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不承担责任”能免责吗

“工伤不承担责任”能免责吗

一、"工伤概不负责"能否以此免除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龚姝姝[1](2021)在《我国劳动者心理健康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劳动者的心理健康问题是一个极其重要却又容易被忽视的问题,但是随着劳动者心理问题的频发,各国开始关注并重视劳动者的心理健康保护问题。我国对于劳动者心理健康法律保护的关注呈现出上升状态,但是相比较于国外在劳动者心理健康法律保护的成果,我国在法律规定、司法实践、行政监督方面都还存在较多需要完善的不足。劳动者心理健康的法律保护是一个涉及多方面的问题,各国都会依据本国的具体国情采取不同的措施。因此研究如何借鉴国外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法律层面提出保护劳动者心理健康的可行性路径是一个十分有价值的问题。全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劳动者心理健康法律保护的相关理论;第二部分分析了劳动者心理健康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和必要性;第三部分分析了劳动者心理健康法律保护的现状及背后的原因;第四部分分析了国外职工心理健康法律保护的现状,总结了国外职工心理健康法律保护的经验和启示;第五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劳动者心理健康法律保护的路径选择。在第一部分,首先对劳动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分析,阐述了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作为特定概念与一般劳动概念的区别;其次分析了劳动者的概念、特征以及条件;进而分析了心理健康的概念和特征;再而分析了劳动者心理健康的特殊性;最后解析了劳动者心理健康法律保护的涵义。在第二部分,分析了对劳动者心理健康进行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和必要性。首先,在理论依据这部分,从健康权论、工作环境权论、心理福利论三个方面展开。健康权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生理健康、二是心理健康;工作环境权是指劳动者应当在能够保障其生命安全、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环境中进行工作的权利;心理福利可以让劳动者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对于劳动者和企业而言是双赢。其次,在必要性这部分,从顺应“以人为本”是时代发展的需求、有利于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以及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这三个方面论述。在第三部分,主要是分析我国劳动者心理健康法律保护的现状、问题以及问题背后的原因。在现状和问题部分,主要从法律规定、司法实践、行政监督三个方面来阐述。在法律规定方面,我国的现状是明确表明了劳动者享有维护心理健康的权利以及用人单位负有维护劳动者心理健康的义务,但是存在没有配套的实施细则供用人单位参考执行的问题;在司法实践方面,我国目前对于劳动者心理受损是存在赔偿或补偿案例的,但是这种赔偿往往以身体损害为前提,是作为侵权纠纷,依据民法的法律法规进行解决,大多数情况下是与相关联的劳动纠纷分案审理;在行政监督方面,我国指定了行政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劳动者安全健康事项,但是存在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在原因方面共总结出了三个原因,一是工伤认定的难度系数大;二是民法完全性赔付责任以及举证责任分配既可以起到惩罚用人单位不重视劳动者心理健康的作用,也可以起到平衡国家、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关系的作用;三是发展经济与保障劳动者心理健康的冲突。在第四部分,以美国、加拿大、日本三个国家作为代表,主要分析了三个国家在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以及行政方面的做法,分析三个国家在保障劳动者心理健康方面的共同点和不同点,总结了三个值得借鉴的做法,一是将预防和康复纳入劳动者心理健康法律保障体系中,二是通过法律规定和政府行为强化用人单位的责任,三是要立足现实制定保障劳动者心理健康的方案。在第五部分,结合以上的所有分析提出了完善路径。在法律规定方面,要树立劳动者身心并重的法律保护理念,坚持预防、补偿、康复结合的原则,在平衡劳资关系的前提下将心理健康纳入到劳动者权益保障范围内。在司法实践方面,根据现状可以先不改变民法的侵权损害赔偿的方式,通过将举证责任从劳动者转移到用人单位来将劳动者心理健康法律保护程度稍做扩大,在各项条件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再逐步将工伤保险的补偿范围扩大至心理疾病;在监督方面,强化用人单位责任,将政府监管和用人单位监管相结合。

刘莹[2](2021)在《论第三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之救济》文中指出《民法典》第1192条第2款因第三人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时,提供劳务一方在第三人侵权责任与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之间享有选择权,在解释论上需要加以研究。适用的前提条件是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该劳务关系系狭义视角,从内涵上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中双方主体限于自然人,排除了第1191条的用人单位形式的机构用工;个人形成的劳务关系中以劳务为标的,排除了以结果为目的的承揽关系;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限于有偿劳务关系,排除了无偿帮工。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类型主要包括农村的个人农业雇佣,城市里的私人之间家政、家教或装修。随着社会发展,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会演变为机构用工,所以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适用范围较窄。行为模式上需要厘清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造成损害。关于提供劳务期间的判定,应当采取折中说,以主客观相结合为判断“提供劳务期间”的标准,提供劳务期间的判断还应当充分考虑时间、空间、因果关系的关联度。关于提供劳务期间所受损害应当限于“人身损害”类型,不应包括财产损害。第三人造成损害,接受劳务一方无原因力参与,承担补偿义务是接受劳务一方基于劳务关系产生的对内保护责任,对内保护责任不等同于侵权责任。若提供劳务一方对此损害发生有过错,则可适用过失相抵规则。法律后果上接受劳务一方负有补偿义务以及由该义务转化而来的补偿责任。补偿义务源于报偿责任理论与高度危险责任理论,将赔偿责任转变为补偿义务可以展示良好的法律效果。对内保护责任不属于雇主责任的组成部分,源于损失分担规则之适用,与补充责任、公平责任以及好意施惠中产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均有不同。关于补偿范围之确定,补偿非完全补偿,金额应当低于全额赔偿,以体现分配的正义。补偿范围参考要素中除了考虑接受劳务一方受益金额外,还应当考虑是否已经达成补偿协议、提供劳务一方受到的损害、接受劳务一方受益情况、双方的经济情况、损害发生的难易程度等。请求权基础选择方面,应当按照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在提供劳务一方因第三人侵权致害后,不仅允许提供劳务一方择一起诉接受劳务一方与侵权第三人,也允许其一并提起起诉。在程序协调方面,一并起诉后判决书应写明接受劳务一方为中间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中间责任后有向终局责任人——侵权第三人追偿的权利,此举赋予提供劳务一方选择权的同时优化了司法资源。如果提供劳务一方选择择一起诉后,被选择人无法继续履行债务,提供劳务一方可以请求未被选择方承担剩余债务,以保障提供劳务一方合法权益的实现。

田梦月[3](2020)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2012年,为了更好的保护工伤职工的权益,确保其及时得到救助,我国《社会保险法》首次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以下简称“先行支付”)制度。它的颁布,确立了工伤职工依法申请先行支付的权利,简化了工伤职工获得救助的程序,为工伤职工提供了较为便捷的救济。同时,《社会保险法》依法赋予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追偿权,让用人单位为自己行为承担最终的法律责任。另外,对政府而言,先行支付制度要求其强制用人单位参保,积极履行职能,从而督促政府承担责任,为先行支付制度的运行保驾护航。但是,由于我国的立法经验相对不足,先行支付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存在缺陷而面临重重阻力。本文以我国现行法律对先行支付制度的规定为基础,对相关立法进行分析,结合域外的立法经验,针对我国先行支付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本论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先行支付的基本理论,首先对先行支付的含义进行介绍,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其特征和类型。又指出了先行支付的政府责任理论、无过失补偿理论和法定债权转移理论。其次论述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对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先行支付法律规定进行介绍,最终总结出制度覆盖范围广泛、基金保障机制健全、待遇支付相对及时等经验。第三部分介绍了先行支付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立法现状部分先分析了我国《社会保险法》关于先行支付的规定,又介绍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和《工伤保险经办规程》在前者基础上的完善性规定。通过分析上述法律规定,指出先行支付制度存在适用范围较为狭窄、先行支付程序较长、追偿机制难以操作、基金安全面临风险一系列问题。第四部分针对提出的问题,给出了扩宽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适用范围、简化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程序、完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机制、完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风险应对策略的建议。

程庭花[4](2019)在《我国工伤私了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劳动力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亦在不断地完善,有力地保障了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未办理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情况并不少见,用人单位和工伤劳动者双方基于各自的种种考虑,往往会私下进行协商,就工伤赔偿待遇问题签订协议,也即工伤私了。虽然工伤私了有利有弊,但面对私了的社会现实以及它所引起的社会纠纷,我们又不能置之不顾。为此,工伤私了问题不仅在理论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如发生工伤后能不能私了、由此签订的协议是什么性质以及该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判断等,学者们众说纷纭,见仁见智。而且,工伤私了纠纷的日渐增多,也引起了法律实务部门和人员的重视。但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不甚明确,加之各地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工伤私了协议的性质与效力认识不一,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非常突出,并且对工伤私了纠纷救济程序的认识和处理也不甚统一。正是基于这样的社会背景和研究意义,本文在前人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严格界定工伤私了的概念出发,分析了工伤私了的法律依据、产生原因及其社会价值。接着,本文着重论述了工伤私了协议的法律性质与效力,认为工伤私了协议是兼有劳动合同和民事合同特点的一种特殊合同,对其效力的判断,应结合其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关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然后,本文根据工伤私了协议是否经过了工伤认定程序,分成两种情况较为详细的探讨了在现行法的框架下工伤私了纠纷的救济途径。最后,本文建议,为了使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能够公正、高效的解决工伤私了纠纷,我们不仅应当在立法上明确工伤私了协议的性质、效力认定的标准和主体,而且需要进一步完善工伤私了纠纷的救济制度,如改进先行支付制度、建立工伤私了的审查机制等。

欧瑞[5](2019)在《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社会保障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陕甘宁抗日根据地由于战争及自然灾害的双重迫害,加之地处偏远,生产力低下,社会矛盾凸显,弱势群体众多,亟待解决。为此,中国共产党领导边区政府和人民开展了广泛的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活动,在社会保障工作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为新时代社会保障工作的创新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现实启示。认真分析和总结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的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社会保障工作的经验,深入研究这一特殊阶段社会保障的基本特点,对于丰富社会保障理论的内涵和外延,为社会保障工作提供理论支撑和经验支持,实现新时代的社会保障创新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法、系统分析法、历史分析法等科学方法对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社会保障问题进行研究,主要分为五章:第1章,绪论,对论文的选题依据、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与方法、创新之处与不足等问题进行了阐述。第2章,对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社会保障的理论与实践基础进行了分析。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社会保障的理论基础为中国古代社会保障思想、马克思恩格斯社会保障思想、列宁社会保障思想、中国共产党人社会保障思想;实践基础是中央苏区时期的社会保障工作和陕北苏区时期的社会保障工作。第3章,对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社会保障的管理机构和资金来源进行了梳理。陕甘宁边区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为政府部门、群团组织;陕甘宁边区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为发展公营经济、合理税收、开发盐业、雇主支付、政府津贴、发行公债、群众捐助、节省开支、力争外援等。第4章,对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社会保障的内容进行了阐述,主要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四部分。其中社会救助分为灾害救助、移难民救助、教育救助、烟民赌民“二流子”救助;社会优抚包括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抚恤抗日军人、安置退伍军人、开展拥军支前运动;社会福利包括妇女福利、儿童福利、老年人福利、职工福利、特殊人才福利;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第5章,对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社会保障的特点、作用及当代启示进行了总结和阐释。由于其所处的特殊历史时期及社会、政治环境,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社会保障具有战时性、低水准广覆盖、重视立法与宣传的特点;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社会保障实践,促进了边区经济的发展、推动了边区民众精神风貌的改变、改善了边区民众的社会生活、构建了中国共产党的局部执政合法性;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社会保障的现实启示是社会保障要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保障要重视对农民的保障、社会保障要完善责任分担机制、不同的历史阶段社会保障的内容要有所侧重。

江凌[6](2018)在《论自甘冒险情形在我国的法律适用》文中研究表明自甘冒险规则指受害人明知存在风险仍自愿从事风险活动,并不得请求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它是一项起源于英美法的侵权领域抗辩事由。我国常见的自甘冒险情形虽然涉及受害人明知风险并自愿承担这两个要素,但并不一定都能适用英美法的自甘冒险规则,从而免除加害人的侵权责任。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频繁出现关于自甘冒险情形的案例。例如原告自愿参与某项户外探险活动,随后受到损害要求赔偿。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定,审判中出现了相似规则之间的混淆适用以及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争议之处在于如何认定被告的责任:被告的侵权责任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应否减责或免责?因此完善和统一自甘冒险情形在我国的法律适用非常关键。首先,通过各个相似制度之间的对比,以厘清它们各自的性质特征、适用范围和法律效果,能够为解决不同类型的自甘冒险情形提供思路。其次,对我国审判实务中常见的自甘冒险情形进行适用规则的分类与整理:在符合善良风俗的前提下,受害人同意他人对自己造成特定损害的情形,应当适用受害人同意来阻却故意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双方当事人如果都违反了理性人的注意义务、存在过失,应当通过过失相抵规则实现责任的合理分配;如果受害人自愿参与并遭受来自固有风险的损害,应当以过错归责原则认定被告没有过错、自始不负责任;当事人之间预先约定责任免除的,只要免责条款有效,也能够适用于相关的自甘冒险情形。其中,如果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免责,可适当承认由于一般过失造成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有效。最后,在分析法律适用的基础上,探讨我国是否有必要适用英美法的自甘冒险规则以解决实务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目前我国《侵权责任法》未将自甘冒险规则确立为一项普遍有效的免责事由。通过分析两大法系的法律规定和司法适用,不难看出自甘冒险规则逐渐走向衰落的趋势。并且,我国侵权法与合同法中的既有制度例如受害人故意、过错责任、免责条款、过失相抵,已经能够充分覆盖自甘冒险分类中的各项内容。因此,自甘冒险规则不具有独立的价值,我国没有引入的必要,否则容易引发司法适用上的混乱。本文由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部分共包含四章内容。第一章介绍了几类常见的自甘冒险情形。同时,列举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自甘冒险情形的案例,发现各地法院在认定被告的责任上存在争议。第二章介绍并分别比较了受害人同意、受害人故意、过失相抵以及责任的预先免除这四个相似制度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为下一章的司法适用奠定基础。第三章详细列举了不同自甘冒险情形应当分别适用的法律规则。第四章否认了我国适用英美法自甘冒险规则的必要性。在美国,随着比较过失和责任分担理论的兴起,对自甘冒险规则的质疑之声越来越多。德国和法国将部分自甘冒险情形纳入受害人同意解决,其他部分情形归入过失相抵的范畴。因此,从域外法自甘冒险规则衰落的趋势以及国内既有规则对自甘冒险各项分类的完全覆盖,可以看出该规则在我国并不具有独立的价值。

杜强强[7](2016)在《合宪性解释在我国法院的实践》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法院尽管不以宪法作为直接的裁判依据,但法院对个案正义的追求还是为合宪性解释提供了相当大的存在空间。立法具有一般性,难以顾及社会生活的诸多特殊之处,因此难免在适用时发生个案裁判不公的问题。法院出于个案正义的考虑,会在裁判中对法律进行文义转换,或者放弃对法律的通常解释而选择一种不常见的解释方案。这个过程实质上就是合宪性解释的过程。最高人民法院虽然不赞成司法裁判直接援引宪法,但裁判过程中对法律文义的转换或者解释方案的选择,在客观上需要法院以宪法作为论证依据。诉诸宪法毕竟要优于诉诸公平正义的抽象观念。通过将个案正义的判断问题,转换为法律在适用过程中是否与宪法相冲突的问题,合宪性解释既能为司法造法提供宪法上的正当依据,也能对其予以宪法上的控制,有助于裁判的规范化。合宪性解释还能弥补我国合宪性审查体制的制度性缺漏。

南昌市人民政府[8](2016)在《南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文中研究指明序 言第一章 站上开辟未来的更高起点第一节 “十二五”目标任务总体实现第二节 “十三五”时期机遇大于挑战第二章 引领全市发展的总体目标第一节 指导思想第二节 目标任务第三节 主要战略第四节 总体布局第三章 厚植高新高端的

汤闳淼[9](2016)在《社会权的确证与实现》文中认为权利是法学的基本范畴,社会权是社会法学的基本范畴。正是在社会权观念日渐深入的当下,其实现之诉求日益强烈,以保障社会权为使命的社会立法才得以迅速发达起来,社会法学理论也在此社会法制背景下得以繁荣发展。社会法是保障公民社会权之法,社会权是社会法学的逻辑起点和核心范畴。从历史的维度来看,社会权观念伴生于人权思想,并逐步成为人权思想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可以说,社会权观念的形成和发展深化并丰富了人权思想的内涵。人权思想的着眼点是如何妥切地定位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所有关于社会权内涵、属性、种类等问题的纠葛,莫不源于对此关系的不同认识。本文尝试将社会权定义为:公民享有的请求国家积极作为以维持最低生存条件,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之目的的权利。并认为社会权具有自然权利与法律权利的双重内容,主观权利与客观法价值的双重性质,防御权与受益权的双重功能以及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的双重效力。从权利构造的角度来看,社会权的权利主体是全体社会成员,特别是在经济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人或群体。社会权的义务主体是国家,主要指政府。国家需要为弱势群体获得社会的救济和保障提供有效的途径和支持。社会权的基本内容是公民要求国家救助与帮扶的积极行为,以及保障最低生存条件的各种支持。社会权不仅是一种关于权利的思想理论,也是法律确立的对象。社会权的法律确立需要通过国际条约在国内法的转化、宪法层面国家义务的落实以及社会立法明确权利具体内容三个层面进行。首先,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为源流填补国内法中立法的空缺,尤其是集体劳动权,如罢工权、结社自由权等基本权利应该在国内法中予以确立。其次,在宪法层面,国家义务可以通过制度性保障、组织与程序保障和立法机关立法义务三个角度加以落实;在社会立法层面,编撰《社会法典》虽为一种理想化的期待,却是社会法立法体系化的表征,为此应完善社会给付相关立法和劳动基准立法,作为社会权实现的立法基础。促进社会权实现的动力因素和妨碍社会权实现的阻力因素同时并存。社会权的实现是民生改善的基本诉求,承载着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基本追求,更是人权保障的核心目标,这些积极因素大大推动了社会权的实现。反之,社会权实现的过程中面临着立法上、路径上以及救济上的阻力因素,妨碍了社会权的实现进程。人口政策调整与经济新常态背景下,社会权保障面临着解决现实问题的新任务。其中,人口政策旨在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劳动力缺乏和养老金紧缺等现实问题。实证表明,二孩政策出台后,人口数量增长有限、政策效果甚微。除了应提倡年轻人生育、鼓励老年人继续就业、促进养老服务体系的社会化之外,还应加强对特殊群体,如孕产妇、老年人相关社会权益的保障,推进人口政策的施行。尤其在延迟退休政策即将出台之际,强调对社会权的保障更具有现实意义。另外,在经济新常态下,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矛盾加剧,为协调劳资双方利益,可以考虑修改《劳动法》,应维持以劳动基准为最底线的强制性保障原则;适度修正《劳动合同法》中对企业规制过度的条款;在经济下行期,还应在保证既有的社会保障财政支出的基础上,优化社会保障结构,提高社会保障效率,实现以集体协商法律机制、社会分层保护机制和社会权量化评估机制为核心的社会权保障机制,以应对经济新常态下的诸多现实问题,从而实现社会权保障、民生改善和经济的共同发展。社会权救济是社会权实现的最后一道屏障。目前,社会权救济主要依赖于传统的民事和行政救济途径。因受到诉讼主体、诉讼范围等诸多条件的限制,社会权救济受阻。在私法领域,社会权作为宪法权利适用于司法裁判的案例有、但并不多见,大多案件主要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因此,可以考虑在民事审判中成立独立的社会法庭,而非社会法院,专门就社会权相关案件进行审理,提高审判效率和专业性。在公法领域,社会权作为一项给付请求权,应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明确社会立法中对公民最低生存条件保障的相关规定,通过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实现有效行政救济。最后,积极推行公益诉讼在社会法领域的适用,以构建公益诉讼机制,突破传统对社会权救济不足的困境,最终促进社会权的实现。

曹梦莎[10](2015)在《合同免责条款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法》在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调整社会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及与合同相关的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由我国的经济基础决定,同时又反过来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当前,人们的衣食住行处处离不开订立合同这一民事行为,小到餐馆就餐、商场购物,大到买房买车、出境旅行……作为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合同免责制度作为《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合同法中平等原则及合同自由原则的具体体现。当出现合同中约定的某种事由而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时,预先订立的合同免责事由则成为处理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合理分配责任和风险的有效办法。作为免责事由之一的免责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在提供格式合同时,为限制或免除一方当事人未来可能承担的责任而设立的条款。为限制一方当事人滥用免责条款逃避应尽的合同义务,我国法律从免责条款产生的效力、免责解释规则等方面对其进行了合理的规制,从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秩序。本文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其中正文从合同免责条款的概述、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免责条款的解释规则以及相关法律规制等四个方面对免责条款进行了研究和说明,结合相关合同免责条款纠纷的案例,分析并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免责条款纠纷案件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二、"工伤概不负责"能否以此免除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工伤概不负责"能否以此免除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劳动者心理健康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1.研究背景
        2.研究意义
    (二)研究现状及评价
        1.国外的研究现状
        2.国内的研究现状
    (三)研究内容及方法
        1.研究内容
        2.研究方法
一、劳动者心理健康法律保护的相关理论分析
    (一)劳动者的概念、特征及条件
        1.劳动者的概念
        2.劳动法上劳动者的特征
        3.劳动者的条件
    (二)心理健康的概念和特征
        1.心理健康的概念
        2.心理健康的特征
    (三)劳动者心理健康的概念及特征
        1.劳动者心理健康的概念
        2.劳动者心理健康的特征
    (四)劳动者心理健康法律保护解析
二、劳动法上劳动者心理健康法律保护的理论依据及必要性
    (一)劳动法上劳动者心理健康法律保护的理论依据
        1.“健康权”论
        2.“工作环境权”论
        3.“心理福利”论
    (二)劳动法上劳动者心理健康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1.顺应“以人为本”的时代发展需求
        2.有利于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
        3.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我国劳动者心理健康法律保护的现状、问题及解析
    (一)我国劳动者心理健康法律保护的现状
        1.劳动者心理健康的法律规定现状
        2.劳动者心理健康的司法实践现状
        3.劳动者心理健康的行政监督现状
    (二)我国劳动者心理健康保护存在的问题
        1.劳动者心理健康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
        2.劳动者心理健康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
        3.劳动者心理健康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
    (三)我国劳动者心理健康保护现存问题的解析
        1.医学技术对于因果关系认定的限制
        2.民法完全性赔付的存在意义
        3.经济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矛盾
四、国外劳动者心理健康法律保护的经验与启示
    (一)国外劳动者心理健康法律保护的经验
        1.美国劳动者心理健康法律保护制度经验介绍
        2.加拿大劳动者心理健康法律保护制度介绍
        3.日本劳动者心理健康法律保护制度介绍
    (二)国外劳动者心理健康法律保护的启示
        1.将预防和康复纳入劳动者心理健康保护体系
        2.强化用人单位责任
        3.立足现实确定保障范围及方式
五、完善我国劳动者心理健康法律保护的路径选择
    (一)完善我国劳动者心理健康的法律规定
    (二)完善我国劳动者心理健康的司法路径
    (三)完善我国劳动者心理健康的监管模式
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致谢

(2)论第三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之救济(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 研究背景
    2. 研究目的和意义
    3. 研究方法
    4. 研究内容
一、前提条件: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一) 劳务关系的所史考察
        1. 劳务关系的域外历史考察
        2. 我国劳务关系的历史考察
    (二) 劳务关系的内涵揭示
        1. 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中双方主体限于自然人
        2. 个人形成的劳务关系中以劳务为标的
        3. 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限于有偿劳务关系
    (三)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类型
        1. 农村地区个人劳务关系
        2. 城市家政服务中的个人劳务关系
    (四) 小结
二、行为模式: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造成损害
    (一) 提供劳务期间的判定
        1. 提供劳务期间判定的观点分歧
        2. 提供劳务期间判定之考量因素
    (二) 提供劳务期间所受损害
        1. 提供劳务一方所受“损害”的观点分歧
        2. “人身损害说”之证成
    (三) 损害由第三人的行为造成
        1. 接受劳务一方无原因力参与
        2. 过失相抵规则之适用
    (四) 小结
三、法律后果:接受劳务一方的补偿义务
    (一) 承担补偿义务的依据
        1. 报偿责任理论
        2. 高度危险责任理论
    (二) 补偿义务在民法中的地位
        1. 补偿义务源于损失分担规则之适用
        2. 补偿义务与相近概念区别
    (三) 补偿范围之确定
        1. 补偿非完全补偿
        2. 补偿范围参考要素
    (四) 小结
四、提供劳务一方之请求权基础选择与程序协调
    (一) 第三人侵权情形下请求权基础之模式
        1. 选择模式及其优劣
        2. 免除模式及其优劣
        3. 聚合模式及其优劣
        4. 补充模式及其优劣
        5. 不真正连带模式之合理性
    (二) 追偿权的理论基础
        1. 理论基础之争:赔偿代位权说与让与请求权说
        2. 让与请求权说之合理性
    (三) 请求权基础选择中的程序协调
        1. 不真正连带责任强制择一起诉的现实困境
        2. 不真正连带责任一并起诉之可行性
        3. 择一起诉后的程序路径
    (四) 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3)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1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基本理论
    1.1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界定
        1.1.1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含义
        1.1.2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特征
        1.1.3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类型
    1.2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理论基础
        1.2.1 政府责任理论
        1.2.2 无过失补偿理论
        1.2.3 法定债权转移理论
    1.3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必要性
        1.3.1 增加工伤职工救济途径
        1.3.2 补充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1.3.3 保障公民的社会保险权
2 域外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法律规定及借鉴
    2.1 域外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法律规定
        2.1.1 德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2.1.2 日本的相关法律规定
        2.1.3 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
    2.2 域外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法律借鉴
        2.2.1 制度覆盖范围广泛
        2.2.2 基金保障机制健全
        2.2.3 待遇支付相对及时
3 我国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1 我国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立法现状
        3.1.1 全国性统一立法
        3.1.2 地方性法规
    3.2 我国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存在的问题
        3.2.1 适用范围较为狭窄
        3.2.2 先行支付程序较长
        3.2.3 追偿机制难以操作
        3.2.4 基金安全面临风险
4 完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法律建议
    4.1 扩宽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适用范围
    4.2 简化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程序
        4.2.1 简化工伤认定程序
        4.2.2 减轻职工证明责任
    4.3 完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机制
        4.3.1 明确追偿主体法律地位
        4.3.2 细化追偿行使内容和程序
    4.4 完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风险应对策略
        4.4.1 单独设立专项基金
        4.4.2 加强基金支出监管
        4.4.3 加大违法惩罚力度
        4.4.4 加强联动追偿监督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4)我国工伤私了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研究现状
        1.2.1 工伤私了的概念界定问题
        1.2.2 工伤私了协议的性质问题
        1.2.3 工伤私了协议的效力问题
        1.2.4 现状总结
    1.3 创新之处
    1.4 研究方法
2.工伤私了界说
    2.1 工伤私了的概念与特征
    2.2 工伤私了的法律依据
        2.2.1 工伤私了的法条依据
        2.2.2 工伤私了的法理依据:法无禁止即可为
    2.3 工伤私了的原因
        2.3.1 部分用人单位抱有侥幸心理,隐报事故逃避法律责任
        2.3.2 少数职工维权意识薄弱,受求和心理影响
        2.3.3 工伤保险制度不健全,部分人群参加工伤保险难
        2.3.4 工伤求偿程序复杂,处理时间漫长
    2.4 工伤私了的社会价值
3.工伤私了协议的性质与效力
    3.1 工伤私了协议纠纷的案例观察
        3.1.1 案例观察
        3.1.2 案例总结
    3.2 关于工伤私了协议性质的争议
    3.3 关于工伤私了协议效力的争议
    3.4 本文关于工伤私了协议性质与效力的观点
        3.4.1 工伤私了协议的性质及其法律适用
        3.4.2 工伤私了协议效力的认定
4.现行法下工伤私了纠纷的救济途径
    4.1 经过工伤认定达成协议情况下的救济途径
        4.1.1 未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情况下的救济
        4.1.2 超过仲裁时效但未过诉讼时效情况下的救济
        4.1.3 既超过仲裁时效也超过诉讼时效情况下的救济
    4.2 未经工伤认定达成协议情况下的救济途径
        4.2.1 未过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情况下的救济途径
        4.2.2 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情况下的救济途径
5.工伤私了相关问题之立法完善
    5.1 明确工伤私了协议效力的认定主体
    5.2 确立工伤私了协议效力的认定标准
    5.3 完善工伤私了纠纷的救济制度
        5.3.1 改进先行支付制度
        5.3.2 建立审查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介入
6.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5)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社会保障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依据与研究意义
        1.1.1 选题依据
        1.1.2 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1.3.1 研究思路
        1.3.2 研究方法
    1.4 创新之处与不足
        1.4.1 创新之处
        1.4.2 不足之处
第2章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社会保障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2.1 理论基础
        2.1.1 中国古代社会保障思想
        2.1.2 马克思恩格斯社会保障思想
        2.1.3 列宁社会保障思想
        2.1.4 中国共产党人社会保障思想
    2.2 实践基础
        2.2.1 中央苏区时期的社会保障工作
        2.2.2 陕北苏区时期的社会保障工作
第3章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社会保障的管理机构与资金来源
    3.1 陕甘宁边区社会保障的管理机构
        3.1.1 政府组织
        3.1.2 群团组织
    3.2 陕甘宁边区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
        3.2.1 发展公营经济
        3.2.2 合理税收
        3.2.3 开发盐业
        3.2.4 雇主支付政府津贴
        3.2.5 发行公债
        3.2.6 群众捐助节省开支
        3.2.7 力争外援
第4章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社会保障的内容
    4.1 社会救助
        4.1.1 灾害救助
        4.1.2 移难民救助
        4.1.3 烟民、赌民及“二流子”救助
        4.1.4 教育救助
    4.2 社会优抚
        4.2.1 优待抗日军人家属
        4.2.2 抚恤抗日军人
        4.2.3 安置退伍军人
        4.2.4 开展拥军支前运动
    4.3 社会福利
        4.3.1 妇女福利
        4.3.2 儿童福利
        4.3.3 老年人福利
        4.3.4 职工福利
        4.3.5 特殊人才福利
    4.4 社会保险
        4.4.1 医疗保险
        4.4.2 工伤保险
        4.4.3 失业保险
        4.4.4 生育保险
第5章 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社会保障的特点、作用及当代启示
    5.1 陕甘宁边区社会保障的特点
        5.1.1 战时性
        5.1.2 低水准广覆盖
        5.1.3 重视立法与宣传
    5.2 陕甘宁边区社会保障的作用
        5.2.1 促进了边区经济发展
        5.2.2 推动了边区民众精神风貌的改变
        5.2.3 改善了边区民众社会生活
        5.2.4 构建了中国共产党局部执政合法性
    5.3 陕甘宁边区社会保障的当代启示
        5.3.1 社会保障要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5.3.2 社会保障要重视对农民的保障
        5.3.3 社会保障要完善责任分担机制
        5.3.4 不同的历史阶段社会保障的内容应有所侧重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6)论自甘冒险情形在我国的法律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与方法
    三、文献综述
    四、论文结构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自甘冒险情形与相关的司法实践
    第一节 我国常见的自甘冒险情形
    第二节 我国关于自甘冒险情形的司法实践
        一、关于自助式户外运动的司法实践
        二、关于竞技运动的司法实践
        三、关于好意同乘的司法实践
        四、关于医疗纠纷的司法实践
第二章 相关制度之比较研究
    第一节 受害人同意
    第二节 过失相抵制度
    第三节 责任的预先免除
    第四节 相关制度之间的区别
        一、受害人同意与受害人故意的区别
        二、过失相抵与受害人同意的区别
        三、责任预先免除与受害人同意的区别
        四、责任预先免除与过失相抵的区别
第三章 我国侵权法对各类自甘冒险情形的规范
    第一节 适用受害人同意的情形
    第二节 适用过失相抵的情形
    第三节 适用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四节 适用责任预先免除的情形
第四章 自甘冒险规则适用的否认
    第一节 域外法中自甘冒险规则的衰落
        一、英美法系:面临质疑逐渐消亡
        二、大陆法系:相关制度替代适用
    第二节 国内法对自甘冒险规则的覆盖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7)合宪性解释在我国法院的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一、司法裁判中隐形的合宪性解释
二、文义转换:法律漏洞填补中的合宪性解释
三、择一适用:法律文义范围内的合宪性解释
四、合宪性解释的反例:动力有所不足?
五、合宪性解释的内在必然
六、是合宪性解释还是基于宪法的解释
结语

(9)社会权的确证与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二、论文框架及结构图
    三、研究方法
第一章 社会权的多维解析
    一、社会权的历史之维
        (一)社会权的思想流变
        (二)社会权的制度演进
    二、社会权的概念之维
        (一)德日关于社会权概念的学说概览
        (二)国内关于社会权概念的观点梳理
        (三)本文关于社会权概念的基本主张
    三、社会权的属性之维
        (一)主观权利与客观权利的双重性质
        (二)自然权利与法定权利的双重内容
        (三)防御权与受益权的双重功能
        (四)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的双重效力
    四、社会权的构造之维
        (一)社会权的权利主体
        (二)社会权的义务主体
        (三)社会权的基本内容
第二章 社会权的法律确立
    一、社会权的国际条约源流:国际条约的国内法转化
        (一)国际条约适用的具体问题
        (二)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现状——以《经社文公约》为例
        (三)具体权利内容的立法补充与矫正
    二、社会权在宪法层面的确立:国家义务的强化
        (一)制度性保障义务的宪法化
        (二)组织与程序保障义务的宪法化
        (三)立法机关立法义务的宪法化
    三、社会权的立法体系化:社会法典的编撰及立法完善
        (一)社会法立法模式的选择
        (二)社会给付相关立法的完善
        (三)劳动基准相关立法的完善
第三章 社会权实现的影响因素分析
    一、社会权实现的动力因素分析
        (一)公平正义对社会权实现的内在驱动
        (二)民生改善对社会权实现的现实鞭策
        (三)社会政策对社会权实现的良性推动
    二、社会权实现的阻力因素分析
        (一)社会权实现的立法障碍
        (二)社会权实现的路径障碍
        (三)社会权实现的救济障碍
第四章 社会权实现的现实问题之考量
    一、人口政策调整下社会权实现之思考
        (一)人口政策的预期目的与现实分析
        (二)人口问题:社会权保障面对的新任务
        (三)延迟退休政策:对老年人退休权的重新审视
    二、经济新常态背景下社会权实现之思考
        (一)经济下行:劳资双方利益协调与权益衡量
        (二)社会权保障应与经济发展互为目的和手段
        (三)经济新常态对社会权保障提出的新要求
    三、现实情境下社会权保障机制之思考
        (一)集体协商法律机制的完善
        (二)社会分层保护机制的确立
        (三)社会权量化评估机制的建构
第五章 社会权实现的救济路径
    一、社会权在私法领域的救济路径
        (一)社会权作为宪法权利的司法适用
        (二)社会权作为法律权利的民事诉讼救济之路
    二、社会权在公法领域的救济路径
        (一)行政诉讼中事前与事后救济的完善
        (二)社会权作为给付请求权的救济
    三、社会权救济的第三条道路——公益诉讼制度的引入
        (一)公益诉讼适用于社会权救济领域的必然性
        (二)公益诉讼适用于社会法领域的现状考察
        (三)社会权公益诉讼机制的建构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后记

(10)合同免责条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序言
第1章 合同免责条款概述
    1.1 合同免责条款的概念
    1.2 合同免责条款的法律特征
        1.2.1 免责条款具有事先约定性
        1.2.2 免责条款具有免责目的性
        1.2.3 免责条款具有合法有效性
        1.2.4 免责条款具有明示说明性
    1.3 合同免责条款的分类
        1.3.1 完全责任的免责条款和限制责任的免责条款
        1.3.2 协商订立的免责条款和格式化的免责条款
    1.4 合同免责条款产生的法理基础
第2章 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
    2.1 合同免责条款的生效要件
        2.1.1 免责条款必须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1.2 免责条款提供方必须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
    2.2 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2.2.1 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民法的强制性规定
        2.2.2 免责条款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2.2.3 免责条款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2.2.4 免责条款不得根本违约
    2.3 过错程度对合同免责条款的影响
        2.3.1 我国法律条文中对过错责任的规定
        2.3.2 过错程度对免责条款效力的影响
第3章 合同免责条款的解释
    3.1 对合同免责条款解释的必要性
    3.2 合同免责条款的解释原则
        3.2.1 抗辩说原则
        3.2.2 界定说原则
    3.3 合同免责条款的解释规则
        3.3.1 整体解释规则
        3.3.2 根据一般相对人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规则
        3.3.3 对免责条款提供方作不利解释规则
        3.3.4 限制解释规则
第4章 对合同免责条款的规制
    4.1 我国立法对合同免责条款的规制
    4.2 对合同免责条款规制所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式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四、"工伤概不负责"能否以此免除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劳动者心理健康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D]. 龚姝姝. 广西师范大学, 2021
  • [2]论第三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之救济[D]. 刘莹. 天津师范大学, 2021(10)
  • [3]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法律问题研究[D]. 田梦月. 辽宁大学, 2020(01)
  • [4]我国工伤私了的法律问题研究[D]. 程庭花. 安徽工业大学, 2019(02)
  • [5]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社会保障问题研究[D]. 欧瑞. 吉林大学, 2019(10)
  • [6]论自甘冒险情形在我国的法律适用[D]. 江凌.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
  • [7]合宪性解释在我国法院的实践[J]. 杜强强. 法学研究, 2016(06)
  • [8]南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N]. 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日报, 2016
  • [9]社会权的确证与实现[D]. 汤闳淼. 吉林大学, 2016(08)
  • [10]合同免责条款研究[D]. 曹梦莎. 河北大学, 2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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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不承担责任”能免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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