、研究价值及意义 |
四、文献综述及相关学科理论基础 |
五、主要研究方法 |
六、论文结构 |
七、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电力市场售电侧竞争的基本内涵 |
第一节 电力商品与售电市场化建设 |
一、电力产业的总体特征及电力商品的经济属性 |
二、市场化改革中的售电竞争内涵 |
三、售电市场建设与用户选择权保障 |
第二节 售电市场竞争规制的元理论 |
一、自然垄断理论及其进展分析 |
二、售电环节的可竞争理论 |
三、电力市场资本结构理论 |
四、政府规制理论 |
第二章 售电市场规制域外经验及借鉴述评 |
第一节 售电侧竞争规制的国际经验 |
一、美国 |
二、英国 |
三、俄罗斯 |
四、澳大利亚 |
五、新加坡 |
第二节 总结与借鉴述评 |
一、各国经验总结 |
二、借鉴述评 |
第三章 售电市场化进程中的难题 |
第一节 售电环节充分竞争尚未展开 |
一、电力市场相关环节的资本结构单一 |
二、国企在售电环节的垄断现状及诱因 |
三、售电侧竞争多元资本引入的制度壁垒 |
第二节 售电环节的用户选择权实践困境 |
一、非居民用户选择权问题 |
二、居民用户的选择权问题 |
第三节 售电价格机制的缺陷 |
一、电价形成机制不科学 |
二、政府对售电价格的监管机制不完善 |
第四章 售电竞争性市场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 |
第一节 售电市场治理理念及基本原则 |
一、售电市场法律规制理念 |
二、售电市场制度构建的基本原则 |
第二节 运行性市场规则体系 |
一、售电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制度保障 |
二、售电企业的公司治理调整 |
三、售电公司的用户服务与社会责任的制度建设 |
第三节 售电市场监管的制度优化 |
一、售电市场监管的价值目标和机构建设 |
二、优化售电市场监管的主要制度内容 |
第五章 论文总结及余论 |
第一节 总结 |
一、国际售电市场制度建构总结 |
二、本文提出的售电市场法律建构总结 |
第二节 售电市场法律建构体系的可行性预判与补缺 |
一、售电市场法律规制制度可能存在的缺陷 |
二、售电市场规制体系缺陷的补救 |
第三节 新电力市场发展前景下的售电市场规制展望 |
一、新能源发电对售电市场的意义 |
二、新环境下的售电市场化改革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美国提出全面电力竞争计划(论文参考文献)
- [1]售电侧放开下电力市场化交易模式研究[D]. 苏贲. 湖北工业大学, 2020(11)
- [2]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D]. 刘滢泉.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可再生能源发电政策效果评价及其发展研究[D]. 刘文峰.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2020(06)
- [4]日本新能源产业政策研究[D]. 李晓乐.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2)
- [5]3D打印技术专业“三教”改革探索[J]. 刘森,张书维,侯玉洁. 数码世界, 2020(04)
- [6]新电改形势下XZ火电厂营销策略研究[D]. 李海洋. 中国矿业大学, 2020(01)
- [7]中国新能源产业发展中的政府治理研究[D]. 程道俊.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6)
- [8]我国政府推进售电侧改革研究[D]. 朱波. 广西师范大学, 2019(04)
- [9]XX新能源公司电力市场营销策略改进研究[D]. 袁筠. 云南大学, 2019(02)
- [10]构建我国竞争性售电市场的法律抉择 ——用户选择权保障为导向[D]. 管晓薇.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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