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立案受理问题的调研报告
问:行政诉讼法立案和受理
- 答: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应予以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①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②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程序,即审查行政复议是否必经程序③是否重复起诉④起诉手续是否完备,起诉状内容是否明确。
经过审查,人民法院可作如下处理:
(1)决定受理慎闷。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在接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2)认为所接受的案件有欠缺或基本宽游弯证据不足的,要求当事人补正。补正后符合受理条件的,从当事人补正后交人民法院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当事人无法补正或逾期不补正,因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通知原告不予受理。
(3)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接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在七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磨凯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问:行政诉讼立案标准
- 答:法律主观:
行政诉讼的立案要符合下列要求:原告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其起诉状中有具体的诉求和事实根据;以及该案件属于行政案件,并且在法院的管辖范围内。
法律客观:
受案范围需要运用一定的方式才能得到明确的表达简庆耐,这种方式越科学,受案范围的划定就越准确。(1)概括式。概括式是由统一的行政诉讼法典对受案范围作出原则性的概括规定,概括式的优点是简单、全面、不致发生遗漏。但也有过于宽泛和不易具体掌握的问题。(2)列举式。列举式有肯定的列举和否定的列举两种方法。列举式的优点是具体、细致,受案或不受案的界限分明,易于掌握,但却有繁琐且难以列举全面的弱点。(3)混合式。混合式是将上述两种方式混合使用,因此合式不失为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较好方式。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在确定受案范围上基本采取混合的方式。《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具体列举的8先种行政案件,同时对一些目前难以列举全面、而且今后将逐步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的行政案件又运用概括的方式作为补充,即《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概括规拦春定的其他行政案件;最后以差模否定列举的方式对不属于行政受案范围的事项作了排队的规定,这就是《行政诉讼法》第12条对4种不受理事项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采取这样的确立方式显然既简单明确又不失全面,而且照顾到了今后逐步扩大受案范围的问题,因此是较为科学而且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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